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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登记制度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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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缺陷登记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2ABA6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设备缺陷分类
⑴紧急缺陷: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连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安排临时或事故抢修)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⑵重大缺陷:指缺陷比较重大,但设备仍可维持短期运行。此类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应对该设备进行严密监视。
⑶一般缺陷:指缺陷范围较小,对近期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较容易解决,列入日常检修计划进行处理。
2 管理程序
⑴凡运行人员发现的缺陷,及时设法消除,消除后,记录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
⑵凡运行人员发现的,若无法消除时立即上报,同时记录在设备缺陷登记本上。
⑶在消除缺陷时如需进行生产调整,及时向车间、公司生产调度汇报。
⑷记录中应注明缺陷的设备名称、部位写清楚,并写明时间,班次和发现人。
⑸运行人员应定期巡检,了解设备状况,主动消除缺陷。检查出的缺陷上,并将查出的缺陷记入《设备缺陷登记本》。
⑹缺陷消除后,应记录消除时间、检查验收人,在缺陷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⑺设备缺陷处理原则:基本做到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
⑻消除缺陷时,运行人员要主动与检修人员配合,创造条件,严禁扯皮。
⑼缺陷消除后,应由班长和有关运行人员进行检查和验收(包括卫生情况),认可后,班长在检修工作票上签字。签字后如再发现有遗留问题,由运行人员负责。
⑽在运行中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而未能得到处理的设备缺陷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发现缺陷后没有及时汇报、记录,要追究责任,严肃考核。
变电所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06DG4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目的:为了保证变电所设备安全运行,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二、职责:变电所长对所内设备缺陷的管理负责;当班值长对发现缺陷不及时、不汇报负责;值班员对未巡视出设备缺陷负责;段长、运行主任负责监督检查各所发现缺陷、督促班段处理;工程师负责缺陷的统计分析工作。
三、管理要求:
1. 变电所设备缺陷分为:
1) 危急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行并须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2) 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3) 一般缺陷: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2. 当值人员发现缺陷后由值长和所长到现场进行确认后记入缺陷记录中,发现危急、严重缺陷后,值班长或所长应立即汇报调度及运行主任,调度要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一般缺陷应由当值值长汇报调度。
3. 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在交接班时应详细进行交待,并向所长汇报。
4. 变电所所长每天查阅设备缺陷记录,了解设备缺陷内容和处理情况,对未消除的缺陷应每月末统计汇报变电段,由变电段通知相关班段处理。
5. 各班段每天在网上查阅变电所设备缺陷记录,及时组织处理所管辖缺陷,处理后当班值长将缺陷处理情况记录,然后向调度汇报消除缺陷。
6. 每月由变电工程技术人员将设备缺陷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提供给相关班组参考。年末汇总后上报技术组。
考核办法
1、因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缺陷对责任者扣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不及时汇报缺陷对责任者扣50元。
相关文件:
1、变电所设备巡视检查制度
2、变电所交接班制度
3、红外线测温仪使用管理制度
相关记录:
1. 值班运行记录
2. 设备缺陷记录
3. 设备巡视监盘记录
4. 检修试验记录
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E68G7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场。
2. 生产设备缺陷定义
2.1生产设备缺陷是指风电场生产设备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异常情况。
2.2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
风力发电机组、110kV系统及设备、35kV系统及设备、10kV供电系统、380V供电系统、接入系统设备、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站内监视系统、变电站生产区域内建(构)筑物等。
3. 设备缺陷的分类
3.1一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可以消除的缺陷;
3.2二类缺陷:
在发现缺陷后24小时内,无法消除的缺陷。
4.设备缺陷的汇报与记录
4.1风电场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后,应在《缺陷管理台帐》内登记;
4.2登记为二类的缺陷,应经安全生产部同意;
4.3二类缺陷的信息通过OA系统呈报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
5.设备缺陷的处理
5.1 风电场发生任何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
5.2 设备缺陷由风电场自行组织及时处理(特殊天气情况除外);
5.3 对于风电场无法自行处理且需要对外联系的缺陷应及时汇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协助处理。
6 缺陷转类
风电场在消缺过程中发现无法自行组织处理时,可提出转类申请,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由一类缺陷转为二类缺陷。
7. 缺陷管理职责
7.1安全生产部职责:
7.1.1对风电场缺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7.1.2 协助对二类缺陷进行处理,负责安全措施、消缺方案的审查;
7.1.3 定期对缺陷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论改进管理流程,或列入检修、技改计划;
7.2风电场职责
7.2.1 负责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缺陷,组织消缺工作;
7.2.2 对未能及时消除的缺陷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2.3 每月对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8. 缺陷管理的奖惩考核
8.1 风电场对及时发现运行设备缺陷、重大缺陷以及积极消缺的情况提出奖励申请,由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8.2 安全生产部对发现缺陷不及时、消缺不及时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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