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银行员工强制休假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 称本行)休假制度,增强职位监督制约,有效防范各类案件的发 生,确保本行业务的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强制休假制度是内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是 强化内部监控、 防范操作风险、 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有效手腕之 一。实行强制休假的目的是使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中取得必要的休 整,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觉和有效预防 各类违规违纪案件。
第三条 强制休假的对象是指
2、在本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 员工(包括短时刻合同工)。
第二章 强制休假的程序
第四条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每一 年度在 4 月底前上报 50%员工强制休假方案。 强制休假方案经总 行审核同意后由支行统一组织实施。支行领导班子和总行部室工 作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安排。
第五条 强制休假方案包括休假人数、休假的组织方式、休
假费用、工作的交接、组织离岗检查等内容。
第六条 强制休假实行临时决定制。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肯 定具体休假人员后,应当天通知,当天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及时 实行离岗休假。
第七条 对强制休假人员组织离岗检查, 采取现场
3、方式进行, 重点检查休假人员的职位职责履行情形和经管的钱、 账、 物的完 整、准确等情形,并分级负责实施:
(一)支行领导班子一级由总行按相关规定统一安排实施。
(二)其它各职位由支行负责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对强制休假人员组织离岗检查后,形成的检 查报告上报总行备案。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及处置意见或结果应 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章 强制休假的检查内容
第九条 支行领导班子及各部室正副总领导(主任)检查重 点:
一、金融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形;
二、履行职位职责是不是存在擅自决策和越权审批情形;
3 、个人行为方面情形。
具体检查的内容、 方式
4、 组织形式由总行稽核部门拟定方案 报总行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其它各职位的检查内容:
一、出纳职位人员:
(1) 清点库存现金;
(2) 清点抵押凭证、单证;
(3) 清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4)现金清讫章、业务印章交接、利用等情形;
(5)库房钥匙、零箱库钥匙及密码的查验及移交;
(6)盘库记录簿、 会计、 出纳短时刻代理交接记录簿, 有价单 证及代保管有价物品记录簿,大额现金支取记录簿的情形。
(7)假币和已没收假币凭证的情形;
(8)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二、综合柜员制柜员
(1)清点库存现金;
(2)清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
5、白凭证;
(3)有关印章的交接、利用等情形;
(4)单证(密押、印鉴)挂失记录簿、重要空白凭证临柜利用销
号记录簿、 通存通兑业务账务过失及处置记录簿、 大额现金支取 记录簿、会计、出纳短时刻代理交接记录簿、联行往来信件收发 记录簿、结算业务往来查询查复记录簿等情形。
(5)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3、会计职位人员
(1)全数科目总分查对;
(2)内外账务查对、 存贷款余额、 重要空白凭证、 专门是结算
凭证的利用、记录及管理情形,重要印章的利用、记录、管理情 形;
(3)经营的账簿、印章的检查、利用、记录及管理;
(4)费用开支情形;
(5)会计(运算机)工作
6、日记、固定资产记录 (卡)簿、低值易耗 记录(卡)簿、 会计档案保管记录簿、 会计档案调阅记录簿等情形;
(6)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4、联行结算职位人员
(1)对经营的账簿进行总分查对, 涉及到内外账及寄存款、 同 业往来科目、社内往来科目,要同有关单位查对往来账;
(2)经管的各类记录簿利用、 记录情形, 查对重要空白凭证库 存及利用情形;
(3)印章、压数机(密押)利用保管情形;
(4)单据录入与互换号、 联行录入员、 复核员、 电脑管理员是 不是严格分离;
(5)是不是存在未交或未足额交存保证金而签发单据情形;
(6)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五、重要空白凭证管
7、理职位人员
(1)清点库存所有重要空白凭证并进行总分查对;
(2)重要空白凭证领出(入)查对;
(3)重要空白凭证记录簿记录情形;
(4)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六、信贷职位人员
(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大体情形及贷款风险情形;
(2)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3)贷款档案管理情形;
(4)抵贷资产的管理情形;
(5)其它应检查的内容。
除上述人员外的其它职位人员,由实施支行肯定检查内容。
第四章 强制休假的管理
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时刻原则掌握在 3— 7 天,具体由组织 研究肯定。 员工不得利用其它休假时刻来延长休假期, 擅自延长 休假期的作旷工处置。 强制休假每一年安排 50%员工, 每二年对 符合强制休假对象的员工实施一次强制休假。
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人员的休假期利用年休假冲抵,年休假 不够冲抵的,由其它公休假时刻冲抵。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一般由组织安排。支行领导班子和总行 部室工作人员的强制休假由总行负责并承担组织责任; 其他人员 由支行负责并承担组织责任。
第十四条 强制休假人员的休假费用两年内凭据报销一次。 报销限额由总行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余杭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