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全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精神和《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X市第二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要求,为确保X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顺利开展,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 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提高 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为完善市区环境统计、监测、监 督提供数据基础,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 和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X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 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 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 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 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以及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 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 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 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处 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 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 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 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 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 源包括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社会信 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地理位置等;
(2)原材料消耗、生产产品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 源结构和消耗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3)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生产工艺,产生废水、废气和 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4)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 信息、排放方式及去向等);
(5)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6)重点清查火电、水泥、煤化工、石油化工、果汁、造纸、 制药、纺织、玻璃、陶瓷、防水材料、食品、煤矿及采煤、洗选、集 中供热等行业,主要关注其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排放量、污染物进 出浓度等情况),无组织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监控措施是否健 全及其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 氰化物、汞、镉、铅、铬、神。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 汞、镉、铅、铬、神。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 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 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 设施(场所)情况。
2. 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
(2)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3)化肥、农药、地膜、水果套袋使用情况,以及使用化肥农 药包装等废弃物的使用、处置、残留情况;
(4)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 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经济规模及 用水排水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 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 和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 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 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包 括污染源的基本信息,能源结构和消耗量,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处理 和排放情况等;
(2)城区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况,包括城区居民数量, 用水排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
(3)市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情况,包括排放基本信息,
排污位置,污水构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 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名称、 地理位置等;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设施基本 信息,处理污染物种类、来源、处理量和浓度,设施运行状况和处理 效率,污染物处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包括次生污染物种 类、产生量和浓度,治理情况,治理后排放量、浓度和去向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 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神。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 神。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 生、贮存、处置情况。
5. 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 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名录库获取 方式,以基本信息与排放信息分开获取的形式,结合多法核定的污染 物排放核算方式为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 和排放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 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工业污染源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区工业发展局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名录库结合电网数据库,同时进行 实地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 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 量和排放量。
农业污染源主要根据区农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区统计局、区 国税局、区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共享名录库,对于规模化畜 禽养殖业和工厂化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基本信息,对于其他分散农业 污染源以数据共享和抽样发表调查的形式获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抽样调查城区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结合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 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排污系 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等 排污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湖)排污排水(雨季、旱 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 (湖)排污调查与监测、城市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市污水 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市水污染物排 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 信息,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 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信息由区住建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提供, 同时结合实地发表调查和抽样调查的形式,获得基本信息和普查内容, 排放情况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 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 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交警部门共享数据,根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以 及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 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 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区交警大队、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信息 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产排污系数 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本次普查工作时间为X年一X年,分为普查准备、全面调查、成 果总结与发布三个阶段。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 共同参与。
(二)普查实施准备
1. 建立机制
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区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设在区环保分 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以及指导、检查和验收。组织编制普 查工作方案,细化技术规定,制定普查工作相关制度;建立普查信息 报送和公开、普查数据在线报送等机制;开发建设普查信息系统,做 好有关普查技术准备工作。
2. 组建普查队伍
X年2月5日前,各街办、各相关部门抽调专职管理和业务技术 骨干、普查指导员、普查员8-10人组成普查队伍。普查员也可通过 购买服务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机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 训持证上岗。区普查办将根据省市普查办的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普查 员进行培训。
3. 开展清查建库
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 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 的相关普查任务。X年12月开始,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 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市市政入河 (湖)排污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相关资料,按照国 务院普查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调查 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排污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三)实施全面普查
1. 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 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 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 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 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 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各街办、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 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部门普查信息 数据库。
3. 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市区两级普查办公室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 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 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四)成果总结与发布
1. 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 行总结,并逐级报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 据质量评估、经验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 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2. 成果发布
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区普查办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普查领导 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 各街办、各相关部门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并建档 留存。
3. 成果应用
根据国家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区普查办根据工作需求,开 发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 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污染源普查属国家重大国情调查。各街办、 各相关部门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负总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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