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正式版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填 表 须 知
一、《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系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新设立、升级、延续等专用表格。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在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时需提交本表,并须提交相应附件材料,所需提交材料内容和份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为便于档案管理,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表必须和标准申请表的规格一致,纸张应为A4纸。
申请表应与附件材料分开,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统一收集在附件材料中。附件材料要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于查询。
四、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报有关内容,需提交表中未列出的内容时,可在附件材料中说明。各页如纸张不够,可加附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审查部门所做结论必须客观、明确,如有虚报、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申 请 情 况
现
有
其
它
资
质
信
息
此
次
申
请
内
容
新设立□ 升级□ 延续□核定□
规划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登记情况(表一)
项目
原登记情况
现实际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
电子邮件
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办公用房面积
注册资金
规划资质等级
职工总数
从事规划总人数
技术人员数量
注册规划师数量
下 属 规 划 分 支 机 构 情 况
名称
固定地址
固定人数
兼职人数
返聘人数
是否独立法人
业务范围
负责人
说明:1、“原登记情况”指2021年核定及换证情况或最近一次换证情况。2、“下属规划分支机构”主要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所设立的分院、分公司等机构。
注册城市规划师情况一览表(表二)
序
号
姓名
年龄
从事
专业
取得执业资格时间
注册证书号
注册证书有效期
身份证号码
专业人员构成情况(表三)
专
人 业
数
规
划
建
筑
道路交通
给水排水
地
理
环
保
园林绿化
电力电
信
煤气热力
其
他
合
计
总数
申报人数
按
职称分
高级
职称
中级
职称
初级
职称
按学历分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大学
学历
大专
学历
中专
学历
兼职人员
单位返聘
人员
备注
申 报 技 术 人 员 概 况(表四)
序号
姓 名
年龄
职 称
学历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身份证号码
主要技术装备(含软件)及新技术应用(表五)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数量
金额
备注
主要技术装备(含软件)及新技术应用(表五)(续)
应 用 新 技 术 情 况
说明:应填写新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水平,包括参与城市规划应用新技术有关科研课题情况。
获奖及编制标准规范情况(表六)
序号
项目名称
颁奖部门
及文件号
获奖
等级
获奖
时间
备注
获奖及编制标准规范情况(表六)(续)
参加本行业科研、标准规范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颁布部门
及文件号
在项目中
的作用
起止
时间
备 注
近三年项目完成及经营状况(表七)
近 三 年
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
项
城市总体
规 划
项
镇 规 划
项
乡 规 划
项
村庄规划
项
分区规划
项
详细规划
项
专业规划
项
总收入
(万元)
规划设计
其它设计
非设计
年度合计
其中指令性
任务(财政资金)收入
规划设计
其他
单位总产值(万元)
规划产值(万元)
说明:本表应填写的项目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项目、“城市总体规划”项目以专家评审后为准,其它项目是指有批准文件的已报批项目。
近三年承担城乡规划及主要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八)
序号
项目名称
规划面积
起止时间
委托编制单位
实收金额
是否批准
(表九)
审 查 意 见
当地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
一。选择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一体。
2、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中规划步行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为基本依据.
3、使用或对不可移的文物采取保护措施必须遵守原则是不改变文物原状.
4、我国居住区日照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卫生要求确立。
5、较大的市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6、根据《城市规划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应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7、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职能指城市在一定地域内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8、城市总体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其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
9、根据《城乡规划法》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开发区。
10、行政复议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行为。
11、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①警告②行政拘留③罚款
12、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应敷设在机动车道下面。
13、根据《城市防洪工程设置规范》在冲刷严重的河岸、海岸可采用顺坝和丁坝保滩护岸。
14、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是:公民第一
15、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包括:①宏观经济调控②微观政策调控③国有资产管理
16、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点包括:①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②行政手段、措施合理
③行政目的、动机合理
17、 根据《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属于政府公共责任的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
18、 下列不属于行政法规的: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③《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9、 下列属于有权司法解释的是:①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③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
20、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合法行政②合理行政③程序正当
21、 城乡规划与城市规划相比较没有出现的规划类型:分区规划
22、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23、 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可以修改的叙述正确: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②行政区调整的确需要修改规划③经评估确定需要修改。
二. 名词解释
1、 城市管理:以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城市人、财、物、信息的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行系统作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
2、 历史建筑: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
3、 城市规划管理指组织、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4、 调控机制:保证城乡规划管理达到预期管理目标的一种手段,分为3个类型:微观调控、中观调控、宏观调控
5、 城市规划意识指在城乡建设中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思想来指导城乡建设工作的一种意识.
6、 城市规划被管理者是规划管理的相对人,分为:①城乡规划项目②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
7、 三规合一: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同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在一个公共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项规划的其他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
8、 有偿出让土地: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 行政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
10、 行政机构:广义上泛指国家政权机构的总称,狭义上指依法建立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职能的那一部分国家机构。
11、 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用于调节城乡规划与社会经济及城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
12、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三. 案例分析
1。某市有一大型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从现占用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迁出。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选址新建一座现代化的大型文化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0m2以内。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是,该设施应有观众厅、多功能厅,报告厅和较大的客房,并要求场地干燥,不能靠近易燃易爆地区,便于市民前往.同时,该市已有一座国家级同类文化设施,位于城市的西北部。
试分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这个大型文化设施的要求和基本情况,又根据选址原则,在选址时应考虑哪几方面的问题?
参考答案:
(1)按照城市规划总体规划,该项大型文化设施应在规划的公共设施用地内选址
(2)按照该市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此类文化设施的统计率不宜过高
(3)建设项目要求场地干燥,宜选址于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设施比较齐全的地区
(4)应远离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地区
(5)建设项目直接服务于市民,应靠近居民比较集中的地区,也应离高校、文化研究机关等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
(6)城市西北部已有一座同类设施,选址应避免与其临近
2。某境外著名公司拟在某市中心地区5000m2的规划市政设施用地上建设40000m2外销写字楼。该用地建筑限高18m。该市政府要求规划部门就该公司的选址方案提出意见,供市长办公室会议研究.
试分析:你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负责人,请就上述问题提出规划意见?
参考答案:
(1)建设项目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外销型写字楼不可以建在市政设施用地上。
(2)建设规模过大,由于建筑限高可能会超过该用地的容量
(3)周边道路不能有效疏解建设项目所吸引的交通量
(4)建设用地周围有保密机关,不宜安排涉外建设项目
(5)建议该建设项目在规划市级商业金融区内选址建设
3.顺通市是一个拥有50万人口的城市,位于顺通河的北侧,城市中有两条省内交通干道穿过,是该省的经济发达城市。为了保护顺通河两侧的生态环境,该市变质了顺通河流域生态保护规划,准备在靠近顺通市区的三海桥附近进行建设,在顺通河两侧的其他地区实现绿化。某公司从国外考察回来后,准备仿照国外经验,在距顺通市区8km的顺通桥旁,临路傍河建设10万m2的花园式大型购物中心。
试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
此项目位置不适宜建设,原因如下
(1)某公司拟建购物中心的建设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
(2)不应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3)建设项目规模过大,超出实际需要规模
(4)选址位置远离城市不利于使用
(5)选址仅靠一条过境道路解决交通问题,将对道路带来较大的交通压力
4。某开发公司在某地级市进行危房改造工作,为平衡资金,该公司向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①在某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东侧的保护范围内占用5000m2的用地建设高层住宅楼,同时,将该文物保护单位北侧2hm2的建设用地改为绿地;②查处该文物保护单位南侧建设控制地带内的4栋6层住宅楼,建设当地传统民居形式的平方。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方案比较、专家论证、群众意见征集等多种途径进行研究,认为该开发公司的申请有利于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核发了建设工程许可证.
试分析: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
(1)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法不正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级文物保护范围的调整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和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设计方案,应先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某市工业局未解决职工住房紧张的问题,拟插销位于跃进工业区的塑料制品厂,准备在该厂2hm2的用地上建设5万m2的住宅楼,并向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研究后,没有同意市工业局的申请。
试分析: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变更用地性质的理由(不涉及容积率的问题)
参考答案:
原因如下
(1)在工业区内插建居住区,不符合城市规划原则
(2)从生活需求角度来说,用地内不能解决各种生活居住所需要的配套设施
(3)居住建筑距离城市铁路保持比较近,火车噪声对居民的生活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诸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七章建筑退让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道路
第十章停车场(库)
第十一章地下空间
第十二章场地设计
第十三章市政工程管线
第十四章 村庄建设
第十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章 附 则
附 录
附录一 技术指标计算的规定
附录二 用词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附录三 诸暨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补充规定(诸建建[2021]54号)
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诸暨市域范围。
1.3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满足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1.5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6危房翻建,临时建筑,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1城市用地的分类与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及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3 凡需修改规划用地性质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适建范围,同时提供调整的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界定
3.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新建项目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续建、改建等已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界线范围、面积为准。
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社会公益性用地。
3.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3.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厂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7.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0%。
第四章 建筑容量
4.1 项目建设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4.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4.3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4-3的规定。
表4.3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
30.0%
1.0
多层
30.0%
1.5
高层
25.0%
3.0
办公建筑
低层
45.0%
1.3
多层
40.0%
2.2
高层
35.0%
4.0
商业综合建筑
(含旅馆建筑)
低层
50.0%
1.5
多层
50.0%
2.5
高层
40.0%
4.5
注:1、表中指标均为上限。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2、对未列入表4-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3.旧城核心区及特定区域的建筑容量控制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4、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4.4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5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上表的指标规定的,不应进行扩建。
4.6应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环境,鼓励建筑底层设公共开放空间。
第五章 建筑间距
5.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消防、防灾、管线
埋设、土地合理利用、城市景观、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章各节规定。
5.2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住宅建筑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达到大寒日底层窗台面以上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有4个或以上居室时,应保证其中2个居室达到大寒日底层窗台面以上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建筑日照分析计算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33/1050—2021)执行。
5.2.1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8.0米。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2.0米。
5.2.2垂直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5.0米。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5.2.3不规则布置的多层住宅应进行日照分析,其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图例见附录二第20条):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2.4多层住宅与其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5.0m。
5.2.5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间距不应小于15.0m,新建建筑在南侧时,不得扣除其北侧现状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5.2.6多层住宅建筑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山墙间不开窗或仅一侧山墙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0m。
(2)相对建筑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0m。
(3)相对建筑均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10.0m
5.2.7高层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
(1)当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
L = ( H - 24 ) × 0.35 + S (单位:米)
式中:L为建筑间距;(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
H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
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S最小值取29.0米。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地块内新建建筑时,可扣除底层或底下数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间距的最小值不得小于29.0米。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外,但主日照面在其有效日照侧向影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Q米。(注: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二)
(4)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公寓、敬老院、幼儿园生活教学楼、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与居住建筑相同控制。
(5) 高层建筑裙房为多层时,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
5.3多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5.3.1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0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0m。
5.3.2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2.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8.0m。
5.4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山墙间距可参照住宅建筑间距要求。其最小间距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5.5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等专业间距的规定外,其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5-5的规定:
表5-5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建筑类别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其他建筑
低层
6
6
6
多层
6
10
13
高层
6
13
5.6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条件控制:
1、高层建筑端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米。
2、一方为端墙(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15Q米。
3、双方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18Q米
5.7独立设置的高度6.0m以下的传达室、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相邻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0m。
5.8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
5.9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其间距按相关消防、环保、绿
化和安全等有关规范控制。
5.10已建住宅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进行加层或拼接的,其日照间距无论在旧城区或新区在加层部分或拼接部位,须按1:1.2H计算。
第六章 建筑高度
6.1 建筑的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抗震、防灾等方面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限制高度。
6.2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专业对净空限制的规定。
6.3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7.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各类管线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退让,其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本章各节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建筑物后退各类控制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7.2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宽度、交叉口视线等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按以下要求控制。当城市道路上有部分桥梁时,后退桥梁的距离应适当加大。
7.2.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按下表控制
表7-2-1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物后退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备注
高层建筑
低、多层建筑
(裙房)
高层建筑
退交叉口
12米及以下
4Q
3
10Q
12-20(含)
6Q
5
10Q
20-30(含)
8Q
8
10Q
30-50(含)
10Q
10
14Q
50以上
12Q
12
16Q
未规划区域的现状道路按其现状宽度对照上表执行
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是用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环境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Q值取值见下表
高度(m)
24-50(含)
50-75(含)
75-100(含)
100-200(含)
>200
Q
1
1.2
1.4
1.6
1.8
7.2.2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除符合上表外,还宜按下表7-2-2《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距离》进行控制并应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表7-2-2 建筑物退高架路和匝道的距离
类别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居住、学校和医院类建筑
其它建筑
低、多层
高层
低、多层
高层
高架
30
40
15
20
匝道
20
20
10
15
城市新建高架和匝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应设置必要的防噪、安全等措施,并应符合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7.2.4新建、改(扩)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红线退让距离应根据建筑性质、功能、出入口以及特殊功能要求确定,除符合7.2.1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10.0米。
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7.2.2和7.2.4条确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
7.2.5在建筑物的红线退让距离大于等于8.0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附属构筑物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5内安排,且不大于2.0米。
7.2.6建筑最大外挑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涉及沿街建筑,当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5米时,沿街建筑主体最大悬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且不大于2米;建筑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
7.3沿公路布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退高速公路距离不得小于50米
(二)后退国道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三)后退省道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后退县道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后退乡道距离不得小于5米
(六)后退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距离不得小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定位依照国家规范满足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7.3.1如公路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性质和等级,按照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7.3.2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进行耕种或绿化。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7.4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要求,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并不得小于6.0米。
7.5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7.5.1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设施除外)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0米。
7.5.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7.5.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7.6沿城市高压架空线走廊的建筑,其后退高压走廊外边线距离按下表规定执行:
表7-6
电压等级
后退距离
建筑分类
500kv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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