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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所审批北京金融工作局.docx

1、 交易场所审批北京金融工作局 交易场所审批 1.事项名称。交易场所审批。 2.事项编码。01107790020038。 3.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4.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2〕36号)。 5.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6.实施机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受理并初审,市金融工作部门复审并

2、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政府审批。 7.办理处室。XX省金融工作局金融市场处。 8.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9.受理地点。注册地所在区(县)金融办。 10.审批流程:企业申请→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金融办)受理并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市金融局审核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获得市政府批准的,由市金融局代市政府出具批复文件;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局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告知(注:新设审批与变更审批流程相同)。 11.申请材料: 1 (1)新设审批: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申请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拟设交

3、易场所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 a.关于设立xxx(交易场所名称)的申请; b.授权委托书; c.拟设立交易场所基本情况表; d.股东名册(机构股东: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简介、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内部有权机构决议等;自然人股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等); e.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f.经营场所证明; g.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背景、设立必要性、可行性、发展规划、组织架构、交易模式、财务评价分析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h.拟设立交易场所的规章制

4、度:包括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制度等; i.认缴注册资本承诺函及出资人协议; j.公司章程 k.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l.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等;m.承诺书。 2 (2)变更审批:交易场所发生《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变更审批事项时,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拟设交易场所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 a.关于xxx(交易场所变更审批事项)的申请; b.授权委托书; b.拟变更交易场所基本情况表;d.可行性研究报告;e.承诺书;

5、 f.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 g.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决议; h.公司最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若有); i.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j.交易场所交易业务情况,包括全部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额等; k.拟新设交易品种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制度等(如新设交易品种需提供); 12.审查内容:(1)新设审批: a.申请: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要求申报筹建申请材料;b.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受理并初审:筹建材

6、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 3 号)相关规定; c.出具初审意见:出具初审意见,说明初审单位是否支持xxx公司本次申请事项,报市金融工作部门; d.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筹建材料是否符合《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的相关要求; e.报市政府审批; f.告知。将审批意见送申请人、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2)变更审批: a.申请:申请人按照申请材料要求申报筹建申请材料;b.区县金融工

7、作部门受理并初审:筹建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相关规定; c.出具初审意见:出具初审意见,说明初审单位是否支持xxx公司本次申请事项,报市金融工作部门; d.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筹建材料是否符合《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的相关要求; e.报市政府审批; f.告知。将审批意见送申请人、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13.审查标准:《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 4 政发〔2012〕

8、36号)。 14.批准形式。XX省金融工作局关于同意xxx公司设立的批复。 15.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不收费。 16.办理时限:(1)设立审批: a.初审。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根据《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和完整及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相关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一份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9、 b.审批。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2)变更审批: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根据《XX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和完整及符合相关规定的,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相关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一份申请 5 材料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17.有效时限。交易场所法人资格终止前有效。 18.咨询电话。88011081。 19.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20.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通过XX省金融工作局门户网站“人民建议征集”栏目征集。 6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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