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房发〔2009〕301号
关于印发《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现将《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冬季采暖室温检测工作,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银川市城市建成区域对居民冬季采暖室温的检测活动,按热量结算热费的用户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测量温度应遵守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测温仪器需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认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仪器精度等级不低于±0.5级。测量仪器必须按规定的检测周期检定、校准,并有检定、校准封记。
第四条 在建筑设计中对于有隔离门、窗的阳台、阴台及储藏室、楼梯间不包括在检测范围内。
第二章 受理程序
第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时,应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在2-12小时内安排人员免费提供测温服务,测温完毕后出具测温记录单。
第六条 经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督促,供热单位仍拒绝热用户提出的测温要求的,视为室内温度不达标。
热用户应积极配合供热单位的测温工作,热用户拒绝供热单位测温的,视为室内温度达标。
供热单位测温后拒绝给热用户提供测温结果纪录表的,视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热用户拒绝签字,并申请第三方进行测温的,视为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热用户拒绝签字,并未申请第三方进行测温的,视为室内温度达标。
第七条 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测温,第三方测温为有偿服务。
第八条 测温人员应经过培训,持有银川市住房保障局颁发的上岗证。
第九条 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测温的收费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测量程序
第十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按热用户要求及时对其室温进行检测,每受理1户测温,应至少连续检测两次(间隔不超过7天),测温结果按各次检测的平均值计算。每次测温应选择不同时间段进行,每连续测温1个周期认定的室内实际温度有效期为1个月;3个月以上(含3个月)测温结果不达标的,可作为整个供热期室内实际温度不达标的确认依据。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应进行跟踪测温,不回访测温的,属供热单位责任,应给居民退费至供热期结束。
第十一条 测温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供热单位和第三方应在接到热用户测温申请后2-12小时内安排入户检测室温(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申请第三方进行测温的,应填写书面申请,并交付测温费用。
(二) 室温检测人员入户检测室温,应出示证件,第三方入户测温,必须2人以上。
(三) 室温检测人员应如实记录测温结果。供热单位测温结果纪录应一式两份,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第三方测温结果记录应一式三份,测温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第三方应及时将测温结果记录交给供用热双方,并于每个采暖期结束后,将本采暖期测温结果整理汇总后报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测量热用户室内温度时,热用户应关闭外门、外窗及阳台、阴台门窗1小时以上。
(五) 单个房间室内温度检测以室内中心位置、距室内地面1.2-1.5米处的高度为测量点。
(六) 测温时,测温表在5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七) 经检测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设法予以解决。不达标的天数应按《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减免热用户采暖费。
第十二条 供热正常时,每一次有效的测温结果,视为当日全天室内温度。
第十三条 检测报告
(一)供热单位在原始记录中已明确测量结论并记明实测数据的,可不另行出具检测报告,但应向申请人提供记录的副本一份。
(二)第三方应在完成现场测量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格式参见附表2)
(三)委托方应及时到第三方领取检测报告。
(四)第三方检测费用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测温:
(一) 擅自改变房间建筑设计布局的;
(二) 擅自增加散热器、拆改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 因装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四) 因停水、停电等外力因素造成的供热单位停止供暖的;
(五) 由于天气原因造成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5℃,超出房屋建筑设计温度要求的。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因燃料、设备等原因造成热用户投诉较多的,由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进行检测,测温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的测量:在供热范围内,选择中间及末端部位的热用户为代表,分别取低、中、高、边且不同朝向的房间,按总热用户数的2%-4%选取检测点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热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要求第三方测温或供热单位拒不测温的,可由第三方根据热用户要求按规定测温,测温达标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测温不达标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居民室内温度测量记录
测量时间
地点
委托人
联系电话
受托单位
测量人员
主要测量设备
名称
主要测量设备
检/校证书编号
辅助设备状态
测量记录
第一次读数(℃)
第二次读数(℃)
第三次读数(℃)
平均值(℃)
结论
备注
委托人签字
测量人员签字
附表2
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报告
委托人
地址
测量时间
测量依据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银川市冬季采暖室温检测管理规定》
测量结果
发证单位(专用章)
年 月 日
批准: 核验: 检测:
测量现场
附加说明
说明: 1、本次室温测量由委托方提出申请;
2、本报告出具的数据通过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可溯源至国家基准;
3、未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检测报告无效,不得部分复印本报告;
4、若对本报告有异议,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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