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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单位公司企业社区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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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停车场管理 一、总则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类型 (一)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公共类 1、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是指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2、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临时类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停车场的设立 (一)在停车场的出入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的出入的显著位置明示《深圳市经营 性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营业执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收费价目表》等“四证”; (三)在停车场的出入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管理员的相片、姓名、工牌号等; (四)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停车场负责人的相片、姓名等,以及在显著位置张贴各类安全温馨提示的标志; (五)在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张贴“收费不给票属贪污行为”的标志; (六)停车场道路、车位等线路、路向指示等应完全、清晰; (七)停车场管理员在上岗前应在深圳市交管局停车场管理科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 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八)车场管理员应统一着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发的服装。 四、停车场管理 (一)管理处停车场应严格按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二)未经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三)停车场应根据需要保持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其它设施,并保持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 运转; (四)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应禁止进入非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 (五)各种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行驶及停泊,不得一车占两位或停泊在消防通道上; (六)车辆临时停泊在车场内,应注重环保,及时将发动机熄灭; (七)停车场应做好防火工作,按照规定配置扑救汽车的专用灭火器材;防火卷帘门下应有禁止停放的标志和规划黄格线停放区域等; (八)停车场应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闭路电视;管理处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地面和出入做好必要的防护隔离桩,防止车辆冲撞逃匿; (九)对长期停放在车场的可疑车辆或无牌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 (十)管理处每月组织财务和安全护卫部对停车场的收费,IC卡凭证的办理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十一)禁止使用消防水洗车或在停车场修车等,并保持场地整洁。 五、车辆出入管理 (一)住宅类停车场 1、长期卡车辆。 (1)车主直接刷凭证,进、出住宅类停车场; (2)车主出场无卡(丢失或忘带卡),管理处办理手续或填写《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后放行; 2、临时卡车辆 (1)车辆进入,一律发放停放凭证; (2)车辆出场,一律凭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3)车辆进入,车场管理员必须询问被访人的姓名、住址等; (4)确认无误后,填写《临时车辆进场登记表》,发放进出凭证放行; (5)车辆出场无卡,必须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二)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 (1)车辆进、出道岗,统一发、收车辆停放凭证,不须登记; (2)车辆出场,车场管理员应确认无误后收回凭证放行; (3)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六、停车场服务 (一)检查出入车辆,及时提醒车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车位停泊。 (二)车场巡查员应按照标准的车辆指挥手势指挥车辆 行驶或停泊。 (三)认真检查车辆并填写《车辆巡查记录表》,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发现车辆未关门、窗或车内有贵重物品应立即通知车主,当不能确认车主时,应派人留守直到车主到场方能离开。 (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根据车场日流量或频率,管理处确定每日在各出入道岗至少三次站立式服务时间,且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七)做好宣传工作,每季度给车主发放安全温馨提示1次。 七、停车场凭证管理 (一)车辆出入凭证的保管、资料和车位租赁合同的办理、缴费工作,必须三人分开实施工作; (二)各类(含IC卡或纸卡)车辆出入凭证统一由管理处服务中心管理,发放时必须登记、签字、盖章; (三)凭证的办理 1、车主到管理处服务中心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填写《车辆资料》; 2、车主凭车位租赁合同,到财务室缴费; 3、车主将财务室出具的收据或税务发票到服务中心办理凭证发放手续; 4、服务中心应每月27日前,将月租卡的办理情况进行 统计,并报财务室; (四)临时卡凭证的发放,直接由管理处护卫主管到服务中心、领取发放; (五)及时将车主遗失的IC卡挂失,并每月进行1次统计; (六)使用智能化系统的停车场,应将收费、图象等资料至少保存一月以上方能做相关处理。 八、停车场收费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二)车场管理员在收费时,实行唱票(告知收费对象付款金额、应收金额、找零); (三)发票的领用和停车费的上缴 1、车场管理员应根据本班收费情况,确定领用发票的数量; 2、理处财务室应向车场管理员(收费岗)预支1元人民币用于找零; 3、停车费收取超过5元以上,车场管理员应持税务发票副本、《日当班收入统计表》、《免费车辆放行记录表》、《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到财务室及时缴费; 及时现金上缴到财务室; 4、护卫主管不定期对免费车辆的图象、资料等进行抽查, 每月至少3次以上。 5、临时收费出具的税务发票,应在上面写车牌号、日期、时间等。 九、其它 (一)“110” “120” “119”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不用发放进出凭证和收费,但必须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 (二)停车场相关证件新办或延期,统一由管理处财务室负责办理; (三)停车场未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且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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