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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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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暂借款管理办法 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1.差旅费借款;2.零星购物借款;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对因公出差: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元(如2000元),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3.经各级主管签批。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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