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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申请受理单-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docx

1、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HT23-2009 电梯检验申请受理单(1) 用户单位全称 (盖章) 申请(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安装(维修)单位对本批(台)申报设备自检合格。安装、改造、大修已告知。告知书编号: 安装(维修)单位 (盖章) 安装(维修)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区域 □下城 □滨江 □余杭 □拱墅 □富阳 □建德

2、 □萧山 □江干 □西湖 □上城 □下沙 □桐庐 □淳安 □临安 设备名称 □电梯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杂物电梯 □液压电梯 检验性质: □ 安装检验 □ 改造大修检验 □ 定期检验 申请检验设备规格型号及台数: 以上信息由受检单位填写。 检验单位受理人 受检单位约定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安排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1.检验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收费依据和规定:1)收费依据:省物价

3、局浙价费[2004]165号文;2)收费规定:受检单位在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付清检验费用。 3.检验单位应按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对申请的电梯进行检验,检验应确保客观、公正和准确。 4.检验时,受检单位和安装维保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协助和安全环境条件,并提供砝码及相关资料。 5.受检单位申请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或与受检单位约定时间检验)。 6.如若未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导致无法按期实施检验,应由受检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若需变更检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7.现场检验结束后,受检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见证资料提交检验单位,否则,检验单位应向受检单

4、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单位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见证资料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验报告。 8.受检单位应及时领取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合格标志及时张贴在规定位置上。 9.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受检单位存一份,检验机构存二份。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351号(中大广场对面) 邮编:310003 业务部电话(传真):85172263 电梯一部电话(传真):88087027 电梯二部电话(传真):88219020 受检单位联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HT23-

5、2009 电梯检验申请受理单(2) 申请单号: 用户单位全称 (盖章) 申请(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安装(维修)单位对本批(台)申报设备自检合格。安装、改造、大修已告知。告知书编号: 安装(维修)单位 (盖章) 安装(维修)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区域 □下城 □滨江 □余杭 □拱墅 □富阳 □建德 □萧山 □江干 □西湖 □上城 □下沙 □桐庐

6、 □淳安 □临安 设备名称 □电梯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杂物电梯 □液压电梯 检验性质: □ 安装检验 □ 改造大修检验 □ 定期检验 申请检验设备规格型号及台数: 以上信息由受检单位填写。 检验单位受理人 受检单位约定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安排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收费情况 收 费 计 算(元) 合计: □ 用户单位 □ 其他 付费单位: □已收 发票号: □未收 (如开具发

7、票,必须填写发票号) 备 注 现场检验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见证资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人员 审 批 检验机构联(业务管理部)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HT23-2009 电梯检验申请受理单(3) 申请单号: 用户单位全称 (盖章) 申请(联系)人 单位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安装(维修)

8、单位对本批(台)申报设备自检合格。安装、改造、大修已告知。告知书编号: 安装(维修)单位 (盖章) 安装(维修)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区域 □下城 □滨江 □余杭 □拱墅 □富阳 □建德 □萧山 □江干 □西湖 □上城 □下沙 □桐庐 □淳安 □临安 设备名称 □电梯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杂物电梯 □液压电梯 检验性质: □ 安装检验 □ 改造大修检验 □ 定期检验 申请检验设备规格型号及台数: 以上信息由受检单位填写。 检验单位受理人 受检单位约定时间 年 月 日

9、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安排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1.检验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收费依据和规定:1)收费依据:省物价局浙价费[2004]165号文;2)收费规定:受检单位在检验完毕10个工作日内付清检验费用。 3.检验单位应按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对申请的电梯进行检验,检验应确保客观、公正和准确。 4.检验时,受检单位和安装维保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协助和安全环境条件,并提供砝码及相关资料。 5.受检单位申请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或与受检单位约定时间检验)。 6.如若未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导致无法按期实施检验,应由受检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若需变更检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7.现场检验结束后,受检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见证资料提交检验单位,否则,检验单位应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单位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见证资料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验报告。 8.受检单位应及时领取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检验合格标志及时张贴在规定位置上。 9.本申请单一式三份,受检单位存一份,检验机构存二份。 检验机构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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