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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康乐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加强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作业的自觉性,保障宾馆正常经营工作秩序,保证宾客和从业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倡导安全、惩罚违章”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机构
1.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2. 康乐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要求,确定宾馆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如下:
1.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2. 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及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无安全隐患问题;
3. 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及职责情况;
a)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食品安全卫生及餐用具消毒情况;
b)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情况;部门安全生产环境(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用品配备、仓储安全距离、疏散通道及安全出)情况;
c) 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和消防器材、安全疏散门、钥匙安全管理等情况;
d) 发包、出租场所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及安全管理情况;
e) 部门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工伤事故等。
4. 安全生产考核方法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全年各类安全检查及记录情况,参照上述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层级人员及行政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并依据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标准,给予责任人及部门相应奖惩。
四、安全生产奖励条件和惩罚依据
1. 奖励等级及条件
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评选安全之星(或安全先进班组)、授予宾馆安全生产者(或安全管理先进部门)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或物质奖励。
(一)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1) 严格遵守宾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模范执行劳动纪律,有突出事例,表现优异者。
(2) 在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劳动保护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3) 在安全巡视、设备检修等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宾馆和宾客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 敢于抵制违章指令,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照章办事,避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者。
(5) 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者。
(二)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或班组,根据安全管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1) 贯彻落实宾馆及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到位,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作业人员操作规范,全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工伤事故的。
(2) 全年各类安全检查评比中成绩优异的。
(3)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使宾馆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4) 在消防、内保、交通等安全方面事迹突出的。
2. 惩罚依据
惩罚分为:警告、通报离岗、解除合同或除名。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被警告者扣罚 元,被通报离岗者扣罚 元。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外,还需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 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且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者。
2. 违章作业不听劝阻者。
3. 无《特种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设备者。
4. 下达违章指令或强令冒险作业者。
5. 擅自移动、动用消防器材改作他用者。
6. 发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者。
7. 值班脱岗或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者。
8. 安全管理渎职者。
9. 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一般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离岗处罚:
1. 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者。
2. 违章作业引发工伤者。
3. 丢失万能钥匙或转借他人者。
4. 造成安全设施设备损坏者。
5. 受到第二次警告者。
6. 被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通报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合同或除名处罚:
1. 违反宾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生事故且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者。
2. 因失职造成宾馆正常经营管理严重损失者。
3. 离岗培训后重新上岗累犯前款者。
(四)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工作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部门及相应责任人,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
五、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程序
1. 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表,送交宾馆领导审批。
2. 经宾馆领导审批后填写奖罚金额通知书,送交财务部执行。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辅助手段。安全生产惩罚不是目的,消除隐患,防微杜渐,提高员工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促进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才是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望各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本制度适用于宾馆各部室、公司及全体从业人员。
酒店康乐部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二)
为了加强宾馆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控制,在全面掌控工伤事故的同时,及时有效应对及控制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及处理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1. 康乐部事故报告及处理领导机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总体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监督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审阅事故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监察部门。依据事故产生原因及后果,组织对事故的总结及对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工作。
2. 康乐部事故应急指挥救援机构
组长:
成员:
职责:根据宾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保部及事故发生部门救援小组人员,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伤亡程度。组织警卫队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及程序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时间、地点、事故(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 一般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一般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一)部门安全负责人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事故分析结论上报宾馆领导审阅,同时提出工伤审核意见,报人事部办理工伤申报事宜。人事部在未得到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意见前不得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三)安全生产办公室每月统计各部门工伤事故情况汇总上报宾馆领导并备案。
3.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逐级报告宾馆领导或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宾馆领导指示,立即向国管局和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向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查科报告。
(三)按程序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协助国管局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人员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安全责任。
三、组织抢救的措施
按照宾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实施救援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对事故现场人员及财产进行抢救,减少事故损失,降低事故影响。
(一)事故处置组负责事故各类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事故应急系统的畅通。
(二)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在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来之前,对伤者实施止血、包扎、固定等应急抢救。同时负责指导抢救现场受伤人员等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程抢险组负责事故现场供电系统、机械设备及事故现场周边设施设备的控制、救险、隔离和防护等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
(四)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车辆、物资、器械、防护用品及伤重人员的紧急运送,应急救援及相关资金储备,抢险救护器材急购等工作。
四、事故现场保护
由安保部及保安人员组成安全警戒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安全警戒、区域封闭、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和保护事故现场等工作。未经事故调查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事故现场或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和旁证材料。
五、生产事故的调查
(一)一般工伤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送交宾馆领导审阅。
(二)伤亡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由事故调查人员送达宾馆领导签收。
(三)发生事故部门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人员的直接参与下进行。
(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六、事故总结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依据伤亡事故调查人员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宾馆及国管局负责对事故的处理。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或宾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友谊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条款,对宾馆或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1.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3.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 天。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 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⑵凡因错误指挥、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发包(出租)合同中没有安全管理内容、设施设备未按时检修或设备隐患未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新(改、扩)建项目未与主体工程“五同时”等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⑶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不报告又未采取必要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等导致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⑷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一般采用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触犯法律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北京 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附件之一,解释权在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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