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7 ,大小:27.42KB ,
资源ID:9971491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997149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京水务法〔2010〕26号)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鱼**】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京水务法〔2010〕26号)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x

1、 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水务法〔 2010〕 26 号) 信息来源: 北京水务网站 作者: 北京水务网站 时间: 2010-05-06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市容市政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市排水集团、 市自来水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将《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doc

2、 附件 2: 北京市排水登记证.doc 北京市水务局 2010 年 5 月 6 日 — 1— 附件: 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正 常运行,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管网排 放污水的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 建筑、 电力 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 他服务等活动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

3、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公共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 检查井、 闸井、 倒虹 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 作的组织实施、 检查和监督,并承担中心城区范围内排水户的排 水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 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 规划等有关要求,办理专用排水管线接入手续,将污水排入公 共排水管网。 —2— 第六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4、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 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 户,应当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有管辖 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申请领取排水证书。 未取得排水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第七条 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 户。 工业企业、汽车维修及洗车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 院、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餐饮服务类企业等向公共排水 管网排放污水的,按照重点排水户管理。 写字楼、大型综合商场、物业服务公司、行政事业单位、中 小学校以及其他除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公共 排水管网排放污

5、水的,按照一般排水户管理。 第八条 重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登记,应当如实提交 下列材料: (一)排水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 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 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或者登记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 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3—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管网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 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 pH、 CODcr (或 TOC )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

6、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 pH、 CODcr、 SS 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一般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需要提交前款第(一)项、 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资料。办理排水登记只需要提交上 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资料;具备条件的,可 以同时提交第(四)项项资料。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 CJ3082 )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公共排水管网后不 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G

7、B8978 )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公共排水管网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 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 pH、 CODcr (或 TOC )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 排水户,具备对水量、 pH、 CODcr、 SS 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 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4—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 排水管网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 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重点

8、排水户不符合排水许可、登记条件以及一般排 水户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排水许可、排水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一般排水户办理排水登记手续,但是未提供第八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材料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核实后发放排水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排水登记证的有 效期为 2 年。 第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 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

9、的,有效期延续 5 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 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排水 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 5 年。 第十四条 排水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 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排水许可条 件和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书。 —5—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的 决定。 取得排水登记证的排水户,可以在排水登记证书有效期内,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排水许可条件和程序申请提前办理排水许可 证书。 第十五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或

10、者登记的排水种类、 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 放污水。 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半年监测一次水量、 水质,每年 2 月底前 将上一年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 质、水量检测数据应当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 具。 需要变更排水登记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排水证书。 第十六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 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或者登记证书,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

11、污水; (二)超过排水许可或者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向公共排水管网 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规定的内容,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6— (四)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 气体等; (五)堵塞公共排水管网或者向公共排水管网内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公共排水管网; (七)擅自向公共排水管网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公共排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 第十九条 有管

12、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或者登记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 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 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 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7—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13、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 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经由公共排水管网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 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 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8978 )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 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 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依据

14、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排水许可证书: (一)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 予以撤销。 — 8— 第二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排水许可、 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收费。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登记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本部门预算,由

15、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 予以核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 入公共排水管网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持有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 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持有排水登记证书的排水户违反本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排水 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造成公共排水管网损坏的,应当依

16、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排水许可证书的格式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 排水登记证书的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组织 印制。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9—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0—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