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21KB ,
资源ID:9973615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997361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鱼**】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1、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 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 2004.09.02 【文 号】 【施行日期】 2004.10.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总局 2004 年第 3 号令),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见附 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商务部二

2、00 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对外劳务合作 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 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 2004 年第 3 号令),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 下简称“经营公司”)。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 证书,附件 1)是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资格证明。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印制。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

3、门”)负责本地区 经营公司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务部对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领第六条 企业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应在 90 日内向注 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第七条 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外派劳务人员以及外方雇主出示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前,经营 公司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第八条 经营公司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以下材 料:(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 请表,附件 2)一式两份;(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足额

4、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或银行出具的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 金保函的有效证明。第九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经营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商务部核 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资格证书。第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和发放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申请表及资格证书年审栏中的签批人须经地方商务主 管部门授权,其签字应报商务部备案。授权签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备。(二)除签批人签字外,资格证书的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手写无 效。签批人签字部分须加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公章。(三)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采用 13 位编码(见附件 3),其中第 1 位为 英文字母 L,第

5、2-5 位为地区代码,第 6-9 位为企业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 年份,第 10- 13 位为证书编号。(四)资格证书发放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 报商务部(合作司,下同)备案。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须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或转 让。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获经营资格后 90 日内未办理 资格证书申领手续,视同自动放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换领、补发和收回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营公司应在 90 日内申请换领和补发新的资格 证书:(一)资格证书有效期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经营公司应在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发

6、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二)经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经营公司 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并报商务部备案。经登记备案后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 申请。(三)经商务部批准,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领资格证书。(四)经营公司遗失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 国性外经贸报纸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补发的资格证书用新号。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申请换领或补发新的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资格证书原证(如原证丢失,则提供复印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五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

7、收到换领或补发申请后,根据商务部核准的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件,在 10 个工作日内换发或补发新证,报商务部备案, 并将原证在换发或补发新证的 30 日内收回上交商务部。第十六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资格证书发放、换发、或补发过程中 出现的废证须妥善保管,并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15 日集中上交商务部统一销毁。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暂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 其资格证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处罚通知下发之日起的 30 日内收回,并上 交商务部。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被依法吊销、注销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 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其资格证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

8、吊销、撤 销或处罚通知下发之日起的 30 日内收回,并上缴商务部。第四章 资格证书年审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的年审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务部 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商 务部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年审的主要内容为:(一)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的 规定。(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包括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 认、项目审查、培训、收费、业务统计、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理、境外管理 等制度;遵守国家关于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形式外派劳务人员以及不得为其他

9、企 业申请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虚开外派劳务人数证明等政策规定。(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公司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对在本地区注册的经营公司,如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年审合格,并在其资格证书年审情况栏中加盖公 章。第二十四条 对一年内受到商务部警告行政处罚的经营公司,地方商务主管 部门应在年审时在其资格证书年审栏中注明,但允许其通过年审,并重点加强 监管。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七、十一、十三、二十一条第(二)项和二十二 条规定或一年内受到商务部暂停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营公司,不予通过年 审。未通过年审的经营公司,其资格证

10、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年审结束后的 30 日内收回并上交商务部。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年审的经营公司,不得继续对外签订新的劳务合作合 同,并须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对其经营行为进 行重点管理。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经营公司,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 失。第二十七条 对在年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公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商务部注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二十八条 年审结束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 30 日内要将本地区的年审 工作报告前报商务部。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 第 685 号)中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