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排泥设备租赁合同出租方:中交天航滨海环保浚航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天津市塘沽区 因工程施工需要乙方租用甲方部分排泥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排泥设备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1.设备名称、规格及数量序号设备名称设备规格单位数量新旧程度12345合计2.租赁时间和设备使用地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设备使用地点: 3.交接/归还设备3.1交接地点: 。3.2归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 3.3交接及归还排泥设备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3.4在租赁结束后,乙方交还甲方排泥设备前,双方指定代表对设备
2、进行测厚、清点,确认完好情况。若存在缺失、损坏情况,乙方按排泥设备价值评估表中评估价值进行赔偿;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排泥设备磨损严重的,则根据磨损程度进行赔偿。4.租费及结算4.1租费:排泥设备租赁费按月计算,每月 元(人民币),不足半个月的按15天计费(金额为 元),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金额为 元)。4.2结算:每月结算当月发生的租费,每月 日前支付。排泥设备全部归还后, 之内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4.3计费时间按实际租用期,调入、调出时间为准。5.滞纳金如乙方不能按4款规定支付费用,则按该款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对该项逾期未付的金额,按年息 5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6.甲
3、方的责任和义务6.1提供给乙方需要的排泥设备,设备规格、质量符合乙方要求。6.2在乙方支付租赁费后,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6.3在接到乙方停止租赁通知后,指定归还地点并接收排泥设备。7.乙方的责任和义务7.1负责合理使用、保管租赁设备,若租赁设备发生缺失、损坏,则按排泥设备价值评估表中相应价格进行赔偿。7.2按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7.3停止租赁时,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7.4负责将归还排泥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7.5乙方在使用及运输排泥设备期间,若发生因排泥设备引起的安全、环保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8. 转租及改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排泥设备租给第三方;本合同条款仅对签约双方具有
4、约束,不得转让。9.终止合同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费用,甲方代表将出具书面催款通知文件,该文件发出15天后,如乙方仍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10.争议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都可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11.其他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租期结束、费用结清后失效。11.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11.3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其半数。甲 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4附件1:排泥设备价值评估表序号设备名称设备规格数量(节)单价(元/节)设备原值(元)评估值(元/节)1排泥钢管700*L6000*16mm14511057.001603265.007480.272排泥钢管700*L12000*16mm12021246.002549520.0014316.183排泥胶管700*L1800mm1049200.00956800.006440.004水上浮筒700*L5600mm429014.00116056.0020309.805合计373522564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