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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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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 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 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 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坚决遏制“三违”现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三违”人员管理台账,一般“三违”人员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科级以上“三违”人员由安监局登记。参加“三违”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安监(检)部门罚款时,须填写四联单,一份交责任单位(或个人)、一份交安监(检)部门、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 第六条 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罚款,应分别纳入安全奖励基本账户,用于安全奖励。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报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九条 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各业务主管、保安和安监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隐患排查及整改作为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细、抓好,务求实效。 第十条 隐患排查及整改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一把手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负全面责任,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战线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管理责任。各级工会、纪委、团委依法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本单位隐患的排查工作,负民主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集团战线领导,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职及业务主管、保安部门,负本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生产区队(车间)领导,负所管辖生产经营区域隐患排查及整改责任;基层生产班组对当班隐患排查及整改负责。集团和生产经营单位安监(检)部门负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责任,并牵头组织对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四级管理制度。即生产班组,基层生产区队(车间),业务主管、保安及安检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班组要在作业前对所在生产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区队(车间)每天对本区域内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时安排整改,并报本单位业务主管、保安部门;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加强对区队(车间)排查及整改工作的指导,并认真排查本战线安全生产隐患,报战线领导和单位安检部门;战线领导和安检部门对战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措施,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认真落实整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及整改的主体。集团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均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要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整改难度较大或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必须采取防范、监控措施,随时掌握隐患动态变化,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有关部门汇报;集团业务主管、保安部门和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和规划措施,并定期在集团安全办公会议上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因排查不认真或重复隐患被集团查出,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隐患登记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治情况登记建档,并定期向集团上报;重大隐患排查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自查验收。集团安全和业务主管、实行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对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组织验收复查,复查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第十七条 员工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 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在全集团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的。 (二)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3. 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理的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死亡的。 (三)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1.发现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死亡事故,或使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或减少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集团举报,举报 :0375~2724132。 1.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2.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4.集团接到举报后,将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凡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材料呈报安监局,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规定(原煤生产和基建施工单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一)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服的; (二)生产井口未建立人员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 (三)负责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 (四)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的; (五)乘人车不挂防护链或身体露出车外的; (六)斜井、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 (七)携带尖利器物乘车的、乘罐无防护套的; (八)不按规定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岗位描述不清,未按手指口述程序操作的; (十)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账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一) 岗位工种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 (二) 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 新工人未签订师徒合同上岗作业的; (四) 对岗位内容不能做到应知应会的; (五)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 (六) 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及其他安全仪器仪表的; (七)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查的; (八)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九) 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的; (十) 未完成规定下井和反“三违”指标的。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等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集团责令停产、停运的,除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5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下发《安监(检)人员意见通知书》责令期限整改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加倍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规定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安全费用资金未按规定提取与使用的,对单位收回挪用资金,并处等额罚款,对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1~2万元。 (一)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计划产量10% ; (三)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五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万元~100万元,给予行政正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给予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分别对其罚款1~3万元,并扣减矿级领导应兑年薪的10%。 (一)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开采保护层的; (二)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突出区域开采前没有按要求施工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处分,并对其罚款1~3万元。 (一) 实行整体承保生产经营,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转包他人的,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作业违反规定进行劳务承包的; (二) 不经集团批准,擅自将煤炭资源对外划拨的; (三) 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致使安全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万元~5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对其罚款1~2万元。 (一)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二) 矿用产品生产、采购、使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 (三) 区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列入年度和月生产经营计划考核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万元~1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对其罚款2000~5000元。 (一)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的; (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顶替上岗作业的; (三) 生产矿(建井处)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每班次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含解除劳务合同)并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 (一) 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造成事故或重大隐患的; (二) 严重违章或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三) 阻挠安监(检)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 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安监(检)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寻衅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处分,相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分别罚款2000~3000元。 (一) 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整改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继续组织生产、施工的; (二) 同一工作地点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三) 瓦斯超限瞒报、发生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伤、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或酿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给予当班跟班干部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给予重要责任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分别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一) 施工项目无措施、措施未经审批组织作业的; (二) 不按规定执行干部跟班、带班制度,带班、跟班者空岗的; (三) 未认真落实干部包头面及区域管理规定,所包单位和头面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 (四) 安全生产调度人员,工作不到位,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调度有关安全生产信息,调度过失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未按集团规划完成安全生产治理整顿项目的,对单位罚款1~3万,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罚款500~1000元。 (一) 隐患整改复查验收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主要隐患未处理到位而予以验收合格的; (二) 安全处罚未落实到位的。 第二节 采煤 第三十六条 采煤机司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300元。 (一) 采煤机启动前不瞭望、不喊话或不发出信号的; (二) 单人操作采煤机的; (三) 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及时停机的。 第三十七条 综采支架有下列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一) 因操作不当,造成液压支架不接顶的; (二) 煤壁片帮、空顶超过规定未进行维护的; (三) 支架压死、咬架、倒架、自动降架未及时处理的; (四) 液压支架零部件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五) 支架液压系统串液、漏液、阀组失灵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乳化液泵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一) 泵站无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的; (二) 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三) 泵站无乳化液配比浓度测量工具的; (四) 乳化液有杂质或配比浓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采面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200~300元。 (一) 发生冒顶、片帮和遇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 (二) 采煤机检修、处理故障或进行交班时不切断电源、不摘掉离合器的; (三) 控顶区内提前回柱的; (四) 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 (五) 采面支柱未按规定全承载支护的; (六) 无人观山进行回柱放顶的; (七) 未清理好退路进行回柱放顶的。 (八) 分段距离小于15m进行回柱放顶的; (九) 隐患未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 第四十条 采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400元。 (一) 采面支柱未进行编号管理、未实行拉线打柱的; (二) 采面未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的; (三)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压柱的; (四) 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 (五) 采面采用梁柱及材料数量不足的; (六) 开采上分层不按规定铺网的; (七) 采面倾角大于15度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 (八) 采面未按规定进行支护质量检测或顶板动态监测的; (九) 同一采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十) 采面支柱支设不合格的(单体柱初撑力低于90KN,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 (十一) 采面单腿棚、倒悬臂梁超过规定的; (十二) 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未穿柱鞋的; (十三) 采面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十四) 采面上、下出口高度达不到规定的; (十五) 无施工措施牌板或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采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一) 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回柱的; (二) 空顶作业或不按规定及时挂梁、补柱的; (三) 先回后支或使用刮板输送机回收柱梁的; (四) 采面失效柱梁数量超过规定的。 第四十二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处分,给予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单位分管副职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分别罚款1000~2000元。 (一) 采面初采初放、跳眼、回收、安装、遇地质构造等没有及时编制、补充、审批、贯彻作业程序组织生产的; (二) 普、炮采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配齐柱梁组织生产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给予单位分管副职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分别罚款500~1000元。 (一)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盯班人员空岗、漏岗的; (二) 采煤工作面未经工程验收移交或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实施安装施工的; (三) 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给予主要责任者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罚款300~500元。 (一) 采煤工作面两巷出现爬行巷道的; (二) 采煤机未安装停止采面刮板输送机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失灵的; (三) 采煤工作面停止运转的机电设备、开关在检修、处理故障和交班时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厂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有效遏制我厂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厂的平安稳定,根据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精神,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我厂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排查治理影响我厂安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和责任安全事故为目标,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汽车维修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基础,提高安全事故预警监控工作质量,以实现我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维护和谐稳定为目标. 三、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度建设. 2、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安全教育课。 3、清查维修设备技术状况,确保所有维修设备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4、检查消防设备的配备情况,对过期的消防设备进行更换。 5、狠抓厂区、设备、汽配、易燃品等常规安全管理。 6、通过说服教育,进一步扭转汽车维修工在维修车辆时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7、进一步对汽车维修质量监控,加强工艺要求和工艺纪律,提高检验质量,改善对设备状况的预防性检查,改善工艺组织和管理,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 8、对维修技工的从业资格,危险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检查。 9、强化事故报告、处理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 10、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11、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增添安全设备及维护。 12、完善安全档案管理,尤其是隐患治理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四、职责分工 成立以***为组长,***副组长,各班组长为成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班组长各司其职,具体抓好本班组安全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班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完成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任务。 2、突出重点,狠抓治理。要突出作业车间、维修质量、维修人员、汽配质量四个排查重点,以职工人身安全和维修质量为中心,抓检查、抓隐患治理,促平安稳定。定期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明确各时段工作重点和任务,在防范和隐患治理上下功夫。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快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和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不讲困难、不讲条件,必须整改到位。 3、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实效。做到日检查、周通报、月汇总.隐患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汽车修理厂 2021年10月15日 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WHNYLM/ZD-030-2021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减少新隐患产生和隐患重复出现,对隐患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对“隐患制造者”进行追究和问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的分类、原因分析方法、责任追究范围和处罚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产生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的分析和责任追究,重点追究隐患产生的人为原因。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 重大事故隐患还包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和集团或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隐患。 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对一矿三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一般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各业务部门科室负责对本单位业务保安检查中查处的各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公司安健环部是安全事故隐患分析、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其“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 与隐患产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生产作业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案或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安全意识差或工作不认真导致作业不合规,产生安全隐患; 4. 未有效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未按规定使用工器具; 5.未经培训合格取得作业证或未进行作业许可进行作业; 6.其它直接导致隐患发生的因素。 (二)主要责任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隐患的产生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或防护措施。 2.隐患治理不彻底,导致隐患扩大或类似隐患重复发生。 3.在作业过程中劳动组织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机具材料,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4. 生产组织、工作安排不合理、不具体,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5.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环保装置和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 6.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 (三)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负领导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命令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对主管业务和主管单位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未严格履责,未能有效组织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影响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4.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   5.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存在缺陷但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6.未给员工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或条件,对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由于决策、安排不合理或审批、审核不严格造成不符合项,产生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和责任追究范围 安全隐患发生基本源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人:安全意识淡薄、培训不到位,能力不足、人员组织不合理;机:设备、材料准入不合规,维护、保养不到位;环:作业环境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一)安全意识淡薄、培训不到位,能力不足,人员组织不合理: 1.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到位。 改进措施:持续开展员工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活动、家属协管、亲情教育、案例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大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力度,严格把关,培训不到位坚决不允许上岗。 责任追究范围:对人员培训、教育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人员熟知各项管理规定,仍故意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 改进措施:责任单位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明确现场跟班领导、班组长管理责任,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格将存在的不安全行为纳入员工安全结构工资考核、风险抵押金考核等考核范畴,并进行不安全行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数的进行脱岗培训或辞退。 责任追究范围:对人员日常管理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人员虽经培训但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改进措施:责任单位加大培训力度和考核,定期开展岗位能力评定,培训学习后仍不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工作能力,调离原工作岗位,从事简单工作。 责任追究范围:对人员录用、定岗、能力鉴定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4.人员组织不合理,违反安全规律或人机工程原理。 改进措施:根据管理工作和作业内容的特性,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及分工,充分考虑人员能力、精力,杜绝因人员组织、安排不合理造成人员违章或事故隐患。 责任追究范围:对人员组织、分工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设备、材料准入、验收不合规,维护、保养不到位: 1.设备、设施设计、加工、制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改进措施:根据规范重新设计、加工、采购或安装,对于无法改动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责任追究范围:对设备、设施设计、制造、加工作业及验收审查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设备设施在施工安装阶段遗留问题。 改进措施:对同类型问题进行认真排查,立即组织整改。 责任追究范围:对设备设施在施工安装期间监督检查和完成后验收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设备、材料质量不合格。 改进措施:更换合规的设备或材料,将供货厂家列入黑名单,设备、材料采购部门立即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能源公司主管部门。 责任追究范围:对设备、材料采购、收货、验收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4.无检修、维护保养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或规定不详细。 改进措施: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责任追究范围:对制定、完善维护、保养及检修管理规定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5. 维护、保养及检修相关规定明确,但未严格执行。 改进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领导责任落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大考核力度。 责任追究范围:对落实维护、保养及检修相关规定方面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6.安全设备设施使用不合理或未按规定投用。 改进措施:严格按规定要求投用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需要进行技改、变更或停用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运行。 责任追究范围:对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管理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作业环境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 1.作业环境客观条件不符合要求,对人员安全作业、设备设施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改进措施:责任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方案编制、日常生产组织方面充分识别环境方面存在的不利因素,并加以改进,为员工安全作业、设备设施使用提供基本保障。 责任追究范围:对作业环境设计、创建、管理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1.无该事项的相关管理规定或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该事项具体要求。 改进措施:责任部门组织修订、完善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范围:对制定、完善该项管理规定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管理事项责任划分不明确,未明确主管单位或责任人。 改进措施: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内部组织分工等方面明确管理责任。 责任追究范围:对管理责任划分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 制度、规程等管理要求的文件未下发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未组织贯彻培训或已经贯彻培训,但未严格执行。 改进措施:各项管理要求及时下发或公布,实施单位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严格执行,各单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落实执行效果,对明知故犯的行为加大考核力度。 责任追究范围:对制度、规程等管理要求的文件下发和贯彻培训、落实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4.未组织内部检查工作,或检查不力。 改进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做到隐患闭环管理。 责任追究范围:对组织开展内部检查工作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5.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后未落实完成情况,未开展相关内部考核。 改进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安排工作后制定专人进行落实,根据需要开展日常考核,建立自上到下的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追究范围:对工作安排或任务布置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控制要求 (一)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是应着重分析隐患背后隐藏的管理漏洞,采取针对性的纠正措施,从根本上避免隐患的重复发生。 (二)各单位每天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收集后首先按照隐患出现的四种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分析隐患出现的频次、类别,确定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重点。 (三)现场查处隐患或“三违”应现场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录入隐患分析台账。根据隐患分析做出处理结果或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等信息及时录入《安全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台帐》。 (四)各单位要深入分析原因,对隐患“制造者”追究问责,并不断完善防止隐患重复出现的纠正与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隐患产生。 (五)实施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月汇报制度,各厂矿、部门、科室,每月对业务保安检查过程查处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责任追究,出具隐患或问题的分析和责任追究报告,每月月底汇总到安健环部,安健环部汇总后以通知形式上传到公司内网,形成公司每月一次的安全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报告。 (六)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制度下发之日起到2021年8月底,各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单位每月将本单位查处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选取5条以上主要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第二阶段为2021年9月起,各单位按照本制度第三条 组织与分工中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上级单位所查隐患全部进行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处罚规定 (一)对事故隐患直接责任人的处理依据公司现有各项管理业务奖罚办法和各单位、各级考核奖惩标准。 (二)对一般事故隐患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按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30%进行连带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20%进行连带处罚。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按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进行连带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按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30%进行连带处罚。 (四)在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过程中监督、检举有功的人员,依照公司安全奖罚制度给予奖励。 (五)在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过程中拒不配合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罚款500-1000元;责令责任单位落实直接责任人员,并按规定作出处理意见,而责任单位推脱或拖延,不予执行的,每条隐患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七条 附则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八条 附件 1.WHNYLM/ZD-030-JL01安全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台帐(重大隐患和“三违”) 2.WHNYLM/ZD-030-JL02安全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台帐(一般隐患和“三违”) 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单位名称 安健环部 流程名称 隐患管理工作流程 单位 公司领导 安健环部 职能部室 生产单位 节点 A B C D 1 2 3 4 5 6 7 8 审核 经营部考核兑现 结 束 下发罚款单 隐患追责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开 始 经营部考核兑现 提报追责资料 下发罚款单 隐患追责 开展自检自查 经营部考核兑现 提报追责资料 下发罚款单 隐患追责 开展自检自查 公司名称 煤焦公司 编制单位 安健环部 安全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台帐(重大隐患和“三违”) 编号:WHNYLM/ZD-030-JL01 隐患名称 (一)隐患产生经过 (二)隐患产生的原因: (三)隐患危害性分析及风险评估: (四)隐患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五)防止隐患重复出现的治理措施: 安全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台帐(一般隐患和“三违”) 月份: 编号:WHNYLM/ZD-030-JL02 序号 时间 隐患或违章情况 位置 原因分析 隐患“制造者”责任追究结果及处理意见 改进措施 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设置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的状态(设备、工具、附件)、不安全的作业环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和不安全管理缺陷及其它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以便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通过全面的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将检查的情况加以综合,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安全工作做出评价。 通过安全检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展开。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生产厂区、各车间和辅助设施及各生产活动区域。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 职责 4.1 技术和安全、工会部门负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4.2 保卫部门负责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设施及重点危险要害部位的安全。 4.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机械、动力、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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