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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硬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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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硬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全套资料(全套标准方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道路硬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乙方中标,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施工地址、内容:洋汶西村-望休路道路硬化工程,道路平整、硬化。、 二、承包方式:包清工,带整路基,甲方负责水、电、路通,电费由甲方负责,资料费、管理费由甲方负责,乙方给甲方提供资料,乙方给甲方保证质量完成任务,场地、机井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三、承包形式和价格、付款方式: 包清工,

2、每平方米固定为 元人民币,硬化面积为 平方米,总价为 元,竣工后以实际硬化面积结算。甲方按照乙方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设备材料进场,甲方支付 元工程预付款,工程完成30%再付款 万元,工程完成70%再付款 万元,工程完成95工程款全部付清,否则停工。 四、施工质量要求、竣工验收:乙方负责采购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要求,水泥标号为 ,沙子、石子、混凝土、砂浆严格按照施工标准配比,水泥层为 厘米(正负2公分). 五、不可抗力、工程延长、免责:如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乙方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导致工期延长,乙方免责。

3、 六、安全责任:甲方负责工程施工现场、料场、设备的看管安全,乙方承担施工中的安全责任。 七、其他事项: 1、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工程所需的临时占用土地等问题,负责协调与周边群众发生的因施工导致的纠纷。 2、甲方应解决好工程所需的水电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严格甲方的施工说明要求,施工说明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工程内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施工料场由甲方无偿提供料场。发生其他纠纷,由甲方解决. 5、乙方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存档一份,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

4、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制定补充条款,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2021年 月 日 道路硬化施工合同书 发包方:本辖区道路用户32户(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方便我区居民出行,美化居住环境,拟对主干道进行硬化,由辖区内居民自发组织与乙方就施工事项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公平、公正与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硬化目标为市区主公路入口至最东第一家(李红星家)主干道.工程内容包括路基清理、平整、夯实、主下水

5、管道及路面排水井的安装、水泥路面的浇筑等。工程总预算价值为捌万元整,每户平摊2500元。 二、合同工期: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8日. 三、施工要求及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积极主动缴费,外出务工户由甲方协助乙方收取; 负责协调邻里关系,配合协助乙方清理施工前的道路等;负责监督全面施工,遇有疑难,双方协商解决,因消极不配合造成的遗留问题,各户自行负责。 2、乙方职责 必须按照道路硬化标准进行施工作业.主干道厚度不低于18厘米,下水管道直径50厘米,路边整齐,路面平整,坡度协调, 下水管出水畅通; 必须对硬化前道路清理、平整、夯实路基,升降放“三线合一,直线平顺,曲线流畅; 下水

6、管道要引至村委会指定位臵,排水井安装合理、美观,确保雨天无积水滞留路面; 使用标准强度的商用混凝土。 四、结算方式 1、工程款项设专户存放,按工程进度结算; 2、施工前甲方预付30%给乙方,施工中期再付30%,完工后甲方对工程满意付剩余的部分. 3、外出务工户由乙方收取,甲方有义务协助。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共两页,一式34份,甲方每户一份,乙方一份,村委会一份。本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监证方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方: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方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

7、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达到保证期,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目的,双方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工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和内容1街道路亮化照明工程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基础浇筑电器灯杆灯具制作安装和调试.二开竣工时间1开工日期:2011年7月20日2交工日期:2012年8月30日三质量等级:优良四合同条款工程采用中标价款承包: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五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所有工程(灯具灯杆电器控制箱等)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2本工程价款为优良工程条款,当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时,在

8、竣工结算中甲方扣留乙方合同价款的3作为经济处罚。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是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4全合同不得转让,未尽事宜,由双方另作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分送有关部门。 6本合同签定时间: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7本合同签定地点: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盖章)问安镇郑家井村新农村建设公路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9、简称甲方)承包人:(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我村新农村建设道路维修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二、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年月日2、竣工日期:年月日3、合同工期:天。四、甲、乙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甲方全权负责工程施工中的协调及质量监管工作。2、乙方全权负责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质量监管及维修保护。3、甲方的义务:为乙方提供施工场所及相关资料,负责施工期间的协调工作,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检验。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

10、方负责按合同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施工,确质量和进度.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及时返工,其费用及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合同金额、付款原则和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1、工程合同金额:¥:,大写:(不含税金)。2、工程款支付: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按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并支付齐全部工程款。3、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则按承包总额50%支付违约金.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

11、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问安镇郑家井村新农村建设公路维修工程验收表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招标单位承包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工程名称工 程 量质 量设计要求验收结果设计要求验收结果村监督委员会及村民代表意见:年 月 日村委会验收意见:年 月 日问安镇郑家井村新农村建设公路维修工程预算表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问安镇郑家井村新农村建设公路维修工程结算表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郑家井村新农村建设道路维修工程验收的申请问安镇人民政府:郑家井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我村组级道路进行了维修,现已全部完工,并由村组织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检查,特请问安镇人民政

12、府对我村建设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郑家井村民委员会2011年12月5日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书发包方: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方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达到保证期,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目的,双方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工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二条 工程概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和内容1街道路亮化照明工程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基础浇筑电器灯杆灯具制作安装和调试.二开竣工时间1开工日期:2011年7月20日2交工日期:2012年8月30日三质量等级:优良四合同

13、条款工程采用中标价款承包: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五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所有工程(灯具灯杆电器控制箱等)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2本工程价款为优良工程条款,当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时,在竣工结算中甲方扣留乙方合同价款的3%作为经济处罚。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是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4全合同不得转让,未尽事宜,由双方另作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分送有关部门。

14、 6本合同签定时间: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7本合同签定地点: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盖章)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承包人是否有权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重庆市北兴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龙诚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如果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

15、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认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如银行等)提出异议,则应严格审查催款函的证据效力。二、案件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2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高法民终字第251号。三、基本案情2001年2月28日,北兴公司与龙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兴公司承建龙诚巴黎世家栋C型、栋工程项目(现名瑞迪荣都)。合同签订后,北兴公司按龙诚公司的开工指令进场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其工程价款经重庆市竣通工程造价咨询审核为18384224.09元。瑞迪荣都裙楼商业用房于2005年12月28日竣工,龙诚公司在2006年

16、1月16日就裙楼、非住宅部分申请新建登记。2007年6月30日,龙诚公司向北兴公司出具“瑞迪荣都”工程欠款及承诺书,承诺前述工程款总额为18384224。09元,截止2007年6月30日龙诚公司已付款金额为9283059.29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9101164。80元,于2021年3月底前付清。北兴公司于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催告函件,内容为:(1)龙诚公司应根据工程欠款情况,及时作出付款计划及方案;(2)若两个月内未付款,则从2006年2月起按月息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3)若龙诚公司未在2006年2月前付款或制订有可操作性的付款计划,北兴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以其承

17、建的该项目进行拍卖或协商折价的方式抵偿工程款。龙诚公司曾为重庆金弓鞋业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信用社(以下简称王家信用社)贷款作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名义层负一层、物理层第四层建筑面积为1348.94平方米的2号商场、名义层负三层、物理层第二层建筑面积为3398。60平方米的车库(1一58、62-80、90101),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家信用社曾就借款合同纠纷及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3月28日以(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对王家信用社就抵押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予以了确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诉讼

18、中,北兴公司表示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针对的是王家信用社抵押权部分的房屋。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北兴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与龙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龙诚公司向北兴公司承诺下欠工程款9101164.80元,于2021年3月底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其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北兴公司要求龙诚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9101164.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19、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工程竣工最后期限为2005年12月28日,北兴公司在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认为其有权以承建的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并请求龙诚公司将巴黎世家(现瑞迪荣都)工程拍卖或折价后优先偿付工程款900余万元,龙诚公司也认可该事实。由此可见,北兴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故北兴公司要求对其承建的瑞迪荣都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

20、判决:一、由龙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兴公司支付程款9101164。80元。二、北兴公司对其承建的巴黎世家(现瑞迪荣都)工程(王家信用社享有抵押权的房屋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案件受理费75508元,由龙诚公司负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兴公司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首先,关于渝北支行是否是本案利害关系人的问题。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该院是先将“瑞迪荣都”大厦名义层负二层的部分商场作价给了渝北支行,渝北支行才申请解除了“瑞迪荣都大厦名义层负一层、负三层的抵押。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渝北支行的债权之所以能在执行中得以实现,正是因为其享有“瑞迪

21、荣都大厦名义层负一层、负三层的抵押权。虽然在执行中渝北支行得到的是负二层的部分商场,但系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瑞迪荣都”大厦所涉债务统一执行的结果,因此,渝北支行实现的是负一层、负三层的抵押权.现北兴公司请求对渝北支行享有抵押权部分的房屋即“瑞迪荣都”大厦名义层负一层、负三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故渝北支行可以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

22、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8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北兴公司应在2006年5月28日之前与龙诚公司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本案中,北兴公司举证证明其在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虽然龙诚公司认可北兴公司曾发出该催告函,但因利害关系人渝北支行提出异议,并请求鉴定,故北兴公司有义务提交原件。因北兴公司无法提交催告函原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兴公司未尽足够的举证义

23、务,其举示的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故渝北支行请求撤销北兴公司对其承建的瑞迪荣都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5508元由重庆市北兴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北兴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渝北支行是否已于本案开庭前丧失了抵押权。关于渝北

24、支行是否已于本案开庭前丧失了抵押权的问题。北兴公司认为,渝北支行于一审宣判后,二审开庭前,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抵押物的抵押,该院于2008年11月3日,根据渝北支行的申请,解除了王家信用社(即渝北支行)对“瑞迪荣都”大厦名义层负一层2号商场及负二层89个车位的抵押,故渝北支行的抵押权已于上.诉前丧失,不能以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渝北支行在“瑞迪荣都”相关案件的统一执行中得到“瑞迪荣都”大厦名义层负二层的部分商场,实现债权8110949元。而渝北支行800余万元的债权之所以能得到实现,正是因为其享有“瑞迪荣都大

25、厦名义层负一层、负三层的抵押权。现北兴公司请求对渝北支行享有抵押权部分的房屋即“瑞迪荣都”大厦名义层负一层、负三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如得到支持,将影响渝北支行已实现的债权,故渝北支行可以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关于北兴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讨论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北兴公司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理由:(1)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

26、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8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北兴公司应在2006年5月28日之前与龙诚公司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本案中,北兴公司举证证明其在2006年

27、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认为其有权以承建的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并请求龙诚公司将巴黎世家(现瑞迪荣都)工程拍卖或折价后优先偿付工程款900余万元.虽然该催告函为复印件,且渝北支行提出异议,但龙诚公司认可收到该催告函。故可认定北兴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行使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

28、05年12月28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北兴公司应在2006年5月28日之前与龙诚公司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本案中,北兴公证举证证明其在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虽然龙诚公司认可北兴公司曾发出该催告函,但因利害关系人渝北支行提出异议,并请求鉴定,故北兴公司有义务提交原件.因北兴公司无法提交催告函原件,故北兴公司未尽足够的举证义务,其举示的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重庆

29、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今后遇此类案件时,如果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认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如银行等)提出异议,则应严格审査催款函.六、法规索引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30、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前已经解除的,为合同约定的

31、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竣工之日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承包人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2

32、002年12月28日之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受6个月期限的限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那么承包人行使该优先受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答:虽然上述批复规定了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但从合同法第286条的条文本意分析,该六个月的期限,仅是规定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催告支付工程价款,至于是否选择折价、拍卖等形式受偿的,并不在该期限内.但应当明确,从承包人催告时起,就意味着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了,所以也应当从这一时间点计算该项权利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若两年还内不起诉的,则应丧失该优先受偿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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