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乡用电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电所管理制度[营销部分]》(集团地经[2005]9号文)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供电所标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的通知》(集团地经[2005]17号文)要求,特制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有偿服务范围
1、实行有偿服务的范围严格按照产权分界点划分。坚持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供电所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2、资产属供电部门的电能表箱以上的高、低压线路和相关的维护、维修、故障排除及一、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
2、护器的测试,非客户原因引起的电力设施迁移等,不得向客户收取费用。
3、城乡居民住宅内部、属居民客户资产的电能表(含电能表)后的下户线、室内布线、熔断器、熔丝及各类开关、刀闸等配电装置,属有偿服务范围,应由居民客户负责安装、维护、修理,其安装、维护、修理费用由客户支付。
4、对于客户400伏及以上供电项目,按业扩报装程序办理。
第二条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在实行有偿服务过程中,国家有明确收费定额标准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适当收取人工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烟台市物价局《关于下达烟台市城乡居民
3、生活用电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3]97号),烟台市牟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力设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烟牟发改字[2006]351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收费标准。
2、材料费按实际进价收取,客户自备材料不收费。
3、有偿服务收取总费用=出车费+材料费+人工费
第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
1、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进行施工,严禁违规作业、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要注意安全,做好各种安全措施,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供电所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考
4、核力度,确保施工安全。
3、为客户服务时工作人员要讲文明礼貌,着装要整齐,穿工作服、带工作牌,使用文明用语,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让客户明白收费政策、范围、标准,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工作。
4、工作人员不得指定选购材料商家,客户可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设备、配件和原材料;对客户自己选购的不符合安全规程的电气材料,工作人员要拒绝安装,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5、施工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将现场打扫干净,不得索要和收取客户的礼物,不得接受客户的宴请,不得超规定收取施工费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施工费,不准将施工费送人情。
6、施工完毕后供电所要组织人员对施工质
5、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施工费。
7、各供电所要实行有偿服务“派工单”制度,“派工单”要注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工作内容、收费项目,费用的收取要和收费标准相符。施工应保证质量,本着对用电客户负责的态度进行有偿服务,在“派工单”的用电客户栏,由用电客户签署意见和姓名。
8、如发现施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或接到客户投诉,公司要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9、要严格执行有偿服务规定,对客户的报修要做到及时服务和保证质量,不推诿,更不准转包给外单位及其个人施工、严禁干私活。不能及时维护、抢修的与用电客户解释清楚,但必须答复用电客户时间。
6、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
1、有偿服务收费统一使用公司下发的专用票据,固定面值,严禁使用其它发票代替,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票据管理、发放、核销。
2、各供电所的核算员负责专用收款发票的领取、发放、登记和回收报帐工作。
3、本发票为有偿服务收费专用,严禁借用、转让、转售、代开等,不得超越范围使用。
4、对外所开的发票,要做到印章齐全。如因发票丢失或开具不规范而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五条 资金管理
1、要严格有偿服务收费帐务管理,当月发生的收入,必须将帐目情况报到财务部。
2、各供电所按月
7、汇总有偿服务收入情况,于每月25日前上报公司财务部及乡村电管部。
3、各供电所有偿服务收入,暂全部归供电所;其中供电所要将收费总额的40%奖励给施工人员,按月发放兑现;其余60%由各所自主决定,可用于所有农电工施工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等开支。
第六条 奖罚
1、在有偿服务活动中严格服务和财务纪律,如发生违规行为,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供电所长、专业组长作为负责人,对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连带考核。
2、如施工人员收费不开票,隐瞒费用不报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七条 乡镇电管部将不定期对有偿服务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提出考核意见并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兑现。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乡镇电管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