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E4E97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 1、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线路延伸和维护、避雷装置、传感器安装、电源箱控制等由机电科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
2、校正制度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47E0C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 1、监测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 2、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每7天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使用标准气样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4、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5、如果监测装置
3、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 6、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立即下井进行校正,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测装置。 7、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8、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10、凡属于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 11、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
4、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2、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3、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监控系统设备包机制度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12D3E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一、本制度仅适用于矿井监控(测)系统的设备管理。 二、井下监控(测)系统按分站进行分片管理,各个分站及其附带的传感器、电缆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包机人必须做到设备完好率达到100%,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消灭失爆现象。电缆悬挂整齐,各分站及其传感器清洁卫生。 四、定期检查维修,按规程规定定期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传感器进行校正。 五、新增传感器时,组织人员共同安装,安装完毕后,交由分站包机人管理。 六、包机人对其所包管的监测设备必须认真登记其运行时间,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时(分站12个月、传感器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整个监控(测)系统的设备必须保证在12个月以内全面升井检修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