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群监员
群监员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群众安全工作,发挥群监组织在在安全生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监督职能而设立的,群监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安全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本人不违章、身边无“三违”。
第2条协助区队、班组考好班前会和搞好安全警示活动,劝导身边职工牢固树立“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守“三大工程”。
第3条 严格按“三大规程”作业,遵章守纪,坚持原则,敢于同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作斗争。
第4条坚持出满勤干满点、汇报制度,每月不少于五条隐患排查治理(含地面)。
第5条坚持做到进班在前,出班在后,对所在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第6条 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跟班人员进行处理。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或危险危及到生命、财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退人员,尽快报告、处理。
第7条注重现场工程质量,切实把好所在作业场所的工程质量。协助安监部门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现场
管理。
第8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第9条 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危害发生。
第10条向矿井、区队、班组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合理化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群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自己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
(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群监员调岗直至开除的处分。
(1)发现隐患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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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群监员负直接责任:
(1) 因本人违章,造成设备损坏的;
(2) 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3) 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14条 对所用设备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6条对不履行群监员职责或职工意见较大的给与撤销群监员资格。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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