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 ,大小:13.21KB ,
资源ID:9971146      下载积分:5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997114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鱼**】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docx

1、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 1996.07.31 • 【字 号】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 号令 • 【施行日期】 1996.07.31 •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徐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6 年 7 月 31 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 24 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

2、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 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 的管网、沟渠、河道(市区段)、泵站、污水处理厂。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废)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在排水前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 登记手续: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放水的水质资料; (三)排放水的水量资料; (四)自建排水设施资料。 第七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二十日内,按照

3、下列 情况办理: (一)符合排放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 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二)未达到排放标准,但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危害或因工程 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可以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以下简 称《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因施工需要发给的《临 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三)不符合排放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发给《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确需排水的,发给《特许排水许可 证》,排入指定的排水设施,《特许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4、 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排水户,应定期监测并按规定向市排水监测机 构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接受市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监测工作的指导 和监督。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排水户,应将排水监测工作委托有排水监测资格的 机构监测。 第九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特许排水许可 证》的规定排水,严禁无证排水。 第十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城市排水条 件的排水户,须经市排水监测机构审查批准后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因暂时未达到排放标准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 《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治理达标。

5、 第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临时排水而领取《临时许可证》的,由施工单位按照 工程总造价的 1%缴纳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押金后方可接管排水。工程竣工十日内, 施工单位应将临时接管设施拆除,保证排水设施畅通,市排水监测机构验收后退还 其押金,未按规定恢复排水设施的,没收押金,用于排水设施疏通或修复。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城市排水 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提前十五日申请办理排水条件变 更手续,经排水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条件: (一)日排水

6、量增加 20%以上的; (二)主要污染物种类变化或浓度提高的; (三)水质发生变化,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排放标准的; (四)排水方向、方式、方位、高程等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排水条件变更的。 因紧急原因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负 责。变更排水条件后三日内应当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排 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市排水监测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市排水监测机构及 排水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排水户应当妥善保管排水许可证件及有关排水监测记录资料,并

7、 不得涂改、出借、擅自销毁,遗失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排水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处理,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水监测资料的; (三)遗失排水许可证件及有关排水资料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因紧急原因变更排水条件后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特许排水许可证》期满未换取新证继 续排水的。 第十八条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 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

8、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自行终止排水监测,又未委托有排水监测资格的机构进行监测的; (二)谎报、拒报排水资料或涂改、出借、销毁排水许可证件的; (三)阻挠、拒绝排水监测人员现场检查、监测或提供虚假情况、资料的; (四)无证排水且水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的; (五)未经排水资格审查批准,擅自接通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 第十九条 对擅自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未采取防范措施及不按 照指定排水设施排水,造成侵害城市排水设施和人身财产安全后果的排水户,排水 主管部门可注销其排水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 处以一千

9、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 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条 市排水监测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对应当许可排水而不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的或对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提 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前向市排水监测机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