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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
一、总则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类型
(一)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公共类
1、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是指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2、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临时类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停车场的设立
(一)在停车场的出入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的出入的显著位置明示《深圳市经营
性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营业执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收费价目表》等“四证”;
(三)在停车场的出入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管理员的相片、姓名、工牌号等;
(四)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停车场负责人的相片、姓名等,以及在显著位置张贴各类安全温馨提示的标志;
(五)在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张贴“收费不给票属贪污行为”的标志;
(六)停车场道路、车位等线路、路向指示等应完全、清晰;
(七)停车场管理员在上岗前应在深圳市交管局停车场管理科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
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八)车场管理员应统一着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发的服装。
四、停车场管理
(一)管理处停车场应严格按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二)未经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三)停车场应根据需要保持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其它设施,并保持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
运转;
(四)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应禁止进入非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
(五)各种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行驶及停泊,不得一车占两位或停泊在消防通道上;
(六)车辆临时停泊在车场内,应注重环保,及时将发动机熄灭;
(七)停车场应做好防火工作,按照规定配置扑救汽车的专用灭火器材;防火卷帘门下应有禁止停放的标志和规划黄格线停放区域等;
(八)停车场应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闭路电视;管理处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地面和出入做好必要的防护隔离桩,防止车辆冲撞逃匿;
(九)对长期停放在车场的可疑车辆或无牌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
(十)管理处每月组织财务和安全护卫部对停车场的收费,IC卡凭证的办理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十一)禁止使用消防水洗车或在停车场修车等,并保持场地整洁。
五、车辆出入管理
(一)住宅类停车场
1、长期卡车辆。
(1)车主直接刷凭证,进、出住宅类停车场;
(2)车主出场无卡(丢失或忘带卡),管理处办理手续或填写《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后放行;
2、临时卡车辆
(1)车辆进入,一律发放停放凭证;
(2)车辆出场,一律凭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3)车辆进入,车场管理员必须询问被访人的姓名、住址等;
(4)确认无误后,填写《临时车辆进场登记表》,发放进出凭证放行;
(5)车辆出场无卡,必须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二)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
(1)车辆进、出道岗,统一发、收车辆停放凭证,不须登记;
(2)车辆出场,车场管理员应确认无误后收回凭证放行;
(3)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六、停车场服务
(一)检查出入车辆,及时提醒车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车位停泊。
(二)车场巡查员应按照标准的车辆指挥手势指挥车辆
行驶或停泊。
(三)认真检查车辆并填写《车辆巡查记录表》,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发现车辆未关门、窗或车内有贵重物品应立即通知车主,当不能确认车主时,应派人留守直到车主到场方能离开。
(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根据车场日流量或频率,管理处确定每日在各出入道岗至少三次站立式服务时间,且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七)做好宣传工作,每季度给车主发放安全温馨提示1次。
七、停车场凭证管理
(一)车辆出入凭证的保管、资料和车位租赁合同的办理、缴费工作,必须三人分开实施工作;
(二)各类(含IC卡或纸卡)车辆出入凭证统一由管理处服务中心管理,发放时必须登记、签字、盖章;
(三)凭证的办理
1、车主到管理处服务中心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填写《车辆资料》;
2、车主凭车位租赁合同,到财务室缴费;
3、车主将财务室出具的收据或税务发票到服务中心办理凭证发放手续;
4、服务中心应每月27日前,将月租卡的办理情况进行
统计,并报财务室;
(四)临时卡凭证的发放,直接由管理处护卫主管到服务中心、领取发放;
(五)及时将车主遗失的IC卡挂失,并每月进行1次统计;
(六)使用智能化系统的停车场,应将收费、图象等资料至少保存一月以上方能做相关处理。
八、停车场收费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二)车场管理员在收费时,实行唱票(告知收费对象付款金额、应收金额、找零);
(三)发票的领用和停车费的上缴
1、车场管理员应根据本班收费情况,确定领用发票的数量;
2、理处财务室应向车场管理员(收费岗)预支1元人民币用于找零;
3、停车费收取超过5元以上,车场管理员应持税务发票副本、《日当班收入统计表》、《免费车辆放行记录表》、《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到财务室及时缴费;
及时现金上缴到财务室;
4、护卫主管不定期对免费车辆的图象、资料等进行抽查,
每月至少3次以上。
5、临时收费出具的税务发票,应在上面写车牌号、日期、时间等。
九、其它
(一)“110” “120” “119”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不用发放进出凭证和收费,但必须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
(二)停车场相关证件新办或延期,统一由管理处财务室负责办理;
(三)停车场未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且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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