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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 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 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 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 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 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 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 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 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 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 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 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 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 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 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 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 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 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 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 录。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 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 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 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 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 式及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个工作 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规模较小的 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 报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当通 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和以 下文件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证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申报后,应当根据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通信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内 容、方式和监督工作计划,并通过质监管理平台将《通信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采用抽查方式对通信建设 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填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表》。
第二十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发现有影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当通知有关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改正。
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改正,并通过质监管 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重点对基 本建设程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 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改正后,应当重新组织工 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组织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 检查,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情况,并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 检查表》中如实记录专项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专项 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通过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随 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及对违法行为 的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通报制度,对建设单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 责任和义务,违法行为查处,以及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 工程质量问题改正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参照通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 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 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 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 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
(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 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 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 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 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 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
电信管理机构和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通信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
化部统一制作,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建设工程和涉密通信建设工 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1年 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 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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