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排泥设备租赁合同
出租方: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天津市塘沽区
因工程施工需要乙方租用甲方部分排泥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排泥设备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1.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
单位
数量
新旧程度
1
2
3
4
5
合计
2.租赁
2、时间和设备使用地点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设备使用地点:
3.交接/归还设备
3.1交接地点: 。
3.2归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3.3交接及归还排泥设备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3.4在租赁结束后,乙方交还甲方排泥设备前,双方指定代表对设备进行测厚、清点,确认完好情况。若存在缺失、损坏情况,乙方按《排泥设备价值评估表》中评估价值进行赔偿;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排泥设备磨损严重的,则根据磨损程度进行赔偿。
4.租费及结算
4
3、1租费:排泥设备租赁费按月计算,每月 元(人民币),不足半个月的按15天计费(金额为 元),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金额为 元)。
4.2结算:每月结算当月发生的租费,每月 日前支付。排泥设备全部归还后, 之内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4.3计费时间按实际租用期,调入、调出时间为准。
5.滞纳金
如乙方不能按4款规定支付费用,则按该款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该项逾期未付的金额,按年息 5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提供给乙方需要的排泥设备,设备规格、质量符合乙方要求。
6.2在乙方支付租
4、赁费后,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6.3在接到乙方停止租赁通知后,指定归还地点并接收排泥设备。
7.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负责合理使用、保管租赁设备,若租赁设备发生缺失、损坏,则按《排泥设备价值评估表》中相应价格进行赔偿。
7.2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
7.3停止租赁时,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
7.4负责将归还排泥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7.5乙方在使用及运输排泥设备期间,若发生因排泥设备引起的安全、环保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 转租及改变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排泥设备租给第三方;本合同条款仅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不得转让。
9.终止合同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
5、付费用,甲方代表将出具书面催款通知文件,该文件发出15天后,如乙方仍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0.争议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都可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11.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租期结束、费用结清后失效。
11.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11.3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其半数。
甲 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附件1:
排泥设备价值评估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
数量
(节)
单价
(元/节)
设备原值
(元)
评估值
(元/节)
1
排泥钢管
φ700*L6000*δ16mm
145
11057.00
1603265.00
7480.27
2
排泥钢管
φ700*L12000*δ16mm
120
21246.00
2549520.00
14316.18
3
排泥胶管
φ700*L1800mm
104
9200.00
956800.00
6440.00
4
水上浮筒
φ700*L5600mm
4
29014.00
116056.00
20309.80
5
合计
373
5225641.0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