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9 ,大小:73.13KB ,
资源ID:8513367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51336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docx

1、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河南省农业厅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6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3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5 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47 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53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但在限期内

4、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在限期内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

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轻微违法行为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

6、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下,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

7、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8、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五万元以上,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9、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轻微违法行为

10、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

12、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

13、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14、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

15、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

16、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17、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但检测工作不经常。 农产品销售企

18、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执行的不经常。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不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记录不全;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在销售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

19、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不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在销售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

20、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涉及产品货值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涉及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涉及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

21、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

22、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23、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

24、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

25、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

26、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

27、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

28、营种子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

29、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31、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为境外制种的

32、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 3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轻微违法行为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

33、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

34、 3 3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35、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4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37、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轻

38、微违法行为 经营的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内容缺失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的;进口种子无中文标签的;转基因种子无文字标注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经营的种子无标签的。 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轻微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

39、验、检验数据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轻微违法行为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般性内容不健全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种子来源、数量、去向等重要内容缺失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制作或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5天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

4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0天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5天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未造成不

41、良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

42、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

43、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

44、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45、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46、轻微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轻微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以5

4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少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轻微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幼鱼的比例在5%--10%。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50公斤,幼鱼的比例在10%--15%。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上,幼鱼的比例在15%以上

48、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轻微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5台(部)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5台(部)--10台(部)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10台(部)以上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49、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行为 造成当事人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造成当事人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造成当事人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

50、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轻微违法行为 发出限期通知后,能够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开发利用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发出限期通知后,三个月内还未开发利用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发出限期通知后,半年以上还未开发利用的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