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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测量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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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管理 1总则 第一条 工程测量是本项目施工阶段的技术基础工作,测量成果是本项目组织施工、工程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本项目测量队伍管理,提高测量工作质量,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工程施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项目所属的测量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程测量的技术依据必须是所承担工程项目现行的规范、规则、规定及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测量作业人员应爱护测量设备、仪器。 第五条 测量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提高专业技术素质,鼓励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以保证勘测质量,提高测量工作效率。 第六条测量工作是一项细致、艰苦的工作,测量工作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为施工生产服务的思想和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精神,养成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工程测量工作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线路测量; 4施工放样; 5断面测量; 6计量测量; 7变形监测; 8竣工测量。 第八条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开始之前,测量专业人员应熟悉设计图纸,了解有关规范、标准、合同文件规定的测量技术要求,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合理的作业方法。 第九条测量工作人员须对施测过程及测量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工程测量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设计方案。 2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测量班应严格遵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施工过程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测量班职责: 1.1负责组织实施各自管区内测量组的管理工作; 1.2负责各自管区内测量工作的报检工作; 1.3负责对各测量组的技术指导工作; 1.4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测量数据的计算复核工作; 1.5负责分部测量资料的整理归档; 1.6参加由精测队组织的控制网复测工作; 1.7 对管区内重难点工程编制测量方案,并报精测队审核; 1.8负责管区内测量仪器的日常保养及检校工作。 第十三条测量组长职责 2.1负责各自管区内的所有测量工作,包括管区内的测量控制点加密及复测工作; 2.2 测量控制点的保护工作,对精测队的成果在其实施的范围内进行复核并作为放样的依据。对其辖区范围的桩点有保护的义务,如有损坏及时进行恢复并出具书面报告。若需要上一级测量复核机构重新复测应报送书面申请; 2.3 各项工程放样数据的计算及测量工作,内业资料整理工作并报测量班长复核; 2.4 管理和指导本管区内各工班的测量工作,并对本管区内的测量成果负责; 2.5定期和不定期的对管区内构造物标高,中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测量员职责: 配合测量组长做好测量工作;对测量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和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报告;负责测量过程中换手复核和计算工作。 第十五条 分部总工及技术主管负有对工地测量组测量 成果复核的责任,技术负责人负有定期检查的监管责任。 3施工测量过程控制 第十六条 利用已知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或合格后,才能利用,平面控制点应进行角度和距离的检测,水准点应检测相邻两点间的高差,已知点的检核频度及检核精度应符合相关测量规范、技术文件的规定要求。当检测结果表明桩点正确可靠时方可进行后续的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仪器对中整平,在一个测站的测量中间至少应检查一次镜站、后点与前点仪器的对中和整平,以保证镜站、后点与前点仪器的对中整平正确,防止对点错误的发生。 第十八条测量放样必须按正式的设计图纸、文件、修改通知进行。 第十九条 测量放样之前要收集相关资料,制定放样方案,准备放样数据,填写放样手簿。放样完成之后,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在进行测量外业操作时,必须填写详尽的外业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每次外业测量必须实行换手复测制度,每次测量作业完成后必须由另一人对放样点位进行复核测量,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成果移交。 第二十二条随着工程的进展及时测绘、收集、整编竣 工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分部各工班对测量控制桩点(导线桩、GPS控制点、控制性中桩、水准点、沉降观测标)负有保管和保护的责任,人为因素造成的控制网点破坏、扰动、毁损而不能使用者,负责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恢复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难点工程的重难点部位,每次测量作业前必须制订测量作业方案,明确测量方法,确保测量成果的质量达到预期的精度要求。 4工程测量成果的处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工程测量成果包括控制点位(桩橛)、外业测量记录、内业计算资料、测点(桩橛)记录和精度评定资料。 第二十六条所有测量成果应用前均须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测量班向工班单位交接内容:经复测的线路中桩和路基边桩;临时引伸的水准点位置及标高;各类建筑物的控制桩、方向桩及护桩。 第二十八条 交点时,必须按成果资料和交接桩表在现场逐点点交,置镜核实无误且点之记、桩橛标志一一相符方可接受。对于重要桩橛,发现其松动、破坏或丢失,应在测量班的指导下由移交方负责补齐,并确保桩号位置和数据准确。 第二十九条交接要做好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1. 桩名、点位钉、桩材、完好程度、受损状况、有无护桩等; 2. 绘制桩位平面图,各种桩橛标志要显明,标桩书写要工整并符合规定。 第三十条 交接记录核实无误后,交接双方正式在交接纪要上签字。测量成果资料和交接纪要,由移交和接收方各执一份。 5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符合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程序的规定。仪器设备管理要明确到人,操作者须经过培训,满足集团公司《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种测量仪器均属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器具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用于测量工作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要求进行定期强制送检,检定机构为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检定合格后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其检定证书原件项目部登记存档。未经检定合格的仪器不得用于测量生产,使用过程中要做好防护,严禁日晒雨淋,使用过后及时进行保养。 第三十四条 测量班应建立测绘仪器设备台帐、精密测量仪器卡、详细的仪器管理制度。仪器出库、入库,应办理借(领)用登记、签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测量仪器设备应设专库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霉、防尘、防锈。光电类和激光类仪器每月开机一次,光学类仪器每季开箱晾晒。 第三十六条 测量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在潮湿和烟尘环境中作业过后,要把仪器擦拭干净,并置于通风干燥处将水汽晾干。在测量过程中仪器操作者不得远离仪器,使仪器设备的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免在危险的环境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各类仪器设备要有清晰醒目的状态标识,以防误用。对于贵重的仪器要建立专门的使(领)用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保养要求的仪器设备要建立维护保养日志。 第三十九条各种测量仪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和鉴定、校正不到出厂精度、超过检定周期(一般一年)、以及零配件缺损和示值难辩的仪器。 第四十条光电类、激光类仪器超过使用寿命,零点漂移严重、测量结果不稳定、测量精度可靠性低时,不得使用。 6测量原始记录与档案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所有的观测数据,须使用规范的手簿随测随记,文字与数字应力求清晰、整齐、美观;对电子记录 文档应设专用存储位置,并须遵守相关的规定规范文档名称。 第四十二条测量原始记录应采用碳素笔或不易掉色的笔进行记录。严禁乱涂乱改,如确需改正须实行杠改,并在旁边注明改正原因。 第四十三条 野外数据的记录应采用双记录复核制。原始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测站名、点之记、观测数据、测量日期、气象条件、测量人员等,以便对测量进行复核、分析和认定。观测员与记录员之间应密切配合,观测速度与记录速度协调一致,并严格执行复读制度,以防止记录员忙乱中听错记错观测数据。 第四十四条 在因测量人数受限而采用单人记录时必须遵循单记录双复核,当发现记录错误时,复核人必须让记录员重新计算进行确认。 第四十五条 测量的内外业成果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及时整理和备份,移交方和接受方各执一份,并按用途、工程项目分类登记,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无论是桩橛测量复核还是资料计算复核,复核者必须在测量记录或计算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必须做到记录真实,记注明显,计算清楚,签署手续完善,并应认真进行复核和换算,未经复核和换算的资料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 测量班应建立专门的测绘资料档案专柜。 7测量标志保护 第四十九条所有测量人员均有对本项目所有控制点桩橛的保护职责,如有破坏或移动须及时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布设;各工班应对其施工范围内的桩橛进行保护和看管。 第五十条永久性或重要测量标志,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埋设,应埋设在施工干扰范围之外,不易被破坏的基岩或稳定地层上。并在附近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各种测量标志,是测量成果的具体体现,各施工单位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的保护意识,自觉维护测量标志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测量标志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严禁在测量标志上进行任何有可能损毁或影响测量标志正常使用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施工中必须迁移或破坏本单位设立的测量标志,以及迁移或破坏国家和地方各级测量部门设立的测量标志,事前必须征得本单位测量人员或原测设单位或委托保管单位的同意,经过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测量控制桩位的工班进行相关的处罚(处罚20-1元不等)。 8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 1. 《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9、J962- 29 ); 2.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6 ); 3. 《建筑沉降变形测量规程》(JGJ/T8-27 ); 4. 《工程测量规范》(GB526-27 ); 第二条职责分工 施工单位是沉降变形观测的实施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程施工过程的沉降变形观测,对观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1. 负责沉降变形监测网的建立及其保护工作。 2. 负责各种监测设备、仪器、管线的购置与埋设,及其观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3. 配置专业人员,按规定监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全过程监测和记录,并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交观测数据,确保其真实性、可靠性和全面性。 4. 负责观测数据库的数据录入工作。 5. 参与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方案的制定工作。 6. 参与和配合建设单位或评估单位组织的沉降变形观测评估工作。 第三条工作程序 1. 根据本实施方案,按单位(单项)工程分别编制沉降变形观测实施细则,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 经监理核查同意后,根据批准的沉降变形观测实施细 则,按照设计文件要求,选派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变形观测网的布设和观测。 3. 严格按沉降变形观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进行观测和记录,确保记录数据真实、可靠。每次的观测记录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认。 4. 每个单位(单项)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完成后,7天内提交评估申请(附沉降变形观测报告),经监理签认后,报指挥部及设计单位,由指挥部通知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四条工作内容 1. 沉降监测基准网的布设、测量及成果处理,形成稳固可靠的沉降观测基准网; 2. 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布设沉降观测点及观测断面,埋设观测元器件; 3. 沉降观测点及观测断面的沉降观测; 4. 沉降观测数据的处理、审核、汇总; 5. 线下工程沉降变形图表的绘制、分析及沉降趋势预测; 6. 评估和相应工程措施建议; 7. 沉降变形测量程序为: 建立沉降变形观测网-埋设沉降观测标志-量测记录-资料归档-数据汇总-分析评估。 第五条沉降变形监测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1. 水准基点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 定的点作为沉降变形的参考点,并应有一定数量稳固可靠的点以资校核; 2. 每次观测前,对所用的仪器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校正,并保留检验记录; 3. 每次沉降变形观测时应符合: (1) 严格按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施测,首次观测每个往返测均进行两次读数; (2) 参与观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并固定观测人员; (3) 为了将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减到最小,达到提高精度的目的,各次观测应使用同一台仪器和设备,前后视观测最好用同一水平尺,必须按照固定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路线必须形成附合或闭合路线,使用固定的工作基点对应沉降变形观测点进行观测; (4) 观测时要避免阳光直射,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观测条件下工作; (5) 成像清晰、稳定时再读数; (6) 随时观测,随时检核计算,观测时要一次完成,中途不中断; (7) 对工作基点的稳定性要定期检核,在雨季前后要联测,检查水准点的标高是否有变动; (8) 数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用工作基点一致。 4. 测段观测完成后,必须及时整理观测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分析; 5. 当发现沉降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必须首先自查,重测并分析工作基点的稳定性,必要时联测基准点进行检测,并提交自查分析报告; 6. 在观测过程中,应做好一些重点信息的记录,如对天气情况、地下水影响情况等的记录,利于对结构变形特性的分析和异常数据的分析。 第六条其他 1. 观测仪标保护 观测期间应对观测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施工机械的碰撞、人为因素的破坏等,观测标位置应做醒目标志等措施以保证观测仪标的长期功能及安全要求; 2. 沉降观测应按照规定时间和频次要求严格执行,并定期复测避免沉降异常; 3. 观测数据中应将各加载阶段标识清楚,避免数据分析时造成误判,如桥墩完成、架梁、桥面恒载施工等; 4. 应加强对观测标的定期检查并严格落实,如出现观测标被敲击、挖橇、丢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恢复并进行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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