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转合同(样式)
合同编号:NO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
承包方( 甲方)姓名:
住址: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受让方(乙方)姓名(单位):
住址: 省 州(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坐落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2、村 组 地块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给乙方从事 产经营。
二、流转承包土地的状况及用途
土地名称
种类
面 积(亩)
四 至 界 限
等级
用途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好、中、 差)
流转前
流转后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从 年月 日起到 年
3、月 日止, 共计 年。
四、流转方式:甲方采用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五、流转价款支付方式、时间:土地流转费用以 支付( 现金、实物)。乙方每年 (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 元/亩,(或实物 公斤/亩),合计元(或实物 公斤)。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规定监督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
4、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
5、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金为损失额的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
6、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可以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规定之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补充如下条款:
(一)
(二)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本合同自甲、乙 双立方签字盖章(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承包方户主)签字:
乙方 (受让方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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