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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电器备件库管理有关规定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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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电器备件库管理有关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B242C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小型电器(包括备件)必须分类排放整齐,并有标签标有其规格型号、额定电压和容量等。
2.所有小型电器备件必须记入台帐,进入档案管理。
3.凡井下安装或需更换的小型电器或电器备件需由更换单位申请,专管组班长班长同意并凭票发放,所换小型电器或备件必须在当日内交给专管组。
4.小型电器备件库配备蒹职的管理员,蒹职的管理员属小型电器专管组组长领导。
5.凡进入备件库的小型电器严禁乱拆卸或拆东补西。
小型电器及电缆的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D15G2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管理与发放:
1、全矿小型防爆电器及4mm2以下绝缘电缆均由机电一队小型电气组集中管理,小型电气组负责它的领取、修理、保管、编号、建账和发放,但小型电器及缆线的材料费用由各使用单位承担。小型电气组至少要有一名专职防爆检查员,负责对防爆电器的检查、验收。经确认防爆电器防爆性能达到要求的贴上 防爆合格证 后,方可准许发放入井。
2、小型电器组要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板四对口。对新进和现在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按钮、电铃、接线盒、插销、防爆灯等)要逐步打号、建账;对小型电缆要按截面大小、芯线数目分开存放和建账。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3、驻矿供应站新到小型防爆电器及电缆统一由小型电器组验收合格后发放。该组要根据各队的领用登记册严格按交旧领新制度发放(初次安装除外)。
4、井下通讯装置、监测装置、计量装置,统一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要杜绝失爆。
5、驻矿供应站所进的小型电器、电缆要严格把关,必须要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等。杜绝无证、缺证或不合格的产品入井。使用单位有权拒领无证或不合格的产品。
二、安装、维修和回收:
1、新工作面各种电器设备安装时所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及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到机电一队小型电器组领取,使用单位和小型电器组各留一份领、发手续,作为回收、检查、转交、更换的依据。
2、各单位日常使用的小型防爆电器和电缆,也由使用单位到机电一队小型电器组领取,由本队电工安装维护。小型电器组建立领用记录。小型电器无 防爆合格证 者,电工有权拒用。
3、各单位负责好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小型电器、电缆的维护,杜绝失爆和不完好使用。
4、回采工作面采完后或掘进巷道施工完毕(或暂时停止工作),所有小型电器和电缆均由使用单位回收(或有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由原单位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并在小型电器组办理转帐手续)。若有丢失,在清单上注明名称数量,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小型电器组将清单转物资供应部按原价扣款。
5、矿井检测系统、通讯系统按其专项管理制度进行。
半成品盘条库安全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C3D54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总则:为加强盘条库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车间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盘条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进入盘条库生产区域必须穿带好劳保用品:眼镜、安全鞋、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
第二条:本规定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条: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SOP进行操作,不懂、不明确、不允许操作。
第四条:上班前要充分休息,禁止在酒后、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操作机器,如感到身体不适要及时报告领班。
第五条:盘条库内严禁烟火。
第六条:禁止触摸运动中的钢丝(含乱丝盘条)及零部件。
第七条:禁止在盘条库内打闹嬉戏。
第八条:盘条备料时,叉齿、地面必须做好防护防止刮伤盘条,放置盘条时必须用三角木楔固定,防止滚动伤人。
第九条:严禁非叉车操作人员驾驶叉车;叉车所承物品不能超重,严禁物品升高时行车。行车时注意瞭望,转弯明示,通过视线障碍区时须鸣笛,车间内限速5km/h;严格遵守叉车使用须知。
第十条:无论行车是否在工作状态,还是处于停车状态,人和设备都不允许在行车底逗留。
第十一条:使用行车吊装盘条晃动严重时,应及时调整。禁止用C型钩撞击,放线支架。
第十二条:剪扎带时周围不得有人(操作者本人除外)操作者应剪扎带尾段四分之三处,站立处应与盘条长边呈90 夹角。注意扎带弹出伤人,盘条绷出伤人。
第十三条:盘条焊接时,应待焊点退火后冷却至常温(防止高温烫伤)钢丝从焊机上取下结束焊接,焊接完成后将焊机推到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废丝、扎带及时入桶(钢丝两头不能漏出废丝箱),地面废丝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盘条放线区域内,正常生产时禁止站人。
第十六条:当盘条放线区域有乱丝停车,处理前应先按下除磷箱急停开关。
第十七条:盘条放线乱丝后。禁止抢别头,盘条乱丝圈小于20CM (约一手掌)严禁强行取直,应剪断取下小圈,重新焊接(盘条掰断伤人)。
第十八条:乱丝停车处理后检查乱丝急停开关工作正常后应迅速撤离,防止其它放线盘条甩出伤人。
第十九条:任何异常情况发生时,按TESC各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发现任何不安全隐患,及时向领班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有权拒绝不安全指挥,有权阻止他人不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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