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范本.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003018 上传时间:2025-04-16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331.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范本版(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 小额贷款 贷款合同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 :    通讯地址: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 :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户籍地址:              微信号: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1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2贷款期限为 个月,具体起始日期自甲方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 1.3贷款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1.4《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合同记载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记载内容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 2.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月/年)固定利率 。日利率=月利率/30,期利率=月利率×间隔还款月数。 2.2利息从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开始起算,至贷款实际收回前一日止。贷款期限不足一月的按天计算。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贷款发放的前置条件 除甲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置条件,甲方才予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乙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或合同约定手续; 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等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3.1.3本合同项下贷款设有担保的,已办妥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手续,且担保方式合法并持续有效; 3.1.4乙方没有违约行为或出现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3.1.5乙方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 3.1.6法规、政策不禁止、不限制甲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发放贷款的情形。 3.2贷款发放的账户信息 甲方将贷款金额划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即视为乙方收到贷款: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对上述银行账号等资料负责,如因乙方提供的户名、账号等资料有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需变更,乙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还款 4.1还款顺序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数笔到期贷款,乙方按以下顺序清偿: 乙方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贷款的,则按4.1.2.1条约定的顺序清偿该笔贷款; 乙方的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贷款,且乙方未明确指定用于偿还某笔贷款的,由甲方确定还款的清偿顺序和金额; 甲方与乙方之间只存在一笔贷款,乙方按以下顺序清偿: 乙方的还款应首先用于偿还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公证费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清偿。 4.2 还款 乙方与甲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还款日等具体内容见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 (1)一次性还本付息。 (2)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3)分期还款。 乙方归还的贷款本息必须不迟于还款日或到期日到达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3每期还款额 分期还款的,乙方与甲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还款,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 (见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 元,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期利率 (3) 其他计算方法: 注:贷款期数=贷款期限所含月数÷间隔还款月数 期利率=月利率×间隔还款月数 4.4还款方式 4.4.1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或代扣等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 账 号: 4.5提前还款 4.5.1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订书面提前还款协议。 4.5.2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甲方确定的提前还款手续费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4.6贷款展期 4.6.1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贷款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展期。乙方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10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展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利率标准上浮 %计算。 4.6.2乙方的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应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第五条 担保方式 5.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 5.2担保合同编号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以相关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6.1乙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乙方意思表示的情形。 6.3 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虚构、隐瞒、伪造及遗漏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6.4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已经过共有人等所有权利人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与已经订立的其他合同均无抵触,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5乙方未隐瞒所涉及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和可能危及甲方权益的违纪、违法等事件。 6.6乙方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6.7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可由乙方的家庭财产、共有财产等财产清偿。 6.8乙方按时足额清偿贷款本息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及收取乙方应付费用。 7.2若乙方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落实还款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甲方同时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决定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及结清利息。 7.3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决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据相关担保合同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7.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贷款审查所需的个人及家庭资料,甲方除将该等资料用于审核贷款外,乙方同意甲方可将其用于市场推广或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 7.5在乙方履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约定发放贷款。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8.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文件规定,及时提供甲方要求的资料、信息,接受并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乙方经营、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 8.3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8.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币种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 8.5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促成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8.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出现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上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担保人与乙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毁损或者灭失;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7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应当至少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在提供甲方认可的还款保障方案或担保方案后方可实施下列行为: 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抵押、质押等处分方式处置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资产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8.7.5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8.8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还款保障方案或担保方案: 乙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发生对乙方还款能力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乙方或担保人停产、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乙方的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对乙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8.8.6乙方为自然人的,工作或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遭受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 8.9在未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10乙方如为集团公司,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涉及其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决定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9.2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决定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乙方或者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担保财产已经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乙方拒绝提供还款保障措施或者重新提供有效担保的;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乙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甲方认为出现或存在影响乙方还款的其他情形或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消除或纠正,在通知期限内乙方未能消除或纠正的。 9.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贷款本息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逾期贷款本息清偿之日为止。 9.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约使用之日起,乙方应按照违约使用的贷款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纠正其行为之日为止。 9.5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9.6本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的,如乙方申请银行购房按揭贷款未能通过银行审批放款,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9.7若乙方存在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违约行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告,甲方同时有权将乙方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给征信机构。 第十条 公证 如甲方提出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要求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持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甲方的贷款本息及乙方应承担的相关各项费用未在约定期限内得到足额清偿,甲方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2.1送达方式 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中或本合同相关的诉讼中可以采用邮寄、 、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给乙方送达文件,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以本合同中载明的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如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因未及时通知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而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2.3 本合同项下的用款申请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4乙方同意甲方负责办理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相关事项,乙方应积极配合。 12.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地点在甲方所在地。 12.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乙方声明如下: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全部条款,特别是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乙方要求对全部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含义作出了充分说明,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合同所有内容(特别是字体加黑部分的条款内容)及法律效力且无异议。 乙方确认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年 月 日签订于甲方所在地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以支持“三农”服务中小及微型企业为宗旨。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 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另行确定。 第三章 贷款业务种类 第八条 贷款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条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二条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 国家机关, (二)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四条 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单保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以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 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 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 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 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凭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建筑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 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限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十一) 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单位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十二)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 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凭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一) 完好房抵押。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 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 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 (二) 层次差价,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 (三) 营业用房抵押。低压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 (四) 抵押率。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第二十条 企业房地产抵押: 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格,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一) 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 (二) 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 (三) 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四) 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备抵押: 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在50%以内,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 年以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 年,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以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小额贷款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 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二)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三)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通用抵押的书面决议。 (四)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五)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六)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七) 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八) 以非法人联合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 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凭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本次设定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十)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一)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以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二) 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三) 以机动车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四) 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械设备、原铺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权利质押包括: (一) 汇票、本票。 (二) 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 (三) 存款单。 (四) 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 (五) 股份、股票。 (六)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现权利质押有价证劵一般暂限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款存单。 第二十五条 质押率的确定 (一) 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 (二) 金融债券是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三) 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50%。 (四)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五) 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60%。 第二十六条 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劵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2007】第9号令)办理。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八条 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利随本清,企业贷款实行按季(月)结息。 第二十九条  为真实反应资产形态,一般不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如个别贷户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且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在贷款到期日起按申请要求办理展期,一笔贷款展期只准办理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办理展期贷款手续需经保证人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出质人书面同意,并到场签名盖章,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贷款展期的审批权限与原贷款审批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应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 贴息贷款,应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二条 按照“成本效益、择优限劣、风险覆盖、有力竞争”的贷款利率定为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方式、信贷投向和合作满意度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 第三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生任命政府金融办及本公司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贷款利率。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五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借款申请和受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核)、贷款审批和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三十六条 借款申请和受理:凡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应有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填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 借款人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自然人)贷款,凭有效身份证办理,验证后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并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居住地址、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担保人(单位)的担保能力情况、人行个人征息系统查询授权书、其他资料。 (二) 借款人(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有效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公司章程,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留贷款行存档。如担保贷款还需提供保证人的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复印件,经信贷员核对、验证,复印件存档。 (三) 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证明材料。自然人贷款用于私营企业的,属业主贷款的,需提供营业执照,非业主但是事实股东贷款的,必须提供股东合伙协议。 第三十七条 贷前调查:贷前调查是整个贷款运作过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将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客户经理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受理后,要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实担保情况,并在此基础上预测贷款风险程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工作,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制客户调查表。 第三十八条 贷时审查(核):信贷人员调查完成后将所有规定资料提交本公司到款审核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核)。 审核人员根据信贷员上报的贷款,重点对贷款凭证要素,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借款人关联情况,贷款抵质押情况,贷款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核)。 第三十九条 贷款审批:应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 本公司信贷部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和贷后检查,风控部负责贷款的审查(核),董事长负责贷款的审批,财务部负责贷款的发放。 第四十条 贷款发放:本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董事长签字的同意发放贷款的审批书发放贷款。借款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有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字生效,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发放的贷款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全额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内。 不得发放未经审查(核)、审批的贷款,未经审查(核)、审批而发放的贷款以违规贷款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j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要正确使用。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主合同从合同、贷款金额及大写金额、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必须一致。借款合同要素不得涂改。 第四十二条 贷后管理:之信贷业务发生后对贷款的管理。贷后管理的内容另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贷款收回:贷款要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和担保还贷,借款人偿还贷款应打印还贷凭证。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到期未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客户经理要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且将借款人和保证人收到通知书签字后的回执收回并妥善保管,每隔6个月内签发一次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障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 系部:财金系 班级:保险12-1班 姓名:谢富贵 学号:57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及风险分析 自银监会2021年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快速发展,由于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在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3027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408亿元。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并且在商业银行信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本金一定比例,在此既定经营框架下,如何防范经营风险,保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成为业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流程风险点分析从对小额贷款公司调研情况判断,相对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 1、服务主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服务主体,本身存在一些风险点。首先,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受政策限制。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有严格的限制,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力量,在金融机构序列中受到“政策歧视”,缺乏资本扩张外部政策支持。以安徽省为例,截止2021年底,全省约200家左右已批开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最多3亿元左右,少的仅有2000万元。由于小贷公司只贷不存,且从银行获得贷款比例有限(一般不超过自身资本金的50%),缺少一般金融机构存款/资本金杠杆工具,难以保证自身经营现金流的增加和稳定。而其承担的金融风险和税收负担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却大很多。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限于规模经济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有独立的风险管理与责任审计部门和人员,即使设立了这些部门,人员素质也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优秀的风险管理人员与责任审计人员,从大学招聘的新进人员在保证不流失的情况下,其业务素质的提高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总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权力架构面临考验,存在管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在信息不对称和个人业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内部制衡机制的不完善或缺失,其董事会和经理层在确定信贷业务对象时,往往“一人说了算”,面临的决策风险往往比商业银行大。最后,由于小额贷款公 司规模较小,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足损失准备金,对其持续稳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服务对象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所服务的“三农”类客户及中小型、微型企业存在着风险管理的不利因素。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层次低,服务对象大多是银行不愿贷款的“三农”类客户及小型、微型企业,这些企业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这种“弱弱”联合的情况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通过分散经营来有效降低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很多企业和农户个人根本没有诚信记录,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资格”使用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评估贷款风险,在防范风险的措施应对方面比较被动。 3、服务手段分析。我国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目的是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其业务品种单一,加之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民贷款担保体制尚未普遍建立,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潜在损失在现有体制下得不到合理补偿,承担了部分社会成本。尽管有上浮四倍的高利率水平作保障,但相对于本金来说利率的风险覆盖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其信贷损失风险仍然很大。这就迫使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或弄虚作假将资金转移至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房地产等领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功能的异化,偏离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最初目的,产生因扰乱金融市场、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最终导致风险失控的可能。 4、外部监管分析。由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明确主管部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