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 作 经 营 合 同 专柜联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指定账户:
2、 指定账户: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为拓展市场, 树立品牌形象, 提升销售业绩, 充足利用甲方经营平台及发挥乙方品牌优势, 开创双赢局面。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前提下,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柜台位置、 面积 1.1甲方将位于 市 区(镇) 路(街) 号 尤其特百货 店 层 ;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如附件所标示平面图,
3、 以实测面积为准)供乙方设置专柜经营 品牌商品。 1.2甲方有权基于统一管理、 营运或整体需要, 依据乙方经营情况(按乙方销售业绩实施三个月一次末位淘汰制), 调整其所设专柜位置、 面积或清退出场, 因商场整体调整、 改建、 扩建、 装修时, 乙方必需主动支持, 并全力配合实施, 但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 第二条 协议期限 2.1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以下简称协议期限)。 2.2在协议期限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中途息业,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协议之权利义务与第三者, 或与第三者合作
4、经营所设之专柜, 或将专柜作担保抵押等, 或任何有损甲方于本协议项下权益之行为。 2.3协议期满不管乙方续约是否, 均必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 双方重新确定续签协议条款或协商撤柜事宜, 如不按要求时间提前申请, 给甲方造成损失, 甲方将按乙方正常营业额计收两个月扣率作为赔偿。 2.4协议期限内, 乙方如因故需提前撤柜, 终止本协议, 应提前六十天向甲方书面提出撤柜申请, 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结清全部费用后方可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柜, 视为乙方违约。单方终止协议, 除依第四条负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其计算方法以下: 赔偿金额 =乙方之日平
5、均销售额×扣率×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止之天数 第三条 营业款收取及结款 3.1乙方专柜销售商品使用甲方统一销售小票, 营业款项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取, 按月结算。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款或场外交易。 3.2乙方每个月营业额以当月1日至月末日为结算期。于次月5—8日对账, 甲方按营业额 %(以下称“扣率”, 扣率一律为倒扣)作为甲方收入, 其它营业款在当月10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 甲方于次月12日至15日支付营业款(具体安排为12日为一楼, 13日为二楼, 14日为三楼, 以这类推), 逢节假日顺延。 3.3乙方应为已领取营业执照经济组织。乙方提交甲方之发票,
6、应为符合国家税法要求, 由其乙方企业开出之正当凭证, 不然甲方不予接收, 并有权停付该月之营业款。 3.4因用户购置乙方商品所产生信用卡手续费由乙方负担, 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3.5乙方同意所设专柜每个月之营业保底数为人民币 元, 保底每个月结算一次, 若乙方当月营业额低于保底时, 不足保底部分, 则按不足金额×扣率结算, 补足甲方因乙方未完成保底抽成, 乙方同意在结算当月营业款时由甲方一并扣除, 如连续三个月未达成保底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动撤柜, 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撤柜通知三日内撤柜, 逾期甲方可采取强行方法, 所以造成乙方之损失由乙方负责。 3.6乙方
7、同意支付甲方装潢 元, 分 次付清。乙方同意自进场营业第一个月起, 每个月由甲方从乙方当月营业款中分期扣除, 直至扣满为止。乙方在协议期内自行撤柜或甲方因为乙方违约, 终止乙方设柜权利, 乙方不得提出装潢赔偿。 3.7乙方同意按其专柜建筑面积支付甲方 元/㎡/月, 每个月累计 元综合物业管理费用, 于结算该月营业款时, 由甲方扣除。 3.8甲方对乙方在场内所设专柜只无偿提供基础照明。如乙方需增加专柜照明或另设用电设施时, 须向甲方申请同意, 其电费=[所耗电量(用电设施功率)+损耗]×电价(或装表计量), 由乙方从货款中支付, 所增加之用电设
8、施费用及维修、 保养、 维护等由乙方负责。 3.9如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者, 须事前向甲方申请, 经甲方同意同意, 且将按乙方结算货款 %代扣税金。 第四条 确保金 本协议签署时, 乙方应向甲方先支付 元作为确保金, 以保障乙方切实推行本协议全部条款。确保金退返条件: 4.1该确保金在本协议期满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乙方撤场后, 确保金转为商品质量确保金, 三个月内无质量投诉及退货, 则退还乙方。 4.2如乙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本协议义务, 给甲方造成损失, 甲方有权以确保金充抵赔偿, 或从乙方货款中扣减。因乙方赔偿造成确保金不足
9、额, 乙方应立刻补足。 4.3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 确保金充抵违约金, 甲方不予退还。不管确保金是否充抵违约金或已退回, 也不管乙方撤场超出三个月, 乙方均应负担其所经营商品所产生一切责任。 第五条 促销 5.1甲方所举行之各项企划促销活动, 乙方应全力配合和支持, 并分担对应经费, 以求共同发展。甲方按乙方每个月实际营业额提取 % 作为日常性促销活动经费; 另乙方同意支付 元赞助费用于甲方开业庆典、 周年庆典或其她大型促销活动, 该费用当月在乙方营业款中一次性扣减; 其她包含经费分担之个案促销活动, 甲方应事前与乙方协商日常促销经费之外加扣分担方法, 乙方应予支持。
10、 5.2甲方举行多种促销活动,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应全力配合。甲方事前应将活动方案、 经费分摊、 活动加扣率等书面知会乙方。乙方若对用户自行发送优惠卡, 优待券及其她有价证券, 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且不得所以拒绝甲方统一发行之会员卡等。 5.3乙方商品零售价格必需报甲方立案, 乙方如需要对商品售价作任何调整及折扣促销, 必需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4 如乙方需使用促销花车及其她促销道具, 必需向甲方申请, 领用甲方统一制作之花车及道具, 费用按甲方统一要求结算。 5.5如乙方需申请使用甲方场内外广告位或在场内外临时促销, 将另行签署《广告位租赁协议》和《临时
11、促销协议》。 第六条 营业时间、 范围及经营要求 6.1甲方商场依据季节或节假日确定统一营业时间, 乙方应按甲方公布或广播通知之营业时间开市和收市, 不得提前或延后。特殊业种由商场另行要求。 6.2乙方销售商品及品牌以本协议约定为限, 全部商品必需经甲方审核及采取统一标署名码标价后, 方可陈列销售, 乙方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加销售商品品牌和种类, 如乙方确需更换或增加经营品类, 必需向甲方书面申请,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陈列销售, 不然甲方将视乙方违约, 有权终止协议或没收确保金。 6.3乙方应接收甲方核发之礼券及甲方所发行之各类优惠卡(特例商品除外), VIP卡、 购物券、 现金券等。具
12、体措施按甲方每次活动细则实施, 。 6.4用户要求退货、 换货时,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之《商品退换货管理措施》实施, 或推行甲方管理人员之处理意见。 6.5如因乙方经营不善, 商品品种单一, 销售业绩差等原因, 甲方有权要求其增加商品或品牌; 如乙方拒不加以改善, 甲方有权指定其她专柜或新招对应品牌进行填补。 6.6如甲方引进同一品牌厂商或更高一级代理商、 经销商时,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30日内必需停止相同品牌反复销售。 第七条 商品、 商场管理 7.1乙方在甲方卖场专柜内之商品, 由乙方派驻人员自行负责管理。为确保商品安全, 如需进出货, 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 并开具放行条由
13、防损人员检验后, 按甲方要求出入口和时间进出, 违者甲方门卫将不予放行。具体按甲方《商场出入货管理要求》实施。 7.2乙方应遵守甲方商场颁订之各项管理要求, 推行《专柜供给商手册》之细则。 乙方进柜、 撤柜应遵守甲方相关操作步骤; 需使用仓库、 橱窗等按甲方仓库管理要求及费用收取措施实施; 详情参见《专柜供给商手册》。 7.3乙方所陈列或销售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实施三包(包换、 包退、 包修), 不得有假冒伪劣商品。应使用正当之商品名称、 商标、 著作权、 图案或专利权等; 乙方专柜应使用其依法登记商号(或企业名称)或服务标章, 乙方应向
14、甲方提供下列多种与经营相关证实文件: (1)法人委托书、 法人授权书;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企业有效营业执照, 国外企业开业登记证实; (3)企业税务登记证实; (4)商品品牌在中国或国外注册证实或转让、 授权使用证实; (5)中国代理商须含有时效性、 区域性、 品类性代理资格证实及授权代理或授权代理销售协议或证实; (6)商品生产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 (7)商品质量检验标准及当地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判定书; (8)进口商品须含有海关税单、 商检证实等完整进口手续证实; 中国生产或加工商品须含有生产厂家相关资料
15、 (9)商品品牌、 品种及价格资料(按要求应有汉字说明附汉字资料), 其她必需资信材料; 7.4如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行为, 给甲方造成损失, 该损失应由乙方赔偿, 并应向甲方支付商品价格10倍违约金, 如因乙方违法行为或对第三方违约、 侵权行为, 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在乙方营业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赔偿或违约金。 7.5乙方不得在本商场楼面、 楼梯间、 防火通道等其她非经甲方许可场所加装设备, 堆积货物和放置危险品。乙方必需接收甲方相关消防及安全工作监督和管理, 并无条件为其提供方便。 7.6营业时间乙方商品保管责任由
16、乙方负责, 非营业时间商品保管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专柜珍贵物品, 应自行妥善保管, 并自行负责货物安全, 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7.7乙方对专柜装潢及电器等设施变更、 整修、 维护、 增设或移动等, 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 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始得施工, 其费用概由乙方负担。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会同监工, 以维护商场安全, 完工时经甲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乙方专柜内电器等设备如产生故障或不良反应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处理, 甲方酌收工时费。 7.8乙方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专柜财产险、 公众责任险、 意外险等, 但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 甲方不负责任。 7.9乙方使用甲方
17、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 应立刻通知甲方处理, 不然, 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0如因乙方人员(包含乙方或其代理人, 受雇人等)之行为或过失而造成商场大楼结构和商场内之设施及装潢, 以及商场其她设柜商户之设备、 装潢及财产蒙受损失, 乙方应负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并赔偿甲方所以而引发一切经营损失。 7.11商场管理之其她事项, 悉依据《专柜供给商手册》实施。 第八条 人员管理 8.1.乙方为推销商品, 应派含有该商品专长、 技能之导购人员 名, 长驻于乙方之专柜区, 其进驻导购人员应事先将姓名、 简历、 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等送交甲方审核, 并按甲方要求办理
18、入职及接收甲方统一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随意调动和更换导购人员。 8.1.1乙方与甲方约定营业员人数, 不得私自增减; 营业职员资、 制服费、 人员培训费、 劳保福利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8.1.2为确保我商场人力资源竞争优势, 确定合理薪资酬劳, 要求乙方营业员月底薪不得低于同一商区其她营业员之平均工资, 同时乙方同意以不低于营业额 %分成作为乙方营业员奖金。 8.1.3上述多种费用如需甲方代为发放,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当月营业款中扣除。乙方需在上述费用发放前七日内将具体资料送交甲方。 8.2乙方派驻人员必需穿着甲方要求统一制服(制服成本费由乙方支付), 佩带识别证。
19、乙方若必需着品牌形象服装, 须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穿着。 8.3乙方驻店人员必需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遵守甲方各项人事行政规章, 如有违规行为, 愿接收甲方处理。对严重违规人员乙方应给予更换或解聘。 8.4乙方派驻人员应接收甲方举行之多种培训活动。 8.5乙方必需确保按《劳动法》推行用工手续, 按时足额支付专柜营业职员资, 发放法定福利待遇, 与其服务人员在上岗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协议, 协议文本送交一份甲方人事立案; 为其从业人员购置社保、 医保等; 缴纳流感人口就业调配费(按当地政府要求标准收取)等。如因专柜营业员引发劳动纠纷, 乙方应接收甲方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调
20、解或裁决, 如乙方拖欠营业职员资, 甲方有权停付乙方营业款, 直至乙方付清全部拖欠工资为止, 如所以造成其它损失或罚款完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装修要求 9.1协议签署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装修设计方案, 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在要求时间内进场装修完成, 如乙方超出该期限, 甲方以每日1000元收取乙方因装修延误造成营业损失及相关费用, 从甲方代收乙方销售款或乙方确保金中扣除。 9.2 乙方店铺(柜台)装修方案、 装修预算、 立面效果图、 平面部署图、 电量配置图等资料须按相关程序报甲方书面审核, 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甲方《专柜入场装修管理要求》及步骤进行施工, 施工期间接收甲方监督和管理。如因乙
21、方责任造成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负责。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装修过程务必严格遵守甲方制订《装修管理要求》缴纳装修押金及相关管理费用。在协议使用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协议或协议期满后, 装修物品和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后果 10.1乙方如有违反本合约要求, 或拒不配合实施甲方统一促销活动、 或消极怠工(专柜无足够商品陈列、 无营业人员、 私自关闭专柜内灯光等行为三天以上者, 视为乙方放弃经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和约, 解除乙方设柜权利, 所收取之确保金充抵违约金, 其展柜和商品乙方不得带出, 由甲方按商场要求处理, 乙方还将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其它损失。 10.2协议期满未
22、再续约, 或乙方违反本协议而被甲方终止时, 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 负责将所陈列销售商品、 柜台、 装潢等全部撤离, 并恢复其进柜前原貌(固定隔断、 墙体、 天花等拆除影响商场形象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 如拖延未推行时, 甲方有权自行清空该专柜, 或依甲方认为合适之方法处理。乙方物品若所以有遗失或损毁, 概与甲方无关, 乙方不得要求赔偿。 10.3乙方于协议期限届满或本协议终止时, 立刻向甲方清偿各项费用及欠款; 如不足额清偿, 甲方有权依法追索, 及扣押乙方商品以作抵偿或从应付乙方营业款中扣除, 乙方不得有异议。 10.4乙方销售之商品, 其标价高于乙方在其她
23、商场所设置之专柜或自营店、 连锁店内所订之标价, 经查属实者, 甲方有权处以标价十倍之罚款. 10.5乙方商品之品质、 品种、 规格数量, 无法达成承诺书及附件之要求, 违法经营、 销售假冒伪劣及其她违反严禁、 限制、 特许经营商品, 亦或因其她原因造成不正常之营业情况者, 将按违约处理。 10.6乙方在其她邻近商场所设专柜商铺或其连锁店销售之商品有打折、 特卖等活动时, 应事先知会甲方, 对在本商场内销售同类商品应报企划部制订对应对策促销活动。如乙方没有做到以上条款时, 甲方有权在本商场内将乙方所销售一样商品差价部分加倍分成。 10.7乙方每笔销售商品之营业款应一律送交甲方收银台点收,
24、 不得漏缴或短缴; 如查获乙方漏缴或短缴, 一律视为专柜私自收银, 应处漏缴或短缴金额二十倍之罚款, 甲方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10.8乙方销售人员销售商品后不给用户收银单者, 一经查获, 甲方有权依据第十条第七款处理。 10.9用户要求送货、 换货时, 乙方不按承诺书处理, 以违约论。 10.10乙方在营业过程中有严惩损害甲方利益或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封/清盘等其它行为。 10.11乙方在做多种广告宣传时, 若需使用与甲方相关名称、 图案、 文字等, 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如发生战争、 暴乱、 或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事件, 甲、 乙双方各自负担由此所产生经济
25、损失。其后果对任何一方都有严重不利影响, 而双方在三十日或经双方延长之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方案, 则受影响一方可书面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协议, 双方互不赔偿。 11.2如因火灾或其她意外事故商场严重受损, 而甲方选择不重建或不修复商场, 则甲方在该事件发生后四十五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有权终止本协议, 甲方不作赔偿。 第十二条 其她约定 12.1乙方之代理人、 委任人、 受雇人或股权全部些人在经营过程中, 与第三人发生一切债权、 债务及其她法律行为等, 均与甲方无关, 完全由乙方或其权利义务之正当承继者负责。若违反本协议之行为, 视为乙方单方之行为。 12.2推行本协议中产生之
26、纠纷, 双方先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 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亦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3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 应按甲方相关程序办理退场手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撤柜时间或将商品存放甲方仓库, 不然甲方对占用货柜等营业场地将按每日每平方米2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 占用仓库, 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收取压仓费。 12.4甲方如开设新店, 乙方应给予支持, 跟进拓展。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如在距甲方商场500米之内开设同品牌专柜, 应书面知会甲方, 并征求甲方意见。 12.5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含承诺书, 甲方执贰份, 乙方执壹份。 12.6
27、本协议之补充细则和附件(包含《专柜供给商手册》)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加补充内容(如无则用斜线划明) 1. 2、
28、 3、 4、
29、 5、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授权代表:
30、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二OO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我们确保决不发生以下行为, 如有作假愿负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 1. 所提供相关资信资料有虚假行为; 2. 销售侵犯她人注册商标权商品; 3.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产地、 她人企业名称、 姓名或地址商品; 4.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她人商品特有名称、 包装和装潢商品; 5.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形码、 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
31、等质量标志商品; 6. 销售掺杂、 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商品; 7. 销售过期、 失效或变质商品; 8. 销售“处理品”、 “残次品”、 “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为正品; 9. 销售与标明技术指标不符, 且不含有使用价值商品; 10. 以虚假商品说明、 商品标准、 实物样品等方法销售商品; 11. 以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 12. 销售对人体健康、 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隐患商品; 13.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商品; 14. 以虚假“优惠价”、 “打折价”等欺诈性价格销售商品; 15. 在报审时, 证件手续齐全, 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16. 以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销售商品; 17. 销售“三无”、 无“三期”和没有汉字标识、 说明书以及未标明商品规格、 等级、 所含关键成份名称和数量、 CCIB标志商品; 18. 销售商品品牌与实际签署协议中品牌不相符。 承诺人(署名):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