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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法律意见书.docx

1、 坏账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 XX省鑫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就贵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坏帐认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资产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关于坏帐认定事项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

2、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本所律师仅对材料内容所反映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公司向本所提交了以下文件,拟对其中列明款项作坏帐认定: (1)《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清单》(以下简称“应收款清单”)见附件;(2)《涉及诉讼的应收款情况表》(以下简称“涉讼情况表”)见附件; 2、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坏帐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具: (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1月20日财

3、企〔2002〕513号); (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09月03日);(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OO三年九月九日); (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拟作坏帐认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对逾期3年以上应收款作坏帐认定的鉴证意见 在应收款清单中,****公司共列出了59

4、笔应收款项,合计8,233,409.89元。其中,应收帐款53笔,其他应收款(借款)6笔。以上应收款从发生年份看,发生在2000年至今已逾期6年以上的2笔,发生2001年至今已逾期5年以上的31笔,发生在2002年至今已逾期4年以上的7笔,发生在2003年至今已逾期3年以上的19笔。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以上款项前期进行过做催收,但因对方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能追回。此后已逾三年以上未发生新的业务往来或催收。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140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限和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催收时中断重新计算两年,如此后超过两年未再次催收则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以上应收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

5、已丧失胜诉权。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应收款8,233,409.89元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 二、对涉及诉讼的应收款作坏帐认定的法律意见 在涉讼情况表中,****公司列出了6笔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收款,共计374.84万元。以上应收款涉及5个被告。从诉讼中反馈情况看,北方德华房地产、北京杰宝房地产、一品亦庄等3名被告出现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的情况,北方电科恒业电气设备公司、攀枝花明珠铝业等2名被告处于长期停业无人经营管理的状况。 基于现阶段的商业环境和司法环境等因素,从诉讼实践经验判断,长期停业的被告或长期无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因无法主动注销企业,最终会以不办理年检的方式让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资格。因此面临此种情形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极小,而需要预先付出的追索成本极高。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应收款374.84万元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贵公司两份,本所留存一份。 XX省鑫兴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剑丹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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