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救济概说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 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 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所谓救济。其次,法律救济具 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
(⼆)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
法律救济的途
2、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政救济主要包括⾏政复议制度和⾏政诉讼制 度。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申诉制 度。我们在这⾥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为,依照《教师法》的规 定,向主管的⾏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先,教师申诉制度是⼀ 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
3、师申诉制度是⼀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种⾏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确⽴的。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政部门 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民政府有关⾏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 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 “对依法
4、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打击报复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政处分”“国家⼯作⼈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确⽴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 法律制度。
2.学⽣申诉制度
学⽣申诉制度是学⽣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要 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以及⾏政性的特点。
学⽣申诉制度建⽴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教育法》第42条有关学⽣申诉权的规定。该条第4项规定:
5、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 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这 项规定,学⽣申诉的范围⼗分⼴泛,⼀般涉及学⽣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权及财产权受到学 校或教师侵犯的⾏为。
提起学⽣申诉需要符合⼀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先,提起申诉的⼈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本⼈,如果学⽣年龄较⼩,可由其监护⼈代为提 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6、受理范围之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学⽣申诉的范围有以下⼏种: (1)学⽣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 分;(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侵犯学⽣⾝体健康权,侮辱学⽣,侵犯学⽣⼈ ⾝⾃由权,随意剥夺学⽣荣誉称号侵犯学⽣荣誉权等⾏为;(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 学⽣财物、罚款、强迫学⽣购买⾮必需教学物品或与教学⽆关的物品等;(4)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学⽣通信⾃由与通信秘密 权,对学⽣进⾏不公正评价,以及侵害学⽣受教育权等⾏为;(5)以上未列及的有关学⽣⼈⾝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其他⾏ 为,学⽣均可提出申诉。
最后,提起申诉必须遵循⼀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