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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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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0CEA0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要求,有效实施东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保障发电企业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范,参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

2、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发电厂贮灰场建设、运行和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面开展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贮灰场运行管理的要求,有效排查贮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贮灰场运行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及时消除和控制生产隐患,是促进贮灰场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是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电监局)本着“行业依法安全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适用范围及时限规定 第四条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适用范围: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

3、区内的燃煤发电厂湿式贮灰场,山谷干式贮灰场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时限规定: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发电厂,一般情况下每3年进行一次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发电厂应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自改工作,积极主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 第七条 东北电监局将分批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的评审。 第三章 组织与责任 第八条东北监管局是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所辖区域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是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监管责任主体,负有以下安全监管责任: (一) 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

4、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规定; (二) 下达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 (三) 监督并审核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备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和在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四) 监督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评价过程中的真实、严格、公正、可信,并及时协调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 组织专家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六) 监督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监控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七) 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贮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或监控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 发电厂是贮灰场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具备国家

5、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 认真组织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自改活动,并保证其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二) 选择具有依法取得国家甲级评价资质证书和业务许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贮灰场安全现状进行评价。并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保证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和评价质量; (三) 对本企业开展贮灰场安全现状自查自评活动中发现的和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地监控和整改措施,满足安全运行的需要; (四) 按本规定履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取得资质的有偿服务机构,对

6、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 严格按照业务许可范围从事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活动,并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指导性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二) 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厂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三)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附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评价人员的名单和资质证书号、以及技术专家的专业与职称; (四)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评价报告应做到客观、真实、公正、全面、完整、准确,并对其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7、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目录、概述、贮灰场概况(设计概况、贮灰场现状)、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单元划分、定性定量评价(坝体稳定性验算、贮灰场防洪验算、排水建筑物排水能力验算等)、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结论中必须按本规定评定贮灰场安全等级; (六) 接受区域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湿式贮灰场容积100万立方米或坝高30米为重大危险源,要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管理,并进行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容积100万立方米的贮灰场也应按

8、本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十二条 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项目分为6个评价单元 1.安全管理评价单元 2.运行管理评价单元 3.防洪度汛评价单元 4.排水设施评价单元 5.坝体结构评价单元 6.坝体渗流评价单元 贮灰场安全评价单元的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见附录1贮灰场安全现状评价单元评定表。 第五章 安全等级 第十三条 贮灰场安全程度的结论应根据贮灰场安全现状各评价单元评定结果确定。贮灰场安全等级分为四级:正常灰场、病态灰场、险情灰场、危急灰场。 第十四条 正常灰场 贮灰场具备下列条件为正常灰场: 1.防洪能力:按照灰坝设计级别所规定的洪水标准,运行贮灰标高不超过限制贮灰标高,有足够的防洪容积和安全加

9、高。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含排洪系统)设施,符合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的设计要求,运行工况正常。 3.坝体结构:坝体结构完整、沉降稳定、未发现裂缝和滑移现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浸润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坝脚渗流水量平稳、水质清澈,下游坡面无溢出点。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80%及以上。 第十五条 病态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病态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 2.排水设施:排水建筑物出现裂缝、钢筋腐蚀、管接头漏泥状况。 3.坝体结构:坝体整体外坡陡于设计值,坝坡冲刷严重形成冲沟,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5倍规范允许值

10、 4.渗透稳定:运行干滩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浸润线位置过高,有高位出溢点,坡面出现湿片。 5.评价单元得分率均在75%及以上。 第十六条 险情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险情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安全加高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水系统排水不畅。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裂缝、坍塌、浅层滑坡现象。坝体抗滑安全系数不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有大面积渗流。 5.评价单元得分率有一单元小于75%。 第十七条 危急灰场 贮灰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危急灰场: 1.防洪能力:运行贮灰标高超过限制贮灰标高,防洪容积不满足要求。 2.排水设施:排

11、水系统堵塞或坍塌,丧失排水能力。 3.坝体结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坡现象,危及坝体安全。坝体抗滑安全系数小于0.90倍规范允许值。 4.渗透稳定:坝坡出现管涌流土现象,形成渗流破坏。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3672G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令第302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

12、规定(电监安全2021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各公司、外委单位。 第三条 坚持安全生产 奖惩分明 、 以责论处 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考核,全部列入安全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安全奖励专项基金由在册正式职工总人数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的资金及安全

13、考核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1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和监察审计部监督执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奖 (一)奖励条件 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江苏分公司认定为准,连续安全生产天数达到100天时,即为一个周期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在册正式职工均属受奖人员范围,每实现一个100天安全生产周期,安监部制订安全生产百日

14、无事故奖发放办法,报厂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在7个工作日内计核发放。 (三)安全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部负责,考核期内如发生问题,按下列标准考核: 1. 内部考核事故责任者免奖。 2. 一、二类障碍责任者免奖。 3. 人身未遂责任者免奖。 4. 本人责任的人身重伤者免奖。 5. 本人责任的人身轻伤者免奖。 6. 误操作(三误)责任者免奖。 7. 隐瞒异常以上事件事实真相者免奖。 第十条 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奖励条件 1.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集团公司或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表彰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2. 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和设备损坏的有

15、关人员。 3.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效制止和防止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4. 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有关人员。 5.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若符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条件的,内部奖励的同时还将申报集团公司特殊贡献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1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长颁布嘉奖令,并给予重奖。 2. 特级:防止性质可构成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及人身死亡事故发生的有功个人、集体、部门。奖励:200050000元。 3. 一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事故及人身重伤事故发生的有

16、功人员、集体、部门。奖励:200010000元。 4. 二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一类障碍或采取积极、果断措施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个人、集体。奖励:5001000元。 5. 三级:防止性质可构成二类障碍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200500元。 6. 四级:防止性质可构成异常和人身轻伤发生的个人、集体;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奖励:50200元。 7. 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视情况奖励10005000元。 8. 经厂领导认定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部门或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9. 安

17、全生产奖励申报批准手续:特级由厂部讨论推荐上报集团公司认定。一至二级奖励由厂安委会讨论,报厂长批准。三至四级由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等讨论,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凡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的个人、集体,经厂部研究决定,有关事迹材料经党、政、工部门盖章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凡上报厂部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个人、集体,由各部门用书面材料申报至安监部,经批准由厂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支付。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一条 为教育职工,吸取教训,对因严重违章、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事故处分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条例、中

18、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厂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处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种处分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合同。对责任较轻,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如触犯国家刑律时,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处罚分为对事故部门的罚款和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根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的责任划分,确定其应负的事故责任。障碍划分按大唐集

19、团制20215号障碍标准执行,二类障碍以下划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以及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 先进企业 、 一流企业 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降级或

20、撤职处分的并处20002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并给予10001500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2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交通、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

21、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撤销 先进企业 、 一流企业 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党政正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

22、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发生事故之日起,取消本厂各类 先进企业 、 一流企业 等称号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

23、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80012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的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5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0元经济处分。 第二

24、十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重伤达39人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由集团公司对本厂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本厂给予的经济处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撤销各类 先进企业 、 一流企业 等称号以及相应的奖励。 (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并解除合同处分。 (四)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五)对事故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

25、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六)对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技术方案编制缺陷或不合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 (八)对其他厂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01000的经济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班组成员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分,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5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由本厂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

26、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分, 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部门(公司)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分经济处分,给予其他厂领导50300元经济处分。 (六)对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职,按事故责任的划分,行政处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并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分。 (七)对事故的

27、责任班组成员给予100300元经济处分,全厂每个职工给予100200元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重大火灾事故,除按上述规定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者处分外,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分管副厂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分。对事故的责任人、部门等其他相关人员,根据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设备误操作和 三误 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

28、岗3个月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并解除合同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 (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

29、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内部待岗3个月。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006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六)对厂领导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0000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 人身轻伤: (一)对事故主

30、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一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二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

31、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

32、5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领导200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0元。 第三十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

33、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职能部门、分管厂领导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3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2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

34、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 安措 、 反措 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安

35、委会有权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 (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 (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四章 实施与要求 第三十八条 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

36、按照 四不放过 原则,按事故责任划分,做到责任明确,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 第四十条 申报奖励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有关事件责任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罚。对在异常事件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异常事件真相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二条 发生异常事件、误操作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部门

37、和个人将进行加倍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安监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和处分原因,由人力资源部按本规定进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异常事件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罚,由安监部在月度考核会上提出,讨论通过后,由人资部从月度绩效奖金和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考核数目,第二个月继续扣除,直至全部考核完毕。扣除的考核资金全部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十六条 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

38、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要求有关领导在15日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 说清楚 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中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对应的经济处罚按 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对有关责任人下岗期限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违章记分、待岗、试岗条例执行;内部下

39、岗处理按大唐南京发电厂职工待岗下岗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误操作和 三误 的分类: (一)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分类: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或断路器。 (二)其他误操作的分类:误分、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误入带电间隔;误停运或启动设备;误投入压板;误调度、误触误碰;误开、关阀门;误投、切保护装置;误装拆接地线或其他安全措施等。 (三) 三误 是指继电保护、热控、电控、仪控二次系统中保护、测量、控制、自动回路作业时的误碰(动)、误(漏)接线、误整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奖惩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

40、监察部。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部 门:日 期: 年 月 日文件编号:DY-3G7DG编写人:类 型: 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41、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

42、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为了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

43、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选入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3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 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 (三) 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 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 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 ,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

44、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以及为专家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的申请和组织查评 第十四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按照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

45、整改,达到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含: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核准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等(详见附件二)。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电厂的基本情况、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并网有关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自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

46、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基本符合后,根据申请电厂的情况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并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

47、供的资料清单,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八条 专家组查评工作,应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专家组长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专家组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长将查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项目等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汇报,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通知书送交给被评价发电厂、调度该发电厂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二十一条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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