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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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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常用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 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456FA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运行主管、点检长、各值长。 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风电场场长是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员是本风电场危险源的技术管理负责人。组织年度危险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方案、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的技术把关;参加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风电场每个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制定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专业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监督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管理负责人: (1)依据有关本专业危险源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本专业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工作。制定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对问题的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4)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危险源管理信息; (5)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2.安全监督负责人: (1)监督相关单位对国家、上级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按照要求,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完成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工作; (3)对危险源的检测、建档登记及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4)监督危险源存在问题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 (5)监督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修订定期开展演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 (6)监督危险源管理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上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六条 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其名称、场所、数量、危害性质、检测结果、整改情况、异动情况、责任人等,确保记录准确。 第七条 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前款所指定期评估周期,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员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在风电场开展一次危险源的自查工作。由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由安全员汇总,经场长审核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救援措施; 7.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危险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 第十条 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的级别,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不构成危险源的,要及时申请,经风电场领导小组审批注销。按照前款要求上报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对新上岗的涉及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上岗。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全员负责上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的规定,应按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根据演练情况补充修改对应预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风电场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源设备专责人员每周对设备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危险源维护责任单位每个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危险源安全监督责任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均应列为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八条 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应列为重点防火部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某电力投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74622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以下简称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可控在控,根据大唐黑龙江发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唐黑龙江发电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龙唐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国家、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见大唐集团公司发布的《发电厂构成重大危险源目录》。 第四条 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评估标准,重大危险源等级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及危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特大人身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7000≤D 值、并且 D1≤30 的危险源。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5000≤D<7000、并且 30<D1≤50 的危险源。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3000≤D<5000、并且50<D1≤70的危险源。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异常的危险源,危险性大小D<3000、并且70<D1 的危险源。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唐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八条 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三)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每年结合春、秋检活动对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督促所属单位对国家级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评估的结论制定整改计划,使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九条 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和龙唐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做好本单位所属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提出《安全评估报告》。 (三)按照龙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同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责任到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和评估 第十条 龙唐公司和所属各单位要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龙唐公司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所属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各所属单位将重大危险源台帐、评估报告、整改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报龙唐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评估工作如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要求,可由本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所属单位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龙唐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和龙唐公司。 第十四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龙唐公司和大唐黑龙江发电。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关键环节,龙唐公司按照大唐黑龙江发电对重大危险源评估要求,统一规范所属各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如下: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评价主要依据各类设备、设施、危险物质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在反事故措施方面的要求、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必须广泛查找资料,使评价依据准确,引用标准最新,更具有权威性。参考文献如下: 1.易燃易爆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业防火与防爆》、《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电气设备、设施类危险源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电力典型消防规程》、《工业防火与防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3. 压力容器类危险源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4. 有毒有害物质类危险源 《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 5. 起重、交通、运输类危险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对某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将该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描述清楚。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概况、地理位置、人员情况、管理机制、周边环境、建筑状况、应急能力等。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 1. 重大危险源铭牌与参数表 2. 对设备或设施的描述 1)现场平面图; 2)周围环境(厂房、道路、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3)结构设计材料(有关安全的材料); 4)结构设计数据(压力、温度、容积); 5)基础结构(稳固); 6)紧急情况通道及标识; 7)事故时人员疏散通道及标识。 3. 对生产过程的描述 1)设施的技术目的; 2)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主要工序、物理和化学反应、操作及存储、循环及废料管理); 3)作业条件(使用过程及与安全有关的数据如:压力、温度、电压、高度等); 风电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部 门: 日 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DY-00EDF 编写人: 类 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向阳风单场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修、技改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向阳风电场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向阳风电场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风电场相关负责人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向阳风电场员工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十条 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 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风电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七条 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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