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 一般规定 第1条: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和各项规定。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2条: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并应持证上岗。 第3条:操作时,应保持的正常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右脚放在撒砂装置的踏板旁边。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3圈范围内。 第4条: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整整定值;或用铜丝、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
2、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抱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 第6条: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使用电机车牵引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要借助复轨器、起道机牵引钢丝绳等。 第8条:机车进入有关区域要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 二、 运行前的准备 第9条: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内的顶棚、车头盖板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良好; (3):手闸及撤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4):照明灯是否明亮,嗽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3、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安放是否牢靠;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情况下,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可靠; 第10条: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喇叭(警铃)、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11条: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2条:开车前应督促调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4、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调车工及特许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 起动 第13条:接到发车信号后,漏泄通讯通话试验,照明灯前后转换试验,按喇叭试验(敲铃),都必须正常,符合要求。 第14条:将控制器换回手把扳到相应位置(“向前”或“向后”),先前后望有无障碍物或人员,确认无误,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
5、时针方向转动控制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不准将手柄置于两个力之间。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5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拽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施闸起动。 第16条: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个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挡。 四、 运行 第17条: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
6、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18条: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转”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控制车速。 第19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不得前拉后抵),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工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20条: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眺望。要按信号指令或调度员的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或违令行车,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 第21条:机车在运行中,要注意机车各部位运转状态,如发现声响不正常或有特殊气
7、味时,应停车检查和汇报调度员,要细心操作。 第22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同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第23条:列车行驶速度: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人时不得超过3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4条: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发出警号。 第25条:不论任何有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
8、故障现象。 第26条:列车接近风门时,要停稳列车。调车工应将风门打开到足够宽的位置,并且固定牢靠,方可通知电机车司机开车通过。列车通过风门后,应迅速关闭风门。 第27条: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第28条:地面如遇有雷雨时,机车应停止正常运行。 第29条:行车中如有一个电机发生故障,可用控制器来操作另一电机开回调度站或修理间处理,单电机牵引时,所拉车数不得超过规定车数的一半。 在列车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车处理汇报。 (1) 轨道损坏或有障碍; (2) 车辆脱轨或脱钩 (3) 行车前方有人摇动
9、矿灯 (4) 巷道及线路环境威胁安全行车 五、减速停车 第31条:需减速停车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并酌性辅以撒砂。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诉操作顺序使列车缓缓驶至规定地点。再以手闸停止机车。 严禁手把反向旋转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32条: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3条: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34条:制动结束,
10、必须及时将控制器转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35条: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6条: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清楚列车所在位置等,听候处理。同时,应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机车的电器设备打开检修。 第37条:列车点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 不应在主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38条:牵引矿车数规定必须符合矿有关规定。 第39条:每班工作完成后,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