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產品之品質管制,使生產過程中品質異常得能予以適當處理,特訂定本規章。
1.2. 適用範圍
本規章適用於製造關係,各單位發現異常之處理。
1.3. 權責單位
製造部為本規章之權責單位,權責單位主管經承認單位授權,負責本規章之管制,並確保依據本規章之規範作業。
2. 處理規定
2.1. 處理程序
品質異常之處理程序如下:
2.1.1. 品質異常處理單
『品質異常處理單』之提出,由發現異常單位行之,同時得負對策效果確認之責。
【見】【附件1】表單:Q03-T01『品質異常處理單』。
2.1.2. 對策單位
造成異常之單位得負對策
2、之責。
2.1.3. 時限
對策單位接到處理單後,應於24小時內提出對策,並回饋至發行單位及品管單位。
2.2. 異常處理方法
異常之檢討對策,應列為最優先處理之業務。
異常之處理方法如下:
2.2.1. 異常原因分類
異常原因分類以及對策負責單位(異常發生單位為中心)如下:
1) 原因分類為技術,應對策單位為生技、研發。
2) 原因分類為零件時,其應對策單位如下:
(A) 零件為輸入品,應對策單位為驗收、輸入、供應廠商。
(B) 零件為國內製造,應對策單位為驗收、採購、供應廠商。
(C) 零件為公司自製品,應對策單位為工廠(製造部)。
3) 原因分類為設備,應對策單
3、位為工廠(製造部)。
4) 原因分類為作業,應對策單位為工廠(製造部)。
5) 原因分類為其他,應對策單位為關係單位。
2.2.2. 停止生產
經判斷須停止生產時,得由品管單位執行,並呈報總經理。
2.2.3. 對策會議
對策單位判定該項異常需經其他單位協力對策時,得召集有關單位,開會檢討對策之。
2.3. 對策原則
異常之對策原則如下:
1) 異常內容(事實)之確認。
2) 原因之檢討。
3) 處置對策之檢討、決定(應作根本上之防止)。
3. 附則
3.1. 制修廢與頒布實施
本規章屬於管理規章,經『經營會』審議後,呈請總經理核准承認後,交由權責單位頒布公告實施;
4、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3.2. 編號、版本、日期、頁次/頁數
本規章之項類、標題、編號、版本、實施日期、公司名稱、文件頁次/頁數等項,見本規章之頁首與頁尾。
4. 附件
【附件1】表單:Q03-T01『品質異常處理單』。
【附件1】 表單:Q03-T01『品質異常處理單』
品 質 異 常 處 理 單
編號:
製造單號
機 種
廠 牌
發生日期
年 月 日
異 常 情 況
發生場所
不 良 率
責任單位
反應單位:
主管:
核對:
承辦:
不良分析:
分析單位:
主管:
核對:
承辦:
對策及處理:
責任單位:
主管:
核對:
承辦:
對策及處理:
責任單位:
主管:
核對:
承辦:
績效追查:
責任單位:品管
主管:
核對:
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