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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事故报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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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事故管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未遂事故管理,全面分析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纠正措施,形成对事件原因和预防措施的经验分享,建立公司未遂事件数据库,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件的报告、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的原则,我公司对事件的报告、安全经验分享实行奖励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的各部门/车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部门/车间安全负责人负责未遂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资料的备案建档,以及未遂事故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车间/部门安全员本单位未遂事故的上报、统计、分析和相关资料的备案建档,并对可能造成一般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出具、上报未遂事故调查报告,落实验收纠正措施。 第三章 未遂事故、事件的分级 第六条未遂事故的定义为: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设备管道在制作、安装过程中存在固有缺陷等各种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事故,幸亏及时发现,得到挽救,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第七条未遂事故的处理原则,构成未遂事故的条件,必须按事故进行处理,建立未遂事故记录档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事故分析。查清原因,定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发生未遂事故的条件时,一般按一下顺序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采用有效办法消除事故条件;预防:通过设备、操作等方面的措施,预防事故条件的发生;减弱:在无法消除的情况下,采用减少危害的措施。 第九条按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事件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凡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关键设备等存在缺陷,如*********************************等属于重大未遂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重大未遂事故、事件由公司管理控制,如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将直接威胁安全生产,岗位应立即向调度汇报,紧急情况有权先停车后报告。当班调度收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命令停机、停车、停产。并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等属于较大未遂事故、事件。 第十三条较大未遂事故、事件由部门/车间管理控制。接到岗位的事件报告,主管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对事件进行处理,恢复正常工况。如不能达到目的,则组织装置停产处理。 第十四条******************属于一般未遂事故、事件。 第十五条一般未遂事故、事件由车间管理,属于设备问题的填写检修联单,由维修工负责检修处理,。暂时无法彻底处理的应采取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在事件点挂牌警示,并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安全事件台账上。待装置停车一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凡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操作不当发生的未遂事故、事件,除按规定采取措施外,应对造成事件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未遂事故、事件的报告整改 第十七条发现人发现未遂事故、事件后,要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报告上报值班长、工段长、车间/部门。 第十八条发现人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计划调度部、工程设备部、分厂副总、分厂总经理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接收人接到未遂事故、事件报告后,立即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核实,能整改的要立即安排整改,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未遂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化,并立即逐级汇报。 第二十条各部门/车间设立未遂事故、事件台账,对职工发现的未遂事故、事件进行记录。对于发现未遂事故、事件产生的奖励,每月的25日前将奖励汇总发放。 第二十一条事故本身没有截然界线,未遂事故、事件分级管理控制的目的就是防止人身伤害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所以我们在从事各项工作的过程中、要事先多设想一些危险,把一切、所有未遂事故、事件都当做已经发生的事故来控制、来管理、来考核。这是防止事故真正发生的最有效办法。 未遂事故、事件上报激励 激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发现一般未遂事故、事件,单位可酌情给予10-5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发现较大未遂事故、事件,根据事故、事件的大小给予50-2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根据发现的重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大小给予200-500元的奖励,隐患重大的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明知道本岗位存在未遂事故、事件但未及时报告而由此发生的事故要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奖励程序 第二十六条接收单位对所接收的一般未遂事故、事件进行逐一评审,经核实后进行通报表扬,并报EHS综合办给予办理奖励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于查出较大以上未遂事故、事件,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根据隐患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大小给予相应奖励,全厂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积极发动职工查找隐患、提合理化建议并加大奖励力度,由公司安环部对开展发现未遂事故、事件突出的单位进行嘉奖。 第二十九条发现的未遂事故、事件在哪个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要求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本规定自2021年03月08日起执行。 附录A 未遂事件报告 调查组成员 职务 单位 专业特长 事件发生单位或承包商名称: 事件编号: 事件调查部门: 事件报告时间: 事件当事人或报告人基本信息 姓名: 出生日期: 性别:  男  女 住址: 联络 : 聘用日期: 工种: 从事目前工作年限: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地点: 目击者: 1. 2. 3. 住址和联络号码: 事件经过描述: 事件的原因分析: 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完成时间:       责任人: 跟踪验证结果: 员工返岗日期: 监督人: 时间: 审核意见: EHS部门负责人: 时间: 事件的附件(参考): 1、现场调查材料、图纸、照片 2、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物证、人证材料 4、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材料 5、事件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发生事件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附录B 《事故/事件潜在原因和纠正与预防措施列表》 原因 纠正与预防措施 人的因素 缺乏工作程序 进行安全分析,制定安全工作程序 不知道正确的程序 提供培训,增加员工获知正确程序的渠道 知道程序但未遵守 找出未遵守的原因;鼓励员工报告关于程序的问题,如必须修改程序,与员工讨论程序并修改,通知到相关的人员;加强监督 因心理或生理原因不能完成工作 加强沟通,或必要时按规定调整岗位 工作中任务难度大而不能实施 重新设定工作任务指标或改变工作程序 缺少个人防护装备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不知道需要个人防护装备 提供培训 知道需要个人防护装备,但不会使用 与员工讨论其使用方法,并进行使用练习 缺乏应急设施 提供必要的应急设施 应急设施没有正确地发挥作用 建立对应急设施的检查程序;立即修理或更换应急设施 不知道如何使用应急设施 提供使用应急设施的培训 设备和物料 质量或条件有缺陷 进行检查、维护、修理、更换或者向上级报告;检查质量控制或巡检等工作程序,如有缺陷及时修订 设计缺陷 改变设计;评审设计管理程序或设备的采购程序;鼓励员工报告设计缺陷或设备的危害 未识别出危害 提供危害识别培训;加强对施工前危害识别的监督;提供检测条件以检测危害 危害性条件未报告 与员工讨论危害报告程序,查出原因,鼓励员工报告 危害性条件识别了、报告了,但未及时采取措施 查明原因;加强监督 缺乏设备检查 评审设备检维修程序;加强监督 检查未能检测出危害 评审检查程序,必要时做修改;检查现场人员是否会使用检测设施,必要时进行培训指导;检查检测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使用不适当的工具或物料 提供适当的设备、工具或物料;进行使用代用品中避免危害的培训 没有适当的设备、工具或物料 提供适当的设备、工具或物料;评审采购程序;预测未来的需求 设计时未考虑操作因素 改造设备,使之更加适应操作者的能力和局限 环境的因素 设备或员工的位置缺陷 实施工作安全分析;改变位置、方位或设备的放置;改变员工的位置;提供护栏、路障、屏障、警示标志等 危险区域 评审工作程序;培训员工避免该区域的危害;提供护栏、路障、屏障、警示标志等 工作空间不够 评审工作场所的需求,必要时改变 涉及下述的不安全状态: 照明/噪音/空气污染/极端温度/通风/振动/辐射/地面和工作面 必要时监测工作条件,将结果与可接受的水平进行比较;进行必要的改变以控制照明、噪声、空气质量、温度、通风、振动和辐射在可接受的范围 管理的因素 监督人未能发现、阻止或报告危险条件 提供培训,改进监督人员在识别和报告危害方面的技能 监督人未能发现、阻止或报告违章的现象 评审程序;增加监督人员监测频次;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约束 管理人员没有将存在的或可能的危险通知员工 加强沟通;评审危害沟通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改 管理人员没有使员工和监督人对安全负起责任 管理人员进行检讨,并对工作场所的每个人,清楚地沟通并确定其安全责任;提供安全培训;采取安全激励措施 缺乏对监督人的培训 为监督人提供必要的培训 管理人员没有对已知的危险状态采取纠正措施 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培训指导 附录C 安全经验分享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地点: 受伤的性质(如果有): 受伤部位(如果有): 治疗情况简述: 事件的性质:  损工    限工    医疗    急救(箱)未遂事件 事件经过描述: 事件的原因分析: 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有助于经验分享的附件,包括(供参考):机具、设备、工作流程示意、化学品的样品、破损的部位或碎片等图片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事故的分类 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 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 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 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 第六条事故等级划分 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死亡1-2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0吨以上。(注:不论回收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的数量为准,下同)。 3、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5-20吨。 4、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5吨。 5、三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0.2-2吨。 6、非等级事故,未达到以上规定范围的事故,为非等级事故或轻微事故。 7、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与环境破坏的事故。 第七条人身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员工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未达到轻伤程度的为轻微伤。 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其他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功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的; (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造成职业病的; (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 (11)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照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 第八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第三章事故的管理 第九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报告、登记、统计和跟踪封闭。 第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环境事故和职业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断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措施和检查问题的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查,事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关闭。 第四章事故的报告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发生二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级别事故,并符合国务院第493号令一般事故以上伤亡和损失情况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五条发生事故时,公司或车间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第十六条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公司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六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级别以上事故,公司配合政府安监等部门调查;其他等级事故,公司组织车间或部门配合调查;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负责调查。公司根据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可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原则的事故报告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部门同事故的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公司、车间、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4、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8、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11、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九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三十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的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予警告、降薪、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各级事故,按上级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的处理除根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按照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司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 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50%。 3、发生二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10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100%,效益工资的20%。 4、发生三级事故,扣罚公司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2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的5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安全奖的100%。 5、发生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500元。 第三十四条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避免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给予特别奖励。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防止或制止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火灾、自然灾害隐患的员工,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的程序 1、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2、一、二、三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决定,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3、重大及以上事故,执行政府的事故处理决定。 第八章事故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理同步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记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等; (3)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材料等; (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7)事故伤害人员抢救、治疗及伤害程度鉴定资料;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 (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材料; (1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13)事故处理决定、批复; (14)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5)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 伤亡事故的上报 1.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1.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1.3、工程管理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其中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并应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市总工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 1.4、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公司工程管理部及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1.5、公司工程管理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死亡事故。 1.6、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员按《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事故的调查与结案 2.1 调查组的组成 发生人员重伤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的人员组织施工生产、技术、安全、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2 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参照进行。 现场处理 .1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 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物证搜集 .1 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 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 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资料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 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④关于工作作业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2.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做好记录,并由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共同签字确认。 2.2.5现场摄影 .1 显示受害人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 事故现场全貌; .4 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2.6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2.3 事故分析 2.3.1事故分析步骤 .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事故原因分析 .1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②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2 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⑦其他。 .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2.3.3确定事故责任 .1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 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 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3.4责任认定 .1 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为直接责任: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装、检修、检验、试验错误等。 .2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为领导责任: ①指令错误、违章指挥、规章制度错误、没有或不健全; ②承包、租赁合同中无安全卫生内容和措施; ③不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资格认证,机械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 ④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新、改、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制度; ⑤发现隐患不治理; ⑥发生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2.4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2.4.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4.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2.4.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2.4.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2.4.5物证、人证材料; 2.4.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2.4.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资料; 2.4.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2.4.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2.4.lO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2.4.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2.4.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2.5 事故处理结案 2.5.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4项目经理部应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损害程度及处理结果对职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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