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质测量处(防治水)副处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副处长按照分管领导及分工要求,认真、具体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2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3条研究、分析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进行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工作,提供矿井生产和建设各个阶段所需的地质资料、报告和“地质三书”、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4条根据矿井实际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专项风险辨识报告,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做好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矿井水害的预测预报、矿井防治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所需各类地质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
第5条组织落实部门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第6条每一个采掘工作地点开始施工前,编制水情水
害预测预报,采煤工作面在回采前编制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
第7条负责查清矿井资源情况,定期计算和核实矿井储量,掌握储量动态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提高储量级别,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资源的意见。定期进行矿井“三量”的统计和分析,正确反映矿井采掘现状,为矿井生产和建设提供依据。
第8条负责编制矿井生产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季、月防治水计划,并报防治水副总、总工程师审查,具体负责日常的防治水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9条协助总工程师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地表水体巡查。编制汛期水情水害分析报告,进行防治水排查和编制相应措施,并报防治水副总、总工程师审查。
第10条负责各类地测资料的管理、上报和存挡工作以及地测仪器、工具的管理、定期检测、校正和维修工作。建立井上、下测量控制系统,做好测量成果保护工作。具体负责测绘地表地形、井下采掘、基建图纸、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采矿沉陷工作的观测、分析、研究、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各类保护煤柱和“三下”压煤开采的设计、实施。
第11条 落实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第12条严格落实矿跟带班下井制度。
第13条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从业人员下井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及按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健康查体等工作。
第14条 做好自身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工作。
第15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3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测量处副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对本处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区队采取措施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测量处副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测量处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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