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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课堂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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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1,一、单项选择题。,(,C,),1.,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A.“,囹圄”,B.“,犴狱”,,C.“,圜土”,D.“,司寇”,(,A,),2.,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A.,吕刑,B.,九刑,C.,汤刑,D.,禹刑,(,C,),3.,西周时期规定,刑事诉讼必交诉讼费:,A.,路鼓,B.,肺石,C.,钧金,D.,束矢,(,A,),4.,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A.,邓析,.B.,赵鞅,C.,子产,D.,范武子,(,B,),5,在,法经,中,类似于今天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A.,杂法,B.,具法,C.,盗法,D.,捕法,(,B,),6.,秦时,乡间负责调处民间纠纷的是:,A.,三老,B.,有秩,C.,啬夫,D.,游徼,(,D,),7.,作为一项立法原则,“法令由一统”确立于:,A.,夏朝,B.,商朝,C.,西周,D.,秦朝,2,(,D,),8.,汉朝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A.,九章律,B.,朝律,C.“,约法三章”,D.,傍章,(,A,),9.,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A.,汉朝,B.,魏晋时期,C.,北魏,D.,北齐,(,C,),10.,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A.,法经,B.,九章律,C.,新律,D.,晋律,(,B,),11.,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A.,周礼,B.,唐六典,C.,大明会典,D.,大清会典,(,B,),12.,对唐律律条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是:,A.,法律答问,B.,律疏,C.,律注,D.,集解,(,C,),13.,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是:,A.,秦律,B.,汉律,C.,唐律,D.,宋律,(,D,),14.,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A.,大宗正府,B.,大理寺,C.,廷尉,D.,审刑院,(,B,),15.“,殊死”这一刑名最早出现在:,A.,秦朝,B.,汉朝,C.,南北朝,D.,唐朝,3,(,B,),16.,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南宋时期宋慈撰写的:,A.,元典章,B.,洗冤集录,C.,封诊式,D.,法律答问,(,D,),17.,廷杖制度盛行于:,A.,汉朝,B.,宋朝,C.,元朝,D.,明朝,(,A,),18.,由朱元璋亲自编纂的刑事单行法规、判例、峻令和训诫的汇编是:,A.,大诰,B.,大明律,C.,大明会典,D.,元典章,(,C,),19.,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A.,大明律,B.,大诰,C.,大清律例,D.,大清刑律,(,C,),20.,唐律,在立法过程中增加“疏议”部分是始自:,A,武德律,B,贞观律,C,永徽律,D,开元律,4,(,C,),21.,我国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制度的确立是在:,A.,西晋,B.,南北朝,C.,隋朝,D.,唐朝,(,A,),22.,清末改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A.,大理院,B.,廷尉,C.,法部,D.,审刑院,(,A,),23.,清末所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其渊源是:,A.,日本帝国宪法,B.,德国宪法,C.,美国宪法,D.,法国宪法,(,A,),24.,中国历史上首次制定商法典是在(),A.,清朝末期,B.,南京临时政府时期,C.,北洋政府时期,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C,),25.,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适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A.,中华民国宪法,B.,中华民国宪法草案,C.,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约法,(,A,),26.,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A.,夏,B.,商,C.,周,D.,秦,(,B,),27,商朝设在中央司法的官员是:,A.,大理寺卿,B,司寇,C,正,.D,司败,5,(,B,),28.,周朝通行的古老的五刑是:,A.,孥戮、劓殄、炮烙、剖心、人殉,B.,墨、劓、刖、宫、大辟,C.,墨、劓、膑、宫、大辟,D.,醢、脯、劓、墨、大辟,(,C,),29.,西周时期的政治法律指导思想是:,A.“,天罚神判”,.B.“,天命”、“鬼神”与王权相结合,C.“,天讨”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相结合,D“,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30.,作为政治或身份制度,嫡长子继承确定于:,A,夏朝末期,B,商朝末期,.C,西周时期,D,春秋末期,(,C,),31,西周时期,对于刑诉和民诉已有一定的区别。“争罪曰狱”,而“争财”称为:,A,狱,B,刑,C,讼,D,辞,(,B,),32.,西周婚姻六礼程序的正确顺序是:问名请期纳吉纳征亲迎纳彩,A.B.C.D.,6,(,A,),33.,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各诸侯国公布了成文法,这些成文法的中心内容是,A.,保护私有财产,B.,保护公有财产,C.,保护工商业,D.,保护周王的土地所有权,(,B,),34.,法经,六篇列为篇首的是:,A.,杂篇,B.,盗篇,C.,贼篇,D.,具篇,(,C,),35.,中国历史上首次改法为律的人是:,A.,子产,B.,邓析,C.,商鞅,D.,李悝,7,(,D,),36.,秦朝对于轻微犯罪采用训诫刑罚是以下的:,A.,完,B.,迁,C.,赀,D.,谇,(,D,),3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A.,黥刑,B.,劓刑,C.,宫刑,D.,斩右趾,(,B,),38.“,八议”制度正式被列入的法典是:,A.,汉律,B.,魏律,C.,晋律,D.,北魏律,(,A,),39.,登闻鼓制度作为一种直诉制度首创于,A.,西晋晋武帝,B.,北魏太武帝,C.,北齐武成帝,D.,南朝梁武帝,(,C,),40.,改廷尉为大理寺,负责中央审判权是在:,A.,东汉,B,曹魏,C.,北齐,D.,隋朝,二、名词解释,8,1.,周礼 周礼是西周一代典章制度与社会礼仪规范的总和。内容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宗教祭祀、丧葬嫁娶、甚至言谈举止等各个方面。,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以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能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其中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曾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该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表现之一。,9,3.,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西汉时在西周时司法官吏每年三月省视监狱的制度基础上建立录囚制度。,4.,登闻鼓制度:西晋一种冤狱直诉制度,其办法是: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体现了这一时期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5.“,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10,6.“,换推”:唐代回避制度称作“换推”,指在审讯过程中,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均须调换回避。司法机关在接受诉状后,就开始进入审讯程序。为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妨碍公正审判,唐朝在,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了回避制度,即“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7.,唐代流刑:流刑是将犯人押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或荒芜地区安家落户并强制其从事一定劳役,不经赦免或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流放地返回原籍的一种刑罚。根据流放地区的远近,唐朝流刑共分三等,由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等相差五百里,但三等流刑均居作一年。唐高祖武德年间,增设断趾刑作为死刑减等之刑。唐太宗贞观六年,又改断趾刑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千里的基础上,增加居役为三年。,11,8.,明大诰,:明太祖于洪武年间陆续颁布的特别刑事法规,有初编、续编、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编。包括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大明律,之外的峻令、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其特点:一是用刑严酷和随意,很多地方超出了,大明律,的规定。二是偏重打击官吏贪污和豪强作恶。,9.,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该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称“天坛宪草”。(,1,分)内容包括:继续肯定三权分立的国家形式,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做了较多限制(,2,分),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袁的要求(,1,分)。,10.,六法全书,: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主要法规汇编。国民政府辑的,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项法律。除上述六项法律外,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种单行条例、大量判例和解释例。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的编定,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任务宣告完成,.,12,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第一,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道路。,第二,中国法律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的影响,带有宗法伦理的特征。,第三,华夏先民在祭祀活动中发展起来的“礼”,从确定祭祀的程序、仪式等扩散,逐渐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日常行为规范,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第四,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第五,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的法律的起源一样,也体现了“由判例到立法”的特点。,13,2.,简述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于法律功能的主要观点:,(,1,)强制行为规范;,(,2,)实现社会公正的准绳;,(,3,)兴功惧暴,扬善抑恶;,(,4,)定分止争、确定权利归属;,(,5,)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3.,简述,法经,的地位,(,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所提倡的“法治”思想为指导,总结和汲取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2,),法经,以严惩盗贼罪的立法宗旨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初步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结构,其体例和结构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3,),法经,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表明了中华法系的肇事,后来的封建法典皆以,法经,为基础。因此,,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14,4.,试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责。,(,1,),.,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徒刑以上案件。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或疑难案件,大理寺也有重审权。(,2,分),(,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兼管全国的狱政等司法行政事务。死刑案件须移交大理寺重审。(,2,分),(,3,)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机关,除监察百官外,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监督职责,主要是监督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刑部的复核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也直接参与审理审判活动。(,2,分),5.,清末法律改革确立的新法律原则与新的立法精神有哪些?(每点,1,分),(,1,),.,确立罪刑法定的原则,突破法即刑的传统。,(,2,),.,确立人道主义的原则,重视人权。,(,3,),.,体现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观念。,(,4,),.,实行礼法分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5,),.,实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法治的原则。,15,6.,北洋政府时期司法机构所适用的法律渊源多元化的表现有哪些?,(,1,)经国民政府确认有效的部分清末法律以及新制定的单行法规是民国前期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2,)习惯法在民国前期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3,)清末法制改革时曾制定诸多法律草案,其中多数因未经民国政府确认,因而尚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北京政府依然制定了一些法律草案,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但流传到社会,被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所援引。,()一些省议会与省政府发布地方法规,而在内容上该地方法规也可能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对于这一问题,大理院通过案件的判决,否决地方法规的效力。,16,7.,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特点,(,1,)抄袭和标榜西方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2,)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封建刑法传统的伦理纲常内容,(,3,)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维护国民党的“法统”,(,4,)设立“保安处分”制度,借以保卫社会安全。,8.,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立法有哪些特点?,(,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2,)维护传统的财产所有制和债权制度;,(,3,)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律中固有的礼教传统;,(,4,)承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华的民商活动的特权。,17,9.,中国法律近代化经历了哪些阶段?,(,1,)清末法制改革;,(,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改革;,(,3,)北洋政府对法律近代化的继续推进;,(,4,)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改革:使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基本任务宣告完成。,18,六、论述题,试论唐律的基本特点:,1.,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唐律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法律指导思想,将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与伦理道德精神直接引入立法内容,使唐律达到了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顶峰。后人评价说唐律是“一准乎礼”,.,所谓“一准乎礼”,表现在,:(1),唐律的制定完全以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为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唐律的定罪量刑原则与法律内容,以儒家的纲常礼教原则和伦理道德精神为首要标准;,(3),唐律的注释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以儒家礼义规范作为解释法律的主要依据。,2.,用刑持平 唐律本着“用法务在宽简”,用刑“务在宽平”的立法宗旨,经过“削烦去蠹,变重为轻”,在内容上形成了用刑持平的突出特征。表现在刑制和量刑幅度方面比前后各代都相对宽缓适中。,3.,科条简约 从立法技术上讲,唐律具有科条简约、律文精要的特点,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技术的最高水平。,4.,规范详备,内容丰富 唐律调整的范围却极为广泛,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婚姻家庭等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因此,唐律在保证立法宽省、科条简约的立法特点的同时,也达到了规范详备、内容丰富的立法要求,不失为一部从内容到形式高度完美统一的古代法典。,19,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1),确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制原则。(,1,分),(2),确定了人民的平等、自由原则,并具体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自由范围。(,1,分),(3),确定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构成原则。(,1,分),(4),确立责任政府原则,实行责任内阁制政体。(,1,分),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临时约法,确立“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否定了君主专制、君民共主、等级身份等制度;,临时约法,确立政权体制上的“三权分立”原则,并在机构职能和相互制约关系方面,进一步具体化,从而向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展示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精神和共和政体的基本组织原则,;,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制、保护经营权,从法律上确立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和生产方式,对推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实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并进而成为检验中央政权是否合法的两大“法统”标准之一。(,2,分),20,论述题孙中山的宪政法律思想:,1.,宪政的理论基础:三民主义。,孙中山法律思想是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早期的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推翻满清后,提倡民族主义就是挽救中国危亡。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推翻满清后,就是建立一个“民有,民享,民治”的民主共和国。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孙中山曾将他“三民主义”的一贯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孙中山的法律观也就是三民主义的法律观,亦即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指导的法律观。,2.“,权能分治”,“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民权思想的最完整体现。孙中山认为,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政权即是民权,它体现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原则。“治权”就是管理权,表现为政府对各项事务的管理。政权是权力,体现权力所有人对对象的主导、支配;治权则是一种功能,表现为不同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能。人民享有对国家的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政府则处理各项具体事务,进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政权决定治权,治权受制于政权。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的权能分治的学说为依据的,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之上的。,21,3.“,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根据“五权宪法”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即五院制。孙中山认为,只有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4.“,建国三时期”思想,所谓“建国三时期”,是孙中山出于对民众智力和民主素养的考虑,认为在中国建立宪政,当时为时尚早,必须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中,分别实施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即:军政时期,由国民党领导的军队,武力统一中国,并用军队来管理战乱初定的国家;训政时期:在民众尚无宪政意识的情况下,由国民党来训练民众掌握实施政权的能力,由国民党担当管理国家的责任;在训政任务完成后,国家制定宪法,成立国会,进入多党民主竞选的宪政时期。,“建国三时期”不仅是孙中山就中国国家制度未来建设的思想理论,也是国民党南京政府实施的国家政策。,22,23,2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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