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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doc

1、兼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会纪要》 [摘要]:陷阱侦查是破获隐蔽型案件的有效方式,但陷阱侦查中 的犯意引诱有其严重的违法性,且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禁止,因此, 应摒弃犯意引诱型的侦查活动,对犯意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不处以刑 罚处罚。对毒品犯罪中的犯意引诱型犯罪也同样不适宜对嫌疑人处以 刑罚处罚。 主题词:陷阱侦查 犯意引诱 刑罚处罚 毒品犯罪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各种类型的新犯罪层出不穷,刑法从颁 布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正,

2、将部分罪名增加或修 改,其意义在于应变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 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有时采用陷阱侦查的方法,这对破获案件,打 击犯罪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陷阱侦查在法理上却存在很多不合理的 地方,在国际上也为部分国家,如美国等所否定[1];就算持肯定态度 的国家,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对陷阱侦查也是慎之又慎的, 并对部分的陷阱侦查方法持完全否定态度,不但如此,还要对陷阱侦 查的侦查人员予以处罚[2].而我国学理界对陷阱侦查的研讨逾趋激 烈,有持肯定意见的,有持否定意见的,也有否

3、定中持肯定的。笔者 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及对犯罪的理解,对陷阱侦查中的犯意引诱问题 进行粗浅的探讨,并对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 1 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一些问题发表粗浅的意见。 一、犯意引诱的内容、构成要件。 陷阱侦查,有些学者也称为诱惑侦查[3],笔者对其内容理解应是 侦查人员为了破获案件,自己伪装或派出特情,制造条件施以引诱, 促成犯罪嫌疑人自行暴露时将其抓获的一种侦查方法。其外延包括犯 意引诱和条件引诱两种类型。犯意引诱是指行

4、为人本人没有实施犯罪 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耳目)人员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 而实施犯罪行为。条件引诱是指行为人本身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特情 提供机会、条件,嫌疑人从而实施犯罪。 按笔者的理解,犯意引诱的构成要件应是:1、行为人主观上原本 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犯意引诱型犯罪行为人的主观 有两种形态,其一,行为人自始至终都没有犯罪的故意,基于人性的 弱点,在特情人员蓄意引诱后实施犯罪,例如:某男原来没有强奸妇 女故意, 伪装的女警员坦胸露乳性感地游荡于某男经常经过的地

5、方, 但 施以媚眼引诱,使某男产生强奸意念从而实施犯罪。其二,行为人曾 经有违法犯罪经历,但已改过自新,但是在特情人员蓄意引诱时下又 产生犯罪意意图,例如:某甲以前曾有多次的盗窃行为,但由于经济 好转并结婚生子,已经不再从事盗窃行为,但是,某特情人员为了立 功,在知道某甲以前有盗窃行为且现在经济窘困,便以介绍某甲做工 2 为由带其到一住宅内,乘机在电视机上放置大额现金,后借故离去, 在特情暗示及引诱下,某甲再次实施盗窃行为。2、客观上,行为人由 于受特情引诱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犯罪

6、行为,完全是由特情人员 引诱而产生的,引诱是因,实施犯罪行为是果,双方存在着一种紧密 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考查是否属犯意引诱的重要标准。如果说 特情人员引诱行为人实施犯罪,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由特情人 员的引诱而实施的,则不属此情形。这一情形有两种情况:其一,特 情人员引诱行为人犯甲罪,但行为人犯了乙罪。例如:特情人员引诱 某甲实施盗窃行为,但某甲入室后发现女屋主在家,便转变犯意,对 她实施强奸。其二,特情人员虽然多次引诱行为人,但是行为人实施 犯罪行为时并不是由该特情人员引诱而起,而是其直

7、接的犯罪故意而 起。例如:特情人员引诱某甲盗窃,某甲不为所动,事隔一年之后, 其经济十分困难,陷入困境,急需经济上的帮助而求助无门,重操旧 业,实施犯罪,这也不属犯意引诱的情形。 二、犯意引诱的不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对犯意引诱型的犯罪及条件引诱型的犯 罪的区别进一步探讨, 以分清两种侦查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首先,犯意引诱型及条件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同 的。 条件引诱型的犯罪行为人在被引诱之前已有明显的犯罪主观故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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