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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细则
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防止事故发生,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厅、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工程施工特点和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与我公司协作的施工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项目部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协作单位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各班组长、施工员为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制度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安全标志、现场管理、罚则等七项。
第五条 安全生产处罚的归部门:公司一级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一级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二章 制度管理
第六条 对于《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司下发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知道主要条款,各工种有关人员熟悉本岗位安全作业事项。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纪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上墙。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配备安全员。
第八条项目部与班组、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
第九条当地指挥部提供安全台帐范本的按要求办理,没有的按乐路工[23] 028号文件要求建立安全台帐,安全台帐应齐全、完整、真实。
第十条每年有安全生产计划,有安全生产总结,能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项目部招用新职工,须报公司办公室审核,然后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电工、起重工、驾驶员、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并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当职工改变工种或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正常、有效。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活动记录。
第十七条 发现违纪、违章,及时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十九条单项、分部、分项工程都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
第二十条道路、管道、电气线路、临时设施等的平面布置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坑、井、洞、孔、沟等处都有安全设施;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塔台、梯凳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文明施工要求。
第二十一条施工机械按指定场所停放,材料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场地清洁、有序。
第二十二条各种机具、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闸阀、开关、插头、插座、手柄、电线等均安全,不漏税电、有避雷装置、有接地接零;起重设备有限位装置,机械牵引装置牢固,保险设施齐全完好;信号装置齐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防尘、防毒、防爆、防暑、防冻均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确保易爆物品从运输、仓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签订爆炸物品使用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木工棚、油库等易燃部位,有完备的消防工具和设施,设置部位合理,水源、道路方便畅通。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其他防护用品性能可靠,佩带或搭设均符合要求。
第六章安全标志
第二十八条预制场、进出、边通车边施工路段、水上、高空作业及各作业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牌(根据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1996 GB16179-1996>》)。
第七章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赤脚、赤膊,预制场、高空作业严禁穿拖鞋、皮鞋等易滑鞋。
2、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严禁酒后、带病或疲劳过度作业。
4、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域。
5、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油库、仓库、木工棚等现场吸烟或有明火。
6、严禁在悬吊、起重机械物品下站人,严禁铲车、装载车、吊车等大中型机械违章搭人。
7、施工现场电力线路架设,使用符合用电安全标准。
第八章奖励
第三十条有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各科室、项目部(工区)或职工个人,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中,成绩显着的。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
3、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着成绩的。
4、在排除事故隐患或事故抢险中,使公司避免或减少重大损失的。
5、其它应当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一条对各科室、项目部(工区)和职工个人的表扬和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议,经理确定,奖励金额转公司财务列支。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上述第六至第二十八条中的一条没有达到要求的,对相关负责人处以3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1元罚款;二条没有达到要求的,对相关负责人处以6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2元罚款,依此类推。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中的一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对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处以20元罚款;违反二款
的,对责任人处以40元罚款,对责任人的直接领导处以40元罚款,依此类推。
第三十四条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倍数计罚。
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
1、发生一次事故,造成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项目有关科室负责人、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分别处以3-15元罚款。
2、发生一次事故,造成10万元以上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项目有关科室负责人、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公司经理分别处以5-35元罚款。
3、发生一次事故,造成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责任人的直接领导、项目有关科室负责人、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公司经理分别处以6-50元罚款。
4、同一项目屡次发生事故,从严从重处罚,直至撤换主要责任人。
5、发生事故,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审计科统一管理罚款所得。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xx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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