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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房发2009301号.doc

1、 银房发〔2009〕301号 关于印发《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现将《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冬季采暖室温检测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银川市城市

2、建成区域对居民冬季采暖室温的检测活动,按热量结算热费的用户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测量温度应遵守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测温仪器需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认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仪器精度等级不低于±0.5级。测量仪器必须按规定的检测周期检定、校准,并有检定、校准封记。 第四条 在建筑设计中对于有隔离门、窗的阳台、阴台及储藏室、楼梯间不包括在检测范围内。 第二章 受理程序 第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时,应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2-12小时内安排人员免费提供测温服务,测温完毕后出具测温记录单。 第六条 经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热用户提出

3、的测温要求的,视为室内温度不达标。 热用户应积极配合供热单位的测温工作,热用户拒绝供热单位测温的,视为室内温度达标。 供热单位测温后拒绝给热用户提供测温结果纪录表的,视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热用户拒绝签字,并申请第三方进行测温的,视为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热用户拒绝签字,并未申请第三方进行测温的,视为室内温度达标。 第七条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测温,第三方测温为有偿服务。 第八条 测温人员应经过培训,持有银川市住房保障局颁发的上岗证。 第九条 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测温的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4、第三章 测量程序 第十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按热用户要求及时对其室温进行检测,每受理1户测温,应至少连续检测两次(间隔不超过7天),测温结果按各次检测的平均值计算。每次测温应选择不同时间段进行,每连续测温1个周期认定的室内实际温度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以上(含3个月)测温结果不达标的,可作为整个供热期室内实际温度不达标的确认依据。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应进行跟踪测温,不回访测温的,属供热单位责任,应给居民退费至供热期结束。 第十一条 测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供热单位和第三方应在接到热用户测温申请后2-12小时内安排入户检测室温(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申请第三方进行测温的,应填写书

5、面申请,并交付测温费用。 (二) 室温检测人员入户检测室温,应出示证件,第三方入户测温,必须2人以上。 (三) 室温检测人员应如实记录测温结果。供热单位测温结果纪录应一式两份,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第三方测温结果记录应一式三份,测温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第三方应及时将测温结果记录交给供用热双方,并于每个采暖期结束后,将本采暖期测温结果整理汇总后报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测量热用户室内温度时,热用户应关闭外门、外窗及阳台、阴台门窗1小时以上。 (五) 单个房间室内温度检测以室内中心位置、距室内地面1.2-1.5米处的高度为测量点。 (六) 测温时,测温

6、表在5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七) 经检测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设法予以解决。不达标的天数应按《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减免热用户采暖费。 第十二条 供热正常时,每一次有效的测温结果,视为当日全天室内温度。 第十三条 检测报告 (一)供热单位在原始记录中已明确测量结论并记明实测数据的,可不另行出具检测报告,但应向申请人提供记录的副本一份。 (二)第三方应在完成现场测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格式参见附表2) (三)委托方应及时到第三方领取检测报告。 (四)第三方检测费用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热

7、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测温: (一) 擅自改变房间建筑设计布局的; (二) 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 因装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四) 因停水、停电等外力因素造成的供热单位停止供暖的; (五) 由于天气原因造成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5℃,超出房屋建筑设计温度要求的。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因燃料、设备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投诉较多的,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进行检测,测温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的测量:在供热范围内,选择中间及末端部位的热用户为代表,分别取低、中、高、边且不同朝向的房间,按总热用户数的2%-4%选取检测点

8、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热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要求第三方测温或供热单位拒不测温的,可由第三方根据热用户要求按规定测温,测温达标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测温不达标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居民室内温度测量记录 测量时间 地点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受托单位 测量人员 主要测量设备 名称 主要测量设备 检/校证书编号 辅助设备状态 测量记录 第一次读数(℃) 第二次读数(℃) 第三次读数(℃) 平均值(℃)

9、 结论 备注 委托人签字 测量人员签字 附表2 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委托人 地址 测量时间 测量依据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管理规定》 测量结果 发证单位(专用章) 年 月 日 批准: 核验: 检测: 测量现场 附加说明 说明: 1、本次室温测量由委托方提出申请; 2、本报告出具的数据通过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可溯源至国家基准; 3、未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部分复印本报告; 4、若对本报告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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