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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门诊工作常规
一、产前初诊检查
1. 确定妊娠后,自20周开始作产前检查。
2. 产前检查的内容:
(1) 按表格要求详细询问病史,并将重要妊娠并发症及以往异常分娩史简要记录于产前检查卡片上。
(2) 测量血压、体重,查尿蛋白、血红蛋白、血型、胸透、肝动能、血清转氨酶、HBsAg,抗HBclg或抗HBc及抗HBs。HBsAg阳性者加测HBeAg及抗HBe。
(3) 体格检查及产科检查:检查心、肺、乳房、甲状腺,测腹围、宫高,查胎位、胎心,测骨盆径,白带镜检。
(4) 初产妇、有难产史的经产妇应在孕28周前作骨盆内径测量。
(5) 产前检查:卡片交孕妇保存或由产科门诊保存,备复诊及临产入院时用。
二、产科复诊检查
1. 正常孕妇在28周内每4周复查1次,28〜36周每2周复查1次,36〜40周每周复查1次。有特殊情况者,随时复查。有高危情况者,应转至高危产科门诊观察,密切监护。
2. 在妊娠32周以后,教会产妇作自我监护,如胎动计数。
3. 检查内容:询问上次检查后的情况,测血压、体重,酌情查尿蛋白,复查官高,绘成妊娠图,以了解胎儿发育情况,查胎位、胎心、先露与骨盆的关系,并注意腹部情况,按复查表格记录。
三、产科急诊检查
1. 临产:
(1) 凡持有本院产前检查卡片者,询问症状,查血压、浮肿、宫高、胎位、胎心、先露、宫缩及直肠指诊查宫等,然后入院。
(2) 凡无本院产前检查卡片者,应询问此次妊娠在其他医院检查情况,以往生产史及重疾病史。除检查血压与产科情况外,尚应作骨盆外径测量及重要器官检查,并查血型及血红蛋白后入院。
(3) 凡宫缩紧频者,立即直肠指诊,估计能送入产房时应由医护人员陪同产妇尽快入产房,再补写病历;估计来不及送入产房者,在急诊室准备接生。
2. 已产:已于院外或急诊室分娩者,产后母婴正常且产程污染不重,可于产后观察2小时回家休养。如外阴、脐带消毒不严,须予抗感染治疗或住院观察,必要时预防注射破伤风抗毒素。如生产过程污染严重或产后母婴情况需要观察及治疗者可收入院。
3. 胎膜早破:嘱产妇平卧,直肠指诊时注意有无脐带脱垂。如胎位不正或儿头高浮,注意胎心是否正常。先露未固定及胎位不正者应平卧或抬高臀部,收入院。
四、产科常见疾病处理注意点
1.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1) 轻者在门诊治疗,休息须左侧卧位,服降压剂、镇静剂、利尿剂,治疗无效者收容入院;重者立即入院。
(2) 子痫患者应扼要了解病情并予紧急抢救,立即陪送入病房。
2. 产前出血(多见于前置胎盘、胎盘早期剥离、胎盘边缘静脉破裂),注意排除宫颈癌、宫颈息肉、宫颈糜烂及阴道静脉曲张。处理方法:
(1) 测血压、脉搏。
(2) 禁作直肠指诊,门诊一般不作阴道检查。
(3) 可作超声检查。
(4) 出血量较多时,验血型、配血、必要时先输液。
(5) 迅速入院。
3. 胎位异常:
(1 )外回转术条件:
① 初产妇妊娠32周,经产妇34周;
② 胎膜未破;
③ 先露未固定。
禁忌症:
A. 有剖宫产史。
B. 有阴道出血史。
C.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D. 多胎妊娠。
E. 子宫畸形。
F・慢性肾炎。
G, 心脏病。
H. 回转后胎心音有改变,应复位。
(2) 除合并有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及心脏病者外,均可施行膝肘卧位。
(3) 艾灸至阳穴,或激光照射至阳穴。
4. 羊水过多及多胎:
(1) 可疑胎儿畸形及多胎时,行超声检查或X线摄片。
(2) 胎儿畸形者收入院引产。
(3) 羊水过多未见胎儿畸形,压迫症状轻者可在门诊治疗;压迫症状重者应入院治疗或引产。
5. 过期妊娠:
(1) 妊娠超过预产期者,可测定尿雌三醇(E 3)或尿雌激素/肌酐(E/c )比值,2〜3日一次,连续监护(足月妊娠E/C比值>15为正常值,10〜15为警戒值,<10为危险
值。
(2) 超声检查了解羊水量及胎儿、胎盘成熟度。
(3) 预产期超过7〜10天,或E 3、E/c比值连续下降,或胎动明显减少者,应入院。6.胎儿宫内发育不良:
(1) 指孕28周以后,二次产前检查,耻骨上子宫长度低于第十百分位数者,宜用超声检测诊断。
(2) 诊断胎儿宫内发育不良,孕妇应卧床休息,最好取左侧卧位,可改善胎盘灌注量。
(3) 注射25〜50%葡萄糖、维生素C、能量合剂、复方氨基酸溶液、丹参、右旋糖酐40等。
(4) 氧气吸入2〜3/d,每次1/2h。
五、妊娠常见共存病处理注意事项
1. 妊娠并发贫血:血红蛋白<10g者,诊断为贫血;<8g者,应查贫血类型;<6g者入院冶疗。
2. 妊娠伴发心脏病:
(1) 心功能I级者,除注意休息及预防感冒外,处理同一般产妇。
(2) 心功能II级者。能否继续妊娠请内科会诊决定,并定期在内科及高危产科检查,孕38周住院。
(3) 心功能III、IV级或有过心衰并伴有心房纤颤、风湿活动等情况者,应积极控制病情,并结合妊娠周期数择期终止妊娠。
3. 妊娠伴发肺结核:
(1) 活动期肺结核应予抗结核治疗,并由内科定期复查;
(2) 开放性肺结核治疗,必要时早期终止妊娠。
(3) 严重肺结核,酌收入院治疗,产科无本病隔离条件者,与肺科协商处理。
4. 妊娠伴发肝炎:
(1) 妊娠期检查肝功能异常,应提高警惕,及早保肝治疗。
(2) 疑有肝炎者,须进一步检查确定肝炎类型,急性期尽量住隔离病房治疗,传染病科和产科共同监护。
(3) 如为进行性重型肝炎,进行积极保肝,待病情好转后,酌情考虑中止妊娠,并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措施。
六、孕期卫生教育
妊娠32周时进行孕期卫生教育1〜2次。
七、产妇入院条件
1. 下列情况者酌情入院:正常妊娠超过预产期1〜2周,或胎儿过大者;先兆早产;轻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骨盆狭窄、明显头盆不称;胎位异常;多胎妊娠、羊水过多;有剖宫产史;妊娠合并心脏病或重度贫血。
2. 下列情况者立即入院:临产;胎膜早破;脐带脱垂;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先兆子痫或子痫;产后出血,胎盘滞留;产后感染。
八、产后检查
1. 产后42天作产后检查。
2. 内容:
(1) 询问出院后一般健康情况,恶露已否干净,有无尿失禁或下坠感,婴儿哺乳情况等。
(2) 检查乳房、会阴创、盆腔肌肉、宫颈、子宫缩旧及内生殖器有无炎症。
(3) 有产后出血或贫血者,查血红蛋白及红细胞。
(4 )新生儿检查:包括身长、体重、心、肺等。
3. 处理:
(1) 子宫复旧不全者,可服宫缩剂并预约复诊。
(2) 生殖器有炎症者转妇科治疗。
(3) 阴道前后壁膨出或有子宫脱垂者,应避免重劳动、久立及便秘,并应指导作会阴部肌肉运动,酌情作膝肘卧位。
(4) 指导节育。
九、妇科门诊及急救诊疗工作
1. 按门诊一般诊疗常规施行。
2. 作妇科检查时,态度要严肃认真,男医师检查时应有女护士在旁。
3. 未婚妇女一般不作阴道内诊。如病情需要必须说明理由,并取得本人和家属同意。
检查时用单指内诊和用最小号窥阴器,动作要轻巧。
4. 门诊手术前应严格查对,并检查患者有无禁忌症,如
发热或急性感染等。
5. 白带多的患者,应查阴道滴虫、真菌、尿糖,并予相应的治疗,如甲硝唑栓剂,益康唑栓剂等。
6. 初诊患者除未婚者,均须作宫颈刮片,凡癌细胞可疑阳性者应作宫颈活检。
7. 阴道出血量多者,应考虑下列疾病:流产、葡萄胎、宫颈癌、宫体癌、子宫肌瘤、外伤、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等,并须加以鉴别。
8. 急性腹痛,凡不属内外科疾病引起者,应考虑下列疾病:异位妊娠、
黄体或滤泡破裂,卵巢囊肿扭转或破裂、急性盆腔炎等,除检查体温脉搏、血压、血象外,必要时查血型,尽快作出诊断,入院治疗。
9. 特殊检查及治疗,必须遵循无菌原则,严格消毒措施。
10. 主动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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