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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学院文件办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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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学院文件办理工作规定 学院文件办理工作规定 文件办理工作是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一项常常性的基础工作,关于沟通信息、做好各项工作起着重要保证作用。为提升办文工作质量和效率,使办文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现对学院党政等文件办理工作中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起草文稿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所拟文稿内容负责。凡学校党政行文的文稿,须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名后送院办公室统一编号、送签、付印、盖章和存档。 二、院办公室有责任对文稿进行修改或确定要否行文,并对文稿从政治思想、政策法规、行文格式规范以及语言文字等方面进行把关,努力保证文件质量,避免差错。 三、各党政职能部门要确定专人办理文件。各部门办文人员在办文时,首先应将文稿送院办办文人员处登记、编号并负责对文件打印稿进行认真校对。文件盖章后由各拟稿部门或单位负责分发,底稿和文件一式3份交院办办文人员存档,重要的、须加以贯彻执行的文件应建立登记、签名收发制度,保证文件及时、准确地发送到位。需向上级和院外报送的文件可交院办公室送发。 四、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文件底稿封面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发文稿纸,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不得使用纯蓝墨水或圆珠笔书写、签名。 五、凡未经院办公室登记、编号和阅签的文稿,一般状况下,院党政领导应不予签发(包括会签),以使行文工作规范化。 六、文印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按规范要求打印文件,保证文件印制质量。 七、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办文工作规定,并催促、检查和指导部属认真规范地做好办文工作。 八、各部门、各单位办文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自觉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力争准确、规范、及时地做好文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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