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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加强物资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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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文件 塔油发[2003]54号 股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 关于印发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油田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学管理年举措,强化物资管理,规范运作,现将《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假设在执行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与企管与法规处联系。 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物资 管理 办法 抄送:股份公司电子商务部,油田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 顾问,机关各处室。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办公室 2003年3月31日印发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全文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物资管理机构与使命 3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4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6 第五章 物资结算与核算管理 8 第六章 物资的仓储保管和回收处理 8 第七章 罚 则 10 第八章 附 则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规范运作,依据股份公司物资采购与电子商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油田分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塔里木油田实际,特制定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管理执行“五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即集中统一物资计划管理、集中统一物资采购供应市场管理、集中统一物资采购管理、集中统一仓储管理、集中统一货款结算与材料核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必需要的物资(含带料承包项目物资)。具体指为油田勘探、开发生产、科研、基本建设、修理及后勤服务等所必需采购的全部物资。 第二章 物资管理机构与使命 第四条 油田分公司物资采办中心〔以下简称采办中心〕是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工作。具体使命为: 1. 落实执行股份公司物资采购与电子商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与电子商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监督实施; 2. 依据油田分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油田分公司物资工作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3. 负责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供应业务的归口管理,汇总、编制、实施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组织完成物资采购和供应工作,负责物资委托采购及授权采购、委托仓储等全面性物资业务管理工作,协助搞好材料结算与核算工作; 4. 协助股份公司做好Ⅰ、Ⅱ类及国外物资供应商准入招投标优选会员工作,参加油田分公司Ⅲ类物资供应商准入的检察和管理工作; 5. 负责股份公司电子商务采购系统、物资编码系统、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系统的维护、技术培训与推广应用,保证电子商务采购工作顺利展开与物资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条 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负责非安装设备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引进物资的采购工作。 第六条 各用户负责物资必需求计划编制、技术澄清确认、物资领用和剩余料及废旧料现场回收管理,参加提报物资采购的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非标准物资到货后的验收。 第三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物资计划包括物资必需求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常用的有年度、季度、月度、临时和急用料计划及非安装设备计划、引进物资计划和国内物资计划。 第八条 物资必需求计划由物资用户依据项目立项、生产经营计划、工程制定、生产建设必需要以及物资采购和生产周期等状况编制,并通过油田分公司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第九条 非安装设备物资年度必需求计划由用户提前6个月编制完成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外办,由外办和计划财务处审核,在年度计划会议上讨论确定后报股份公司审定。按年度资产折旧额5%返还的小型机具购置费用于非安装设备购置的,由用户向外办报物资必需求计划,检察汇总后交计划财务处,由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向用户下达采购计划。用户持下达的采购计划到外办签字确认后由采办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引进物资和国内物资必需求计划按照规定格式分别填报。引进设备、进口管材必需求计划提前1年、其他引进物资必需求计划提前半年由用户编制完成报送,国内设备必需求计划提前4个月、其他国内物资必需求计划提前1~2个月由用户编制完成报送,临时和急料物资必需求计划依据生产状况编制报送。物资必需求计划经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采办中心。 第十一条 带料项目总包的物资必需求计划由承包商提出,经油田分公司项目发包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字后报送采办中心,采办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完上网采购量后返回项目发包单位,项目发包单位将物资必需求计划返回承包商,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用户必需求计划中,如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和转移等,采办中心要一并将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计划报技术发展处、企管与法规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商务及法律方面的咨询与确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咨询、论证结果报领导审批后反馈给采办中心。 第十三条 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股份公司和油田分公司审定的非安装设备必需求计划,向用户下达采购计划。用户持下达的采购计划到外办签字后送采办中心。采办中心对用户提报的引进物资必需求计划汇总平衡后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外办审核签字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采办中心将审批的引进物资采购计划(除进口管材)交外办。 第十四条 采办中心对用户提报的国内物资和进口管材必需求计划分类汇总平衡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除非安装设备外的其他设备采购计划应征求外办的看法),编制完成的物资采购计划由采办中心领导审批或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用户经采办中心授权后通过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信息系统发生故障超过3个工作日不能查询时,由采办中心书面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 第四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审批的物资采购计划作为物资采购的依据。依据股份公司有关物资采购与电子商务管理规定及《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上网采购条件的必需上网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必需进行招标采购;既具备上网采购又具备招标条件的,要上网进行招标采购;不具备招投标条件和上网采购条件的采纳合同洽谈形式组织或零星采购。 第十六条 所有物资必需在股份公司能源1号网或油田分公司供应商市场内采购。物资供应商的管理按《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市场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规定上网采购的物资必需上网采购。采办中心每年初将电子商务采购任务指标分解到各物资采购有关单位,监管部门催促物资采购单位完成电子商务采购任务指标。 第十八条 Ⅰ、Ⅱ类物资采购必需遵照电子商务采购管理程序进行运作。Ⅰ类物资,按股份公司要求,进行网上目录式采购;Ⅱ类物资,执行网上动态交易采购,事前确定上网交易方案〔交易方式、成交原则及报价保密等〕,然后上网采购。通过电子商务进行招标采购的必需按照电子商务管理规定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申请、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上报审批和发标工作。 第十九条 不具备在能源1号网采购的引进物资采购按塔油发[2001]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内物资及进口管材的采购由采办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采办中心授权各单位采购的物资,由其自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 零星物资是指生产急必需、采购金额较小且为采办中心向二级单位下达的零星物资采购目录中的物资。每年初采办中心向二级单位下达零星物资采购控制总量和零星物资采购目录。采办中心只能办理批量物资采购,不得办理零星物资采购。二级单位零星物资采购严格按照采办中心下达的零星物资采购控制总量和零星物资采购目录执行,由二级单位物资管理人员填制零星物资采购审批单,经其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凭供货到库验收单、供货发票、零星采购审批单在本单位财务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带料总包项目物资符合上网采购的由承包商上网交易采购,不具备上网采购的物资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含量不高的常耗大宗物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与其签订长期供货协议。每年对其业绩评价一次,依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签。 第二十四条 除及时清结的零星物资采购外的物资采购必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按照《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完后,用户经采办中心授权后通过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全面强化采购物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及塔油发[2002]46号及塔油发[2002]47号文件所明确的质量管理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执行质量一票否决制。任何从事、参加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要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并积极主动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物资结算与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塔里木油田公司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油田分公司对外物资购销合同的结算。物资结算与核算严格按照《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器材物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塔油发[2001]171号〕之规定执行。新的核算办法治定后,按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结算付款必需以书面采购合同为依据,凭原始的物资入库单、验收单(经用户签署看法)、付款通知单、发票等有效凭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结算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章 物资的仓储保管和回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物资的催交催运、接运、检验、保管、保养、装卸、发送及进口物资通关、报关、商检、接运、保管、保养、装卸、发送等服务由油田分公司委托物资贸易公司行使,采办中心进行监管,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向采办中心反映。 第三十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必需经过物资贸易公司进行验收〔或报检合格后〕入库后方能出库,禁止未通过验收的物资直接送达现场。物资贸易公司依据购货单位提供的订货合同或供销协议书及采办中心填制的入库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进口物资在20个工作日内(含商检)验收入库,国内物资7个工作日内(含检测化验)验收入库。必需采办中心和用户共同验收的,由物资贸易公司通知采办中心,采办中心通知用户。无“质量证实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的物资不得验收入库。物资贸易公司将验收、商检、质检过程中发现的物资问题及时向采办中心反映,由采办中心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物资贸易公司按照《物资保管保养规程》,在委托方的监督下,执行专人、专库、分帐管理,对库存物资实施合理储存和养护,保证库存物资数量完全,防止变质、损坏。 第三十二条 用户到采办中心办理出库单,物资贸易公司凭物资出库单办理物资出库,出库单应标明出库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出库价。生产急用料由采办中心组织落实,有库存的直接通知物资贸易公司及时发料,用户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出库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户通过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物资动态,包括现有库存物资、到货状况。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采办中心每月底向用户反馈物资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钻井用甲方物资的余料及废旧物资回收和处理按塔油发[2001]84号文件执行,油田分公司其他单位余料及废旧物资回收由其自行组织。 第三十五条 余、废、旧物资要及时回收并有效利用。油田分公司无使用价值的物资(含废旧及已报批可处理的积压物资),由用户向采办中心提出申请,由采办中心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审计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和企管与法规处的参加、监督下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所得收入冲减成本,任何单位不得占有和挪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因编制和审核的物资必需求计划、物资采购计划有错误影响生产、增加采购成本;或者形成物资积压、报废或浪费的,由编报、审核人承当相应的责任。急用料必需求计划不能超过用户全年总必需求计划金额的5%,否则追究编报人和审核批准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工程制定、选型或指定采购造成采购物资有瑕疵影响生产建设;或者产生物资积压、浪费或报废的,由制定单位和制定审核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以项目承包、分解或分散计划〔规避集中批量采购〕等方式规避物资采购管理的,由管理和监督部门据实处理,并追究违规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承包商给予扣减合同款项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在执行物资采购业务中发生以下状况者,除按股份公司石油监字[2002]119号文件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还应当承当行政和经济赔偿责任。 1. 未按用户必需求计划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采购物资的,影响生产建设,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报废的; 2. 采购质量不合格或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物资造成经济损失的; 3. 明知供货商违约或供货有瑕疵而不及时申报,未能主张、行使处罚权利致使不能挽回、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的; 4. 违反规定为亲友或其他厉害关系人提供方便的; 5. 因储运、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物资损坏、丢失或灭失的; 6. 乱用职权违反采购程序、指定采购、互相串通、有意泄密等渎职行为的,低价或私自向外处理油田分公司物资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进口物资由油田分公司外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所必需物资由其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按照本办法治定其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前油田分公司公布的有关物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随着股份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的改善作相应的修订或重新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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