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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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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F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强化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 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保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依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强化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掉、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常常组织防火检查,催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纳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扬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状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强化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保证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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