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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不妥.doc

1、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不妥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 规定的争异不少。我们应当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与现实的矛 盾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 决书后 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在司法实践的 问题不少,本条规定的只是一种可能性权利,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

2、权益没有得到平衡;本条对人权的保护置于不平等状况;申诉和越级 上访现象与本条之规定;关于被害人死亡之后的权利人。 关键词:可能性权利 平衡 权益 人权保护 被害人死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 5日内,应 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本条之规定与现实的差异应当 得到注意,并且应当使之符合社会的需要。 提请权——可能性权利,应平

3、衡当事人权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是对被害人的抗诉权的一条规定,该条规 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然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深 究可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只是被害人的抗诉权仅仅是一个 请求而已,是否启动抗诉程序,得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此可见, 1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被害人的抗诉权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权利而已。可能性的权利是不利 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可能性的权利与实现权是完全不对等的。 不对的权利无法平等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这造成的则是权

4、益的不 平衡,明显与法律面向人人平等是违背的,也是有违法律的公平、公 正原则的。 纵观我国整部刑事诉讼法典,虽然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方面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在保障人权的角度 上讲,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两者却不够平衡,国家在保护个人利 益特别是被害人的利益上仍然有所顾虑,明显限制和剥夺利,对这样 的诉讼法律制度是缺乏系统全面的。 在庭审中,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被害人却没有,在二审中,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而且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害人却不能具

5、 有独立的上诉权利。 然还有很多被告人享有的权利被害人却没有的, 当 如没有规定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没有陈述 权;对被告人予以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没有发表意见权;对侵害造 成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或精神赔偿等等。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请求抗诉权、 被告人有上诉权。 而赋予被害人有请求检察院抗诉权利,但是否抗诉,是不必然会启动 二审程序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进程与结果都与被害人和被 告人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代表进行公诉,

6、与作为个人利益的被害人是无法达到一致性的。 这种不对等的现实,导致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力。在我国被害人的 2页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抗诉权无法绝对实现的情况下,若赋予刑事被害人抗诉权才能更好的 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有上诉的权利,而 被告人的上诉权又为实现权。因此,对于被害人来说这是极为不公平 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同为当事人,而被害人的这项权利为什么要被剥 夺呢?因而,从法律的公平、公正的角度,我们应当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平衡上多作些思考。

7、 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对等性,决定了刑事被 害人权利也不受任何歧视而应获得平等保护。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 不但是一部程序法,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由此,结合实践来看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对人权的保障状况。 现行宪法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也 " 。 规定: 从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关于人权保障的一系列 " 规定条款,人权问题已成为世界一个热点问题。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 法实际上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地位对等性,决定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也不受任何歧视而应获得平 等保护,并在司法运行中得到实现。正如法国哲学家史埃尔。勒鲁所 言: 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 " 。因此,当事人的人权应当得到 平等的保护,特别是被害人的人权就予以重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是将被害人的抗诉权定为请求权抗诉 权,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进程与结果都与被害人和被告人有 着密切的利害关系。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被害人是否能够对其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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