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总则
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 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 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建筑中水。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 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3给水
3.1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居住生活用水量;
2公共建筑用水量;
3绿化用水量;
4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道路、广场用水量;
6公用设施用水量;
7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 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 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 d计算。干旱地区 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 条的规定确定。
3.1.5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 d计算。
3.1.6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_
3.1.7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 计。
3.1.8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 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 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表3.1.9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住宅
类别 卫3.1.11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 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长补短30〜50L/人班;车 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 班;用水时 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 次, 延续供水时间为1h。
3.1.13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以及 采用的冲洗方式,可按表3.3.13确定。
表3.1.13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L/辆次)
冲洗方式
软管冲洗
高压水枪冲洗
循环用水冲洗
抹车
轿车 2
公共汽车
〜340 〜60
20 〜30 10 〜15
载重汽车
4 〜5
80 〜120 40 〜60
15 〜30
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结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 确定。
表3.1.14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
序
号 给水配件名称额定流量
(L/s)当量连接管公称
管径(mm) 最低
工作压力(MPa)
1洗涤盆、拖布盆、盥洗槽
单阀水嘴
单阀水嘴
混合水嘴
注:1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 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 压力确定。
4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要求.
3.2.2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 要求。
3.2.3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 出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直径的 2.5倍;
3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 隔断措施。
3.2.5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 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 补水管道出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 上;
4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 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 道的起端;
6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 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 施.
3.2.8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建筑物、 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 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 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 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 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 管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 大不应大于150mm。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 /5。孔上宜装 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注: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 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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