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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基本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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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基本账务处理 汽车4S店基本账务处理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状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库存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必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4、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精品装饰销售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精品装饰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装饰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精品装饰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库存商品——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修理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某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修理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三者的修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某保险公司 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3、退三者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三者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 4、结转修理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修理 贷:库存商品——配件 应付职工薪酬 五、售后修理 1、收到预收修理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修理款 2、开具修理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修理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修理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结转修理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修理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付职工薪酬 六、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应收账款——厂家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工时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借:预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厂家 七、免费赠送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等 一、汽车4S店偷逃税收主要方式 1、“一车两票〞的方式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由于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是车价款,也就是按机动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车价款按10%税率征收车购税,这样购车者在办理报牌手续时,总希望机动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车价款低一些。于是,应这些购车客户的要求,汽车 4S经销企业在销售车辆时,采用“一车两票〞的方式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一辆车同时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和商业一般发票,由机动车专用发票开具一部分车价款,余额部分用商业一般发票以“配件〞的形式填开。纳税人通过将豪华型改作一般型或改小汽车载重车型来分解隐瞒汽车销售价格。造成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 2、推迟销售实现时间。销售收入记入“往来帐〞逃避税收。有企业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有的4S店将实际收取的货款与机动车发票上的差额,长期挂在应付账款上不结转收入,有意推迟销售时间,影响当期税收。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随车销售收取的汽车内饰等价外费用,不记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整车。这些现象也是4S店普遍存在的。另外,汽车4S店为促销或作广告,在销售时将一部分购进的精品,无偿赠送用户,或将随车收取代客户装车内饰等费用,只结转成本,不计提销项税。 3、少开发票金额、少提销项税。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别性,许多4S店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但存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记销售的现象。有的4S店出于对关系户合计低于成本价销售,腐蚀了税基。多列工资及三费、招待费、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未做纳税调整。有的4S店因从银行贷款不容易。就以向关联企业购货为由向银行申请以承兑汇票结算,再由该关联公司贴现后,将资金和贴现费用转入本公司的财务费用,增加了当期成本。同时,有的4S店出于从慎重性原则合计过多,不管实际工资发放状况如何,均按一个固定数额进行预提,结果造成多预提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记入固定资产原值先进行提折旧,也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用的方式,通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而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人的名字。 4、非正常损失不冲减进项税。4S店在购车过程中,发生的碰撞等非正常损失车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其进项税未作相应调整。有的4S店存在将非正常损失的车未作进项税转出,少计算税金。也有的4S店将自用车辆不作进项税转出等等。从厂家取得的现金返利未冲减进项税额。汽车4S店从厂家取得的有现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大部分“4S〞店取得的 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进行了进项冲减,但是也有4S店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用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5、汽车销售返利不入帐。汽车销售行业不管是汽车4S店还是综合汽贸企业,销售车辆总是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一定的返利〔4S店约为2-7%,综合汽贸相对较少〕,部分企业未入帐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还有一部分从事品牌汽车专卖的企业,虽然“返利〞入帐了,但返利的形式有所变化:厂家给专卖店发出返利结算通知单,不直接支付货币资金或从往来帐结算,而是在下一期进货时,将专卖店上一期销售汽车的返点,在发票价款中直接少开少收货款,这样一来,经销商虽然未少缴税款,但生产厂家却形成少缴税款。 6、由厂家负担的保养修理费用未做收入。汽车销售后的首次保养或一定公里数内的修理保养,是由汽车生产厂家来负担的,一般来说专卖店是以车辆修理保养专用结算单向厂家结算,除少量厂家用货币资金结算外,绝大多数厂家是以支付配件的方式支付,对此,一些企业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7、隐瞒车辆售后服务收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品牌专卖店虽然销售车辆的利润逐渐减少,但随着本地区本品牌的车辆占有率的增加,售后服务的保养修理量会逐年增加,因此汽车的保养和修理的收入逐渐成为专卖店利润的主要来源,一些企业隐瞒了正常的汽车修理收入和非本品牌外来车辆的修理收入,成为4S店偷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8、随同车款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购车的客户,绝大部分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车,银行按揭就必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因手续繁琐,客户怕麻烦,就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办理,随同购车款〔或购车首付款〕一起支付给经销商一笔“管理费〞或“视察费〞,有的4S店未入帐申报纳税。 9、帐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汽车4S店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金、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帐面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行对帐单、购进专用发票清单等中才干发现端倪;二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用,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汽车4S店,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用,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显然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二、汽车4S店税收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实地监控不能到位。由于汽车4S店经销行业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计划性、规律性、稳定性,这就为我们实地监控提供了方便。比如每家4S店均有销售计划、商务政策、与厂家联网的数据库等,只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监控,就能准确掌握每户汽车经销公司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管理力量的因素,税管员没有时间和精力深入企业进行实地监控。 二是日常检查深入不够。日常检查主要浮在面上,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状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没有挖掘问题的根源。另外,由于对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够,对企业的系统数据不能准确查清,致使管理工作一直浮在面上,导致管理漏洞。 三是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有关数据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数据资料传递不畅,导致在管理上不能形成合力,在机制上不能产生动力。其次是税务、公安、银行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很多数据资料很难掌握,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第三是与车购税“一条龙〞管理还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管理上。 四是纳税评估效果不佳。由于汽车行业关于我们来讲是个新兴产业,对其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这就对评估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使评估工作没有一个科学的参照依据。另外,由于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使纳税评估工作很难有效展开,致使一些面上的问题也不易发觉。 三、强化汽车4S店税收征管的建议 1.强化对汽车销售网点的税收监管。在为汽车4S店销售网点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应责令其提供与汽车生产厂家签订的经营合同,分清究竟是受托代销,还是自营销售。如是自营销售应纳进国税征管范围;如是受托代销,应催促其按市场价格全额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发票,防止其与生产厂家串通,将同一项销售行为人为地分割,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率差,逃避国家税收。责任区税收管理人员要常常深入汽车销售企业了解资金运行及财务核算状况,掌握企业资金的收支及结存状况。对企业应收、应付款数额较大,购销业务发生后长期挂往来的;企业资金帐户数额不真实,现金日记帐余额长期较大的,企业销售汽车和汽车修理业务账务核算混乱,修理领用材料无出库单,无材料明细账的要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建议管理 员按月或按季收集汽车销售企业库存商品盘点资料,及时掌握库存商品的进、销、存状况。防止汽车销售企业虚增库存,造成留抵税额较大的假相。对企业库存商品常常出现负数,业务不真实的状况要重点关注。税源管理部门要对汽车销售行业常常展开定期或不定期的税收评估和检查,发现企业在税收上存在问题及时改正,对长期偷税企业采用严厉措施,进行处罚或停供发票。 2、强化对购车者取得发票的审核。在征收车辆购置税环节,应认真审核购车者取得的专用发票是生产厂家开具的,还是汽车销售网点开具的。如是生产厂家开具的,应对其价格进行评估,不仅要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比对,而且要与市场公允价格比对。发现异常,不仅要从高核定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而且要按照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通知汽车生产厂家和汽车销售网点所在地税务机关强化评估,强化稽查,堵塞漏洞。 3.执行动态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对企业的运营状况实时监控不够,造成了人为调控收入实现时间、销售配件等售后服务收入不入账、提前抵扣进项税、推迟应纳税额的实现等问题。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税管员要强化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企业资金变动、货物的进出库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和进行实地检查,这也是防止人为造成零、负申报的一种有效措施。对“4S〞汽车经销行业的税收监管,要注重对各个汽车品种毛利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和掌握,因为各个汽车品牌的上述指标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科学进行纳税评估的基础。对当前汽车经销企业零、负申报现象较多的现象,要注重对各个店的状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新开业公司由于前期投入较大,发生的费用较多,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而对知名品牌及老店的亏损企业,则要注重对企业的资金流、物流进行实时监控,防止人为造成零负申报,进行偷税活动。 4. 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结合企业信息,做好数据比对。结合4S店每月底要向生产厂家进行有关整车、配件购销存、售后服务等信息反馈制度,与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对,找出问题。同时,将销售明细账与机动车发票进行比对,看企业有无低于成本价且无正当理由销售车辆的行为,对代收的汽车装饰品等价外费用和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等视同销售行为,要结合结转的销售成本和有关经营费用科目进行检查。结合行业特点,查看返利核算。汽车经销行业最大的特点是毛利率低,但其厂家返利却很多,因此,在检查中重点要对返利进行核实,“4S〞店取得的返利虽在发票上有反映,但因厂家商务政策的计算时差,同一类型的车辆因返利的时点不同,成本结转的金额也就不同,造成企业不能准确核实应结转的成本, 其他不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的则应重点检查是否将全部返利入账,冲减成本和作进项税额转出。 5、探究行业规律,强化税务稽查。一是从“往来帐〞入手查低开销售发票少计销售收入。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作为4S店汽车经销商销售给用户用于上牌办证的唯一合法凭证,其开具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用户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缴纳以及经销商实际入账收入的多少。买卖双方基于共同的利益,通过4S店汽车经销商用低开发票的形式,共同偷逃国家税费。这部分收入,企业一般在账务处理的往来账款贷方余额中反映。二是从购进清单上审核礼品赠送是否视同销售作收入。由于汽车经销商均从上级厂家或汽车经销商处取得,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具体审核其清单,看其是属于购进汽车还是配件,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购进汽车及配件均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票面只有购进汽车一批,但从清单上发现,有购进汽车配件的状况,但入库上未发现配件,也未见配件销售,企业将外购配件直接赠送或销售未记收入,如果不从购进上入手就无法发现。三是从售后服务查返还维护费用是否一并纳进核算。随着大型汽车生产厂家关于4S店经销商经销其品牌要求的提升,4S品牌销售模式的普及,营销、售后一条龙服务,表现形式为“前店后厂〞,也就是说前面是展销大厅,后面是特约修理保养车间,经销商在车辆售后保养期内对车辆的保养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厂家全面负责,依据对多家4S店的调查结果,经销商从厂家还可以得到相当于维护费用10%的返还〔大型部件,如改换发动机、改换驾驶室为6%左右〕。如果强制保养期内或者期满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必需要修理,经销商的特约修理厂会按照市场统一定价收取修理费用。 6. 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强化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稽查人员必需注重对整个行业的各主要品种的各别毛利率,平均利润率、费用率、税负率等信息的搜集,以此深入展开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同时,要强化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完善信息采集、传递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另外,要强化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纳税人资金动态。并结合汽车行业产、供、销“一条龙〞信息,进行全面监控,防止税收流失。采用有效措施,实现联动管理。与车购办、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多联系,检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发票的完整性,代办保险业务收入提成的真实性,从而掌握纳税人销售的真实性。 汽车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它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10年前从欧洲传入我国。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汽车4S店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城市出现,并成为我国汽车销售的重要模式和渠道。到2008年上半年,我国汽车4S店已经达到7644家。其中,仅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的汽车4S店就多达1000家左右,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卖车送礼包,平常送保养〞、“车子赔本卖,修理赚大钱〞、“账面无利润,暗中有返利〞,这些在汽车4S店经营中惯常存在的“潜规则〞,已经成为这个行业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一直为多家汽车4S店提供税务审计服务。该公司税务专家表示,无论哪种经营“潜规则〞,只要合法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潜规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涉及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部分汽车4S店在税务处理上常常出现税法适用错误,还有部分汽车4S店则利用经营行为的隐蔽性偷逃税款。这不仅导致行业税收的大量流失,也给汽车4S店自身带来了极大的税务风险。 卖车送饰品,别把税款送没了 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在审计北京某汽车4S店2008年度纳税状况时,发现该店在销售费用中的促销费明细中列支赠品支出近18万元,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少缴税款3万元。 “潜规则〞一。如今,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调查发现,不少汽车4S店一年的赠品支出达20万元以上,有些销售量大的汽车4S店一年的赠品支出额甚至高达50万元。遗憾的是,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埋下了税务处罚隐患。 风险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收专家提醒汽车4S店,卖车送装饰用品,但千万别把增值税给送 没了。 筹划思路。税收专家认为,汽车4S店可以运用的促销手段很多,除了赠送汽车装饰用品,还可以直接降价促销。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给客户提供赠品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赠品价值一般会包涵在汽车价格之中。既然是这样,汽车4S店也可以通过直接降低车价来吸引客户,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增值税负担。税收专家也表示,如果汽车4S店一定要选择赠品促销方式,建议汽车4S店在购买赠品时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计算该项应纳增值税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 厂家返利,不能全部落入自家腰包 北京某汽车4S店2008年度销售的汽车收入接近1000万元,但售价与进价差距不大,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几乎没有什么赚头。那汽车4S店靠什么赢利?该店一名资深员工一语道破玄机:“大家都在等年底厂家给的返利呢!〞实际上,该店2008年底收到授权厂商拨付的广告费补助22万元、促销补贴12万元。 “潜规则〞二。近年来,厂家返利已经成为汽车4S店经营业务的特色之一。通俗地讲,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 风险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定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 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为了激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必需按规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由于厂家返利形式决定了汽车4S店适用的税种,而且关于同等数额的收入,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税收负担显然轻于按照17%税率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就为汽车4S 店提供了一个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在返利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汽车4S店可与厂商进行深入协商,提升厂商关于不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的促销费补助、广告费支援、建店补偿等返利的金额或比例,相应降低与销量、销售额挂钩的实销奖、利润补贴、达标奖等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使更多的返利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运用此种筹划方式,应建立在与厂家充分协商,且有充分的制度保证和法律文件证实的基础之上,不能事后在两种性质的返利之间进行调剂,逃避税款。 修理保养,赚钱别忘申报纳税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在对某汽车4S店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过程中,通过抽检该店内部作业通知单及材料领用单等基础资料,并结合相关收款记录,发现其2008年度未开具发票的修理保养收入30余万元、汽车装饰美容收入17余万元均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少缴增值税4万余元、营业税金及附加9000余元、企业所得税10万余元。 “潜规则〞三。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车价不断降低的状况下,修理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经成为国内汽车4S店除销售整车业务外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并成为汽车4S店重要的利润来源。据调查,在汽车4S店的销售收入中,虽然修理保养服务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0%,但这20%的收入提供了汽车4S店60% 的利润。由于汽车4S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8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因此,修理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问题高发区。 风险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向客户提供的汽车修理保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就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必需就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筹划思路。关于汽车的修理保养及配件销售业务,汽车4S店可以合计通过新设立一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修理企业,其业务范围为兼营汽车零部件销售,利用新设企业承接部分汽车修理服务及配件销售业务的方式,实现税收筹划的节税收益。因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的税率,这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要低得多。但是在采纳此种业务模式的时候,汽车4S店应充分合计这一操作方式关于所经销的汽车品牌的影响及汽车厂家对经销企业的相关约束性规定,切不可因小失大。 关于汽车装饰美容业务,由于同样一笔收入可能因为提供服务的时间点不同会导致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的不同,并必定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同。这就为汽车4S店提供了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思路。依据 测算,假设汽车4S店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为A,所耗用的材料购入成本为B,那么在卖车前提供和卖车后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不同税款支出的平衡点为A=1.52B。即当A>1.52B时,汽车4S店选择在卖车前提供装饰美容服务的收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多于在卖车后提供该服务的收入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反之则反。因此,汽车4S店在向客户提供装饰美容服务时,可以通过测算服务收入与耗用原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来选择合适的服务时间点,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汽车4S店也可合计通过新设独立的汽车装饰美容服务企业,承接部分汽车装饰美容业务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汽车装饰美容服务企业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业务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通过这一操作方式,汽车4S店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不错的节税收益。【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经销企业,单位新推出一项促销政策是客户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就可以提货试驾一段时间,假设满意才正式开票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有不少客户已经付款〔有全额也有部分付款〕并提货,但尚未开出发票,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也没有减记存货。请问应怎样进行财务处理? 【解答】 这实际上是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干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按此推断,你单位所述状况不严格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因此所收到的款项不能直接确认为销售收入。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新企业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相关内容,关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状况进行会计处理: 〔1〕关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纳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关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同意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依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故你公司可以增设“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科目,分别核算在库未售商品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发出商品。因为你公司属于首次展开此种形式的促销业务,无法依据过去的经验估计售出商品的退货率,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1〕发出商品时,按应计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发出商品存货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2〕在规定的期限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 〔3〕约定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按已经收到的货款额借记“预收账款〞、按尚未支付的货款额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4〕如果准予退货期间发生退货时,借记“预收账款〞,按可以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应冲回的收入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退回的款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同时按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按存货入库成本借记“库存商品〞,按已确认的发出商品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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