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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约谈暂行办法.docx

1、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改进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结合龙门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乡党委、乡纪委在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作风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时,为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就作风问题与党员干部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一般由乡党委副书记、乡党委组织委员、乡纪委书记根据党委要求和工作需要具体实施。特殊情况下可由乡党委书记和乡人民政府乡长直接约谈。约谈可以由上述人员分别进行,也可以联

2、合进行。分别约谈的,约谈结束后应及时互通情况。第四条 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约谈经约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约谈机关负责人约谈的,必须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六条 约谈机关应当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约谈对象。约谈前,应拟定约谈提纲,并明确主谈人。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第七条 主谈人应当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认真听取其对约谈事项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要求约谈对象明确表态。第八条 约谈应当做好谈话记录,交约谈对象签名确认。约谈相关书面材料由约谈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管。第九条 约谈后由约谈机关根据约谈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应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二)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三)约谈后拒不整改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四)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条 参与约谈的人员对约谈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对非干部身份的党员约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乡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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