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考选部部务会议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考选部处务规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考选部部务会议 (以下简称本会议) 以部长、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研究委员及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室主任组织之,其他有关人员,得通知列席。
第 3 条
应出席人员,因事不能出
2、席时,须于开会前请假。开会时,出席及列席人员因事退席,须得主席之许可。
第 4 条
本会议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部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5 条
本会议报告事项如左:
一宣读上次会议纪录。
二会议决议事项执行情形。
三各种法规公布、修正、废止事项。
四各种考试办毕后报院准予备查事项。
五各种考试录取人员学 (实) 习期满成绩合格事项。
六各种检覈及 (合) 格报院准颁证书事项。
七其他有关部务之重要事项。
第 6 条
3、
本会议讨论事项如左:
一关于施政计划、重点工作项目。
二关于预算、决算事项。
三关于重要法规事项。
四部长交议事项。
五其他有关考选行政之重要事项。
第 7 条
各单位提案,应于开会前一星期,呈请部长核定后,送秘书室编列议程,于开会前印送出列席人员。出席人员经主席许可,得临时动议。
第 8 条
议案有审查必要时,由主席指定人员审查之。
第 9 条
已经决议之议案,部长认为有修正必要时,得提交覆议。
第 10 条
会议纪录,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会议次数及时间、地点。
二主席姓名、职别。
三出席、列席请假及缺席者姓名。
四纪录者姓名。
五报告事项。
六讨论事项。
七临时动议。
八其他应行纪录之事项。
第 11 条
会议纪录应于下次开会前,送达出列席人员及有关主管单位,其即须办理之案件,应于会议纪录核定后,尽速录案通知。纪录如有遗漏错误,得于下次开会时提出更正。
第 1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