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河南省农业厅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6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3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5
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3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47
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53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但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在限期内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轻微违法行为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在限期内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下,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五万元以上,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轻微违法行为
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但检测工作不经常。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执行的不经常。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不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记录不全;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在销售的。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不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在销售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涉及产品货值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涉及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涉及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
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轻微违法行为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
3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轻微违法行为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罚。
较重违法行为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
3
3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集或者采伐,没收天然种质资源,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销售散装种子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轻微违法行为
经营的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内容缺失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的;进口种子无中文标签的;转基因种子无文字标注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经营的种子无标签的。
责令改正,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轻微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轻微违法行为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般性内容不健全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种子来源、数量、去向等重要内容缺失的。
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制作或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5天的。
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0天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超过15天的。
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造成不良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
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轻微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轻微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50公斤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少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轻微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以下,幼鱼的比例在5%--10%。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10公斤--50公斤,幼鱼的比例在10%--15%。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上,幼鱼的比例在15%以上。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轻微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5台(部)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5台(部)--10台(部)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10台(部)以上的。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行为
造成当事人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行为
造成当事人损失在1000元—5000元的。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
造成当事人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轻微违法行为
发出限期通知后,能够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开发利用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发出限期通知后,三个月内还未开发利用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发出限期通知后,半年以上还未开发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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