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井信号安全操作规程 第 1条 必必需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 条 必必需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状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安全规定 第3 条 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4 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必需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 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系 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上
2、一班运行工作状况。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 条 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第6 条 发现以下状况时须马上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状况。 第7 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必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8 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操作准备 第9 条 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正常操作 第10 条 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
3、工作。 第 11条 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状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 12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状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马上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 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关于事故隐患,必必需马上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3 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必需按以下程序操作: 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
4、发出信号。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推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4 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别状况必需要改变时,必必需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15 条 正常状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马上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马上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 16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 2小时及以上时,必必需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 17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修理与事故追查处理。 收尾工作 第18 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